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
包 工 程或 者
用 综 合评估 法
,
万 以 上 的 专 业 工程 可 以 采
,
组 建评标 委 员 会
,
对投 标 人 资
,
其他 工 程 应 当 采 用 经 评 审
、
投标 文 件评 审 和 比较
推荐 中
的 最 低 投 标价 法
合 理 低 价法
、
合理 区 间
标 候 选 人及确 定 中 标 人等 工 程施 工 评标 活
评标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招 标人
,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
。
不 得 非 法干 预 或 影 响 评 标 过程 和 结 果
投标 人应 当 根据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投
第五条
、
招 标 代 理机 构 和
,
标文 件 标
、
,
投 标文 件
一
般 由 投标函
。
、
技术
招 标投标交 易 场 所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招 标 人 应根 据 本 办 法 及 有
,
门 负 责 对 工 程评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依法 査
关规 定
,
确 定 具 体的 评标标 准 和 方 法
并
处 评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违 规行 为
。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评 标 细 则 和 对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相 应要 求
。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储存 场 所 严禁 吸烟 和 明 火 照 明
。
库区内使
。
进 行 处罚
;
构 成 犯罪 的
。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鲁建设字[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设字〔201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推进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制订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8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审查机构从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审查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按照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第二条一类和二类审查机构的设立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设函〔2013〕19号)等规章和文件的要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公开发布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鲁建质安字〔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住建部《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3个月以上。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满足以下要求:(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山东 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
地方动态Local N e w s$发布5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地方标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月 21曰正式批准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公 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学 校消毒技术规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集中医 学观察场所消毒技术规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病例居室消毒技术规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人员消毒技术规范》等5项江苏省地方标准,并于2月24曰正式实施。
这5项标准参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相关文件、指南和方案及相关场所开展消毒工作积累的经验。
这5项地方标准的实施,将为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和流行提供科学依据,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公共场所等消毒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障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2月28曰,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六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准稳妥推动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明确工地疫情防控由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单位直接负责,参建各方联防联控,全力保障工地安全。
《规定》是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分区分级精准稳妥推动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 5号),就全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 管理规定。
^《河北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试行)》发布2月4曰,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宅物业管 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试行)》 (以下简称《指南(试行)》),对疫情期间住宅物业 管理通用基础服务行为进行指导,以最大限度减少物业 管理区域内发生疫情事件,为全省打臝疫情防控阻击战奠定重要基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鲁建质安字〔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4日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规模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招标投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三)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四)清标;(五)初步评审;(六)详细评审;(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八)评标委员会解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鲁建招字[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招字〔2014〕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0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鲁建质安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有关市水利(水务)局,济南、青岛园林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务必高度重视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是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本质水平的重要抓手。
要将《实施细则》作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具书或工具箱,融入企业和项目全过程管理,融入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各环节,确保落实落细、抓出实效。
二、广泛开展宣贯要组织和动员广大行业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全面开展《实施细则》培训,系统解读内容和要求,将《实施细则》纳入行业各类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观摩交流内容,推动各方面尽快理解、全面领会、准确掌握,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知细则、懂细则、用细则。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三、确保落地落实要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名员工、每道工序,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编制更具针对性、形象化、具体化的指导手册,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6.27
•【字号】鲁建建字[2013]27号
•【施行日期】2013.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3]2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自2009年3月1日施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鲁建发[2009]3号)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强了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工作,监理行为更加规范,监理工作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根据当前建设监理发展实际,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鲁建城字[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的通知(鲁建城字〔2013〕7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市市政公用局、城管局:为指导各地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根据全省城区建设扬尘治理与裸露土地绿化电视会议精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建设扬尘治理的工作部署,借鉴部分省、市治理建设扬尘的经验做法,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
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要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要点》相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停工整顿,并对施工、监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各地要以扬尘治理为切入点,积极推进市政施工的精细化、标准化,提高市政行业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明查暗访、组织公众和媒体举报等途径,加强对市政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督查,并将施工扬尘治理列入省级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和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考评标准,实行“一票否决”。
因扬尘污染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市政施工企业,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山东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申报,承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两年内不得申报“山东省优秀市政施工项目经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2月13日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点(试行)根据全省城区建设扬尘治理与裸露土地绿化电视会议精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建设扬尘治理的工作部署,为给市政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开展扬尘治理提供指导,并为各级主管部门提供检查依据,结合我省市政施工行业实际,制定本要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15号)精编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 1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鲁建管发[2014]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14〕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2014年1月23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责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鲁建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4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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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鲁建发[2006]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0.25
【实施日期】200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
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建发〔2006〕2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特制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可以设立预算控制价。
预算控制价是反应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预算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预算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计价规范》、《计价办法》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预算控制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设立预算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算控制价的设立方法、公布的内容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