凉州区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及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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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及优惠政策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在凉州区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项目)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通过对园区企业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使园区成为我区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及优惠政策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目标,充分注重项目市场竞争能力的原则;

(三)集聚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

(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为实现园区发展的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综合考虑园区的特点和工业化示范基地的要求,入园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政策;

(二)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三)入园项目(企业)投资强度、销售额和税收预期达到各工业园区详规确定的动态水平; 达到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的规定;

(四)工业建筑容积率达到各工业园区详规约束标准;

(五)排放“三废”符合园区环保约束标准;

(六)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七)入园项目(企业)在入园时必须签订入园协议,必须遵守园区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法,以书面形式承诺接受园区及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和接受园区退出条件。

第六条项目(企业)入园的程序办法。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项目(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对属于园区管委会按授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准入答复;对属于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园区管委会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明确答复。园区积极帮助入园企业(项

目)办理入园手续后,开工建设。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企业)业主可委托园区管委会代办常规审批手续及相关证件,项目(企业)业主须提供所需各类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全部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八条入园协议应明确园区项目(企业)退出条件,园区管委会对入驻园区的项目(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十日内由园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约谈不成的,园区管委会书面通知其改正,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改正或未有实质性进展的,由园区管委会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项目(企业)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其退出。

(一)入园的项目(企业),自签订的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按照签订的投资合同(协议),自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额的60%的;

(三)建成的项目(企业),自建成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的;

(四)已入园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污染大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企业(项目),业主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五)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第九条园区管委会要建立退出项目(企业)优惠政策所得追偿机制,将优惠政策所得追偿内容在入驻协议中明确约定,对退出园区的项目(企业),已享受优惠政策但项目没有建成的,要全额追偿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对已建成但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企业),扣除对财政的贡献部分,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

第十条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用市场化的办法进行战略重组。

第十一条对入园企业(项目)除严格按照国家、省上出台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达到入驻条件的入园企业(项目),区上有关部门免收与开工建设相关的登记费,三年内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入园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费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免征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对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且属高新技术或与园区现有优势企业急需的上下

游配套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立项,优先审批;

(三)对符合准入条件,与已入园企业无明显互斥关系的项目,依其出资能力、经营能力、品牌优势、建设进度,可享受高于供地成本价以上部分的返还补助优

惠;

(四)符合条件(一)的同时,还具有高附加值、万元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率高于园区平均水平的项目,可以按低于成本价的水平供地;

(五)对园区发展有重大提升的项目,按成本价供地,待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地价款由政府补助。

(六)参照纳税额度给予奖励,根据市上政策,采用先征后返,以奖代补等方式,从2010年起,将上年度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历年无拖欠税,当年无新欠税的企业,原则上对当年新增税收翻番的,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级收入的25%给予奖励;对当年税收增长50%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级收入的10%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级收入的5%给予奖励;对纳税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市、区奖励合计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企业推进以节能、节水、提高效益等为目的的技术改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八)支持通过多种途径有序推进全区内区域间的产业转移。对因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退城入园”搬迁的工业企业,其原有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市政府有关退城入园企业优惠政策办法办理。

(九)科技创新优惠政策。鼓励园区内的企业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器建设,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被评定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等体系认证的企业,享受区上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入驻园区的企业(项目)根据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入驻园区协议,优惠政策可以在入驻时享受,也可以在入驻后分段享受。

第十三条各园区按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的规划和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园区外的企业(项目)原则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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