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之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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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4•【文号】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4日)修改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二)触礁或者搁浅;(三)火灾或者爆炸;(四)沉没(包括自沉);(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第四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内河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报告第七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目录1.0图例说明 (1)2.0事故调查处理总流程 (2)3.0事故受理立案程序 (3)3.1事故报告受理立案(河) (3)3.2确定管辖权 (4)4.0事故调查程序 (5)4.1调查准备 (5)4.2现场勘查 (6)4.3查询证人 (7)4.4电子证据提取 (8)4.5油漆证据取样 (9)5.0证据分析程序 (9)5.1证据审查 (10)5.2事故原因分析 (11)5.3专家论证 (12)6.0事故结案程序 (13)7.0事故处理程序 (14)7. 1责任认定 (14)7.2安全管理建议 (15)7.3事故移交 (16)8.0海事调解程序 (17)9.0海事签证程序 (18)10.0档案管理程序 (19)1.0图例说明本《手册》采用通用标准作业流程标识,采用由上而下结构化程式设计。

2.0事故调查处理总流程3.0事故受理立案程序3.1事故报告受理立案(河)i《交通事故立案调查【:通知书》(内河):I I事故报告3.2确定管辖权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事故属地调查委托调查协商调查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内发生事故指定管辖4.0事故调查程序4.1调查准备事故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制定调查计划调查装备和相关文书准备▼V▼〈事故信息抵达 现场1r1 1 1 1 1 制作勘验报告1 1 1 1 1 1 1 1 1 11 1 1 1 1证据保存 ◄——送检或鉴定<4.2现场勘查拍照/摄像丄测量绘图取样巡视现场确定勘查顺序4.3查询证人4.4电子证据提取N-设备物理拆卸4. 5油漆证据取样5.0证据分析程序5. 1证据审查5.2事故原因分析1. 因果关系理论2. 逻辑推理理论3. 系统论4. 其他确定事故 原因1 •直接原因2 •间接原因分析事故基本要素 证据1 •人员要素 2. 船舶要素 3. 货物要素 4. 环境要素 5. 管理要素 确定事故基本要素5.3专家论证6.0事故结案程序7. 0事故处理程序7. 1责任认定7.2安全管理建议7.3事故移交存档同其他材料移交 至相关部门&0海事调解程序N—《调解不成通知书》《调解协议书》v v9.0海事签证程序▼10.0档案管理程序调查完结永久保存/逾期销毁。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2.调查处理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等,按照中国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海安全〔2008〕470号)规定格式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调查处理管理人员按规定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的形式书面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提出结案申请,除附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外,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3.向事故相关方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制作并向事故相关方送达安全管理建议书;
4.研究辖区内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提出辖区事故预防预控的建议;
5.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人
1.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2.负责审核下级机构的结案申请;
3.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审批。
调查处理人员接到开展事故调查指令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1.针对事故不同种类和性质,视情制定相应调查计划,确定调查重点,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2.尽快对事故主要当事人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在险情消除或险情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即可全面展开。
3.现场执法人员、事故调查处理人员要紧密配合,合理分工,并做好现场材料的汇总和交接工作。
(3)收集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电子证据提取,必要时进行油漆证据取样。
(4)检查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法定文书,对照船舶和船员状况进行船舶(浮动设施)适航、人员适任情况的核查。
(5)尽快开展现场询问调查工作。现场询问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信息提供者、各方当事人员、现场周围的工作人员、附近的可能见到或听到某种情况的其他人员。
(4)海事调解工作应当由2名或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其中1人负责主持、1人负责记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河)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河)

海事调查官的权利(二)
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 伤亡情况;
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 进行技术鉴定;
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 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海事调查官的义务
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
海事执法证》和《海事调查官证》;
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移交。(2)事故由上 级机构直接调查,下级向上级移交。(3)协 助调查的案件。
移交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移交书; (二)涉及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及该事故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船舶相关证书或法定文书及船员适任证书复 印件 (五)涉案物品、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其他有关涉及该事故的材料。 接受移交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水上交通事 故案件移交书的回执上签字。
不参与的海事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渔船、军用船舶单方的交通事故
海事调查处理目的
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损害,确定事故性 质,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 调查结果 、(调解民事纠纷)。 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
一、事故管辖的规定
1、属地管辖:事故发生地
2、第一目的港管辖:船舶第一到达地
3、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管辖:权限不明的
4、指定管辖:管辖有争议,上级指定。
5、分级管辖: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
的由部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其他情况由省级 局确定。
6、调查移交:(1)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
二、海事管理机关的权利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预案背景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在水域内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如船舶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爆炸等。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的1.最大程度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2.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平,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安全;3.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指挥体系1.成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现场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伤员救治、物资保障等工作;(2)警戒疏散组: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3)通信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信息传递、通信联络等工作;(4)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治、医疗救护等工作;(5)现场勘查组:负责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6)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应急救援程序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启动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救援:现场救援组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包括:(1)救治伤员:医疗救护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必要时送往医院;(2)人员疏散:警戒疏散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确保安全;(3)火灾处置: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4)其他救援措施: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救援措施。

4.事故调查:现场勘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事故相关证据,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5.善后处理:事故处理后,相关部门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包括:(1)事故原因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2)赔偿处理:对受害者进行赔偿;(3)事故总结: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救援保障措施1.物资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调配。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部1. 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职责: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二)应急处置小组1. 组成: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

2. 职责: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现场救援小组1. 组成: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 职责: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包括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事故现场勘查等。

(四)应急保障小组1. 组成: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保障、交通管制、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一)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2.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置1. 现场救援小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事故现场勘查等工作。

2. 应急保障小组负责现场交通管制、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3. 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救援。

(三)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小组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船上人员意外落水,海事如何查

船上人员意外落水,海事如何查

船上人员意外落水,海事如何查2015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2014年1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正式实施,船上人员意外落水事故纳入事故统计。

由于人员意外落水事故在该办法中被认为是“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海事部门应对此类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新办法实施一年来,人员落水事故发生不少,以广东海事局为例,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别发生船上人员失足落水事故11宗和7宗,一共造成死亡失踪19人。

由于人员落水的原因有很多,甚至没有目击者,如何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是海事调查人员面临的新难题。

笔者分析了人员落水事故调查难点,并集合事故场景,梳理事故调查工作的重点,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以及案件移送等,供海事调查人员对于人员意外落水事故调查的参考。

事故调查的难点难点之一是,事故原因不明,事故责任认定困难。

人员意外落水按是否有目击证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目击证人,一是没有目击证人(船上人员失踪)。

有目击者,还能为事故调查人员提供一些线索。

而大部分人员意外落水事故无目击证人,譬如,上述广东局发生的18宗人员落水事故,只有7宗事故存在目击者。

人员落水事故,事故原因相对难以查明,尤其当事故现场无目击者,有些事故发生在晚上,事故现场没有留下什么痕迹,甚至有些事故报告不及时(船上经过较长时间才发现有人不见了),调查人员所能获取的事故线索及其有限,事故原因不容易查明。

虽然,船上人员落水事故,通常来说是一船的单方责任事故。

但是,落水者除了涉事船船员外,还包括船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落水事故,如引航员、作业工人、其他来访人员等。

船上人员落水,既有自身原因,也有船上设备、设施和管理不当等问题,如何区分责任?是否需要进一步区分船上人员事故责任?责任的认定也是该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难点。

难点之二是,公安机关不给力,海事调查手段有限。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程序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资料收集、调查分析、调查结论、报批和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保存有关事故的物证、证人证言和痕迹等相关信息。

(二)调查资料收集调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有关资料,包括事故发生前的交通管制、航行指引等,事故发生时和事故后的通讯记录、监控录像等,以及与事故有关联的执法人员出动记录、救援组织情况等。

(三)调查分析根据收集的资料,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责任方,并综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反复模拟和验证,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调查结论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形成调查结论,并按照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报请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五)报批和公示调查结论应当报请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实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由事故责任方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调查组组织实施,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应当遵守调查组织程序和规定。

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限期完成调查工作。

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评估。

调查组应当完善调查记录和报告,确保调查结论的完整和准确。

四、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水上交通事故结案管理应当坚持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处理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与公共利益。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关事故,主动认定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公正、严格地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全社会的交通安全和公共信誉。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及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在水上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及结案管理应遵从公正、客观、科学、精准、适时、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建第五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刻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承当调查组组长责任的机构应当做出明确的组建指示。

第六条调查组应当由经过培训、符合要求、具有调查本领的人员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性质和实际情况可以征询相关专家看法。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公开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见证人等的陈述和看法,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始调查,对现场的人员、船舶、货物等进行调查记录。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前完成事故现场勘测,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进行剖析。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中收集现场证据、相关获救人员和证人的证言、当事人和船东供给的相关文件材料和数据、航海图表和气象资料等,并尽快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在完成调查后两周内,向明确的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调查报告。

第四章结案管理第十三条受理初步调查报告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十天内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对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适当补充和指示,对不符合调查组门负责情况的问题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审核结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对调查结果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全部结论。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评估调查组的工作情况,做出相关决议,并向调查组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结果的结论应当得出合理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侧重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合理的赔偿措施。

第十七条结案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发出行政惩罚决议书,并对船舶责任险、船舶赔偿基金、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向其赔偿损失。

水上安全救援管理制度

水上安全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安全救援管理工作,提高救援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水上安全救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水上自然灾害救援等。

第三条水上安全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救援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水上安全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水上安全救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上安全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水上安全救援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水上安全救援演练;(三)收集、整理水上安全救援相关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四)负责水上安全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和分发;(五)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救援培训;(六)负责水上安全救援队伍的管理和培训。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水上安全救援工作。

第三章救援预案与演练第七条制定水上安全救援预案,明确救援组织、救援力量、救援程序和救援物资等内容。

第八条定期组织水上安全救援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第九条演练内容应包括:(一)救援队伍集结、出动;(二)现场勘查、评估;(三)救援行动;(四)伤员救护;(五)现场清理、恢复;(六)总结评估。

第四章救援队伍与物资第十条建立水上安全救援队伍,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担任救援人员。

第十一条救援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水上安全救援相关法律法规;(二)具备一定的水上救援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四)无重大疾病史。

第十二条救援物资应按照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包括但不限于:(一)救援船只;(二)救生设备;(三)通讯设备;(四)医疗救护设备;(五)其他救援设备。

第五章救援行动第十三条发生水上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三)制定并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五)对事故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水上交通应急演练处置预案

水上交通应急演练处置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增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指挥部成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1 指挥部组成指挥部由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海事、卫生、环保、气象、通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 指挥部职责(1)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2)下达应急处理指令,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3)汇总、分析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4)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2 应急处置小组根据事故类型和规模,成立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具体处置工作。

2.2.1 小组组成应急处置小组由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海事、卫生、环保、气象、通讯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2.2.2 小组职责(1)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人员搜救、事故处理等工作;(2)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报指挥部批准;(3)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应急处置流程3.1 接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目击者应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2 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小组赶赴现场。

3.3 现场处置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置:(1)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原因、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等;(2)人员搜救: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搜救,确保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救援;(3)事故处理: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确保交通畅通;(4)环保处置:对污染源进行封堵、清除,防止污染扩散;(5)医疗救护:对伤员进行救治,确保伤员生命安全。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2002年2月8日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船舶、排筏或者设施因碰撞(包括触损或者浪损)、触礁或者搁浅、火灾或者爆炸、风灾、沉没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地方各级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事故船舶、排筏或者设施的等级和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和过往船舶应当积极施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将事故船舶、排筏或者设施的名称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与现状、救助要求等向事故发生地或者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第六条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施救、收集证据,并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向上级港航监督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无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组织施救、收集证据,同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并在其派员到达后,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提交事故报告书的,应当向港航监督机构如实说明情况,但是提交事故报告书的期限不得超过96小时(港区48小时)。

第八条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排筏或者设施的概况;(二)船舶或者排筏航行及避让情况(碰撞事故);(三)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四)事故示意图;(五)损失情况;(六)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正确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竹木排筏的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五条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除即时发出求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海上标注经纬度)、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就近的港监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或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向就近的港监机构报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港监机构接到求救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及人员应当服从港监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港监机构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填写,不得隐瞒或夸大。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应当向港监机构如实说明情况。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

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010-********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1.0总则2.0证据3.0调查4.0损失核定5.0原因分析6.0处理7.0调解(略)8.0海事签证(略)9.0档案管理附件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附件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1.0总则1.1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公司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工作,提高调查结案质量,保障企业利益和员工安全。

适用于公司各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工作。

第二条定义1.水上交通事故:指在水上交通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船舶碰撞、人员伤亡、物质损失等。

2.调查组:指由相关部门构成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小组。

3.结案报告:指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据调查结果编写的认真报告。

4.结案审核:指公司高层领导对调查结论进行审核,并决议结案是否合理、有效。

第二章调查准备第三条调查构成立1.公司应依据实际需要成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组,明确组长和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2.调查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保证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事故现场勘查1.调查组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查,并认真记录事故现场的地理环境、天气情况等信息。

2.调查组应手记并保管现场证据,包含照片、视频、航行数据等,以便后续调查分析。

第五条调查方案订立1.调查组应依据事故性质、程度和确凿性等因素订立调查方案,并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核通过。

2.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的重点、方法、时间进度等内容,以保证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调查执行第六条证据调查1.调查组应与相关部门合作,收集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事故报告、船舶操作记录、交通管制记录等,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2.调查组应尽量排出人为错误、技术故障等不受控因素,并依法依规进行证据保全工作。

第七条事实审查1.调查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形成初步结论。

2.调查组应确保结论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尽量避开主观臆断。

第八条参加方权益保护1.调查组应与涉事方保持沟通,敬重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2.调查组应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公平,避开对其他方的诬陷和污蔑。

第四章结案处理第九条结案报告编写1.调查组应依据调查结果编写认真的结案报告,包含事故背景、事实经过、分析结论等。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不仅在陆地上可能会发⽣交通事故,在⽔上也是可能发⽣交通事故的,如船舶碰撞,发⽣交通事故,事情清楚的,可以适⽤简易程序。

那么,⽔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条为依法、便民和⾼效地调查处理⽔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经事故各当事⽅书⾯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作,但以下情形除外:(⼀)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任⼀当事⽅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性有异议的事故;(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证等严重违章⾏为的事故;(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简易程序进⾏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海事调查⼈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作,⼈数不得少于2⼈,且⾄少有1⼈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作流程:(⼀)当事⼈申请。

各当事⼈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签名的《⽔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评估简易程序适⽤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式进⾏现场勘查,完成⽔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简易程序,应书⾯(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简易程序的⼩事故,海事调查⼈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及其他有关⼈员,调查事故发⽣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方法水上交通事故是水上交通领域中常见的安全问题,这些事故往往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水上交通事故,我们需要掌握一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本步骤、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调查结果的报告和反馈。

一、基本步骤1.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包括船舶、船员、货物、水域等。

勘查过程中,要记录现场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2.询问当事人:在现场勘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立即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证据收集:调查人员需要收集与事故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

这些证据将用于后续的分析和判断。

4.分析判断: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调查人员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和责任比例。

5.报告撰写:在完成上述步骤后,调查人员需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责任方和责任比例,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二、调查人员的组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

通常,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人员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包括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等;2.航运企业、船东协会等组织的专业人员;3.船舶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4.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

三、调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保护现场: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要保护好现场,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同时,要确保现场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询问的真实性:在询问当事人时,要确保询问的真实性,防止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同时,要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收集足够的证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确保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便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

同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保密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或扩散。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模板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模板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结案管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促进企业发展和员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二条企业应设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企业水上交通安全,组织和实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第三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调查员、律师、技术专家等。

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及时调查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认定等;2.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3.跟进事故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4.审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决议,确保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事故调查程序第五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员应立刻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调查员应尽快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联系,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相关证据和目击证人等信息。

第六条调查员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不得有心夸大或淡化事故责任。

第七条调查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充分收集、分析和鉴定事故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现场照片、事故报告、目击证人证言、技术评估报告等。

第八条调查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失事故责任认定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结案程序第九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提交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部门,经审查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调查报告后,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结案决议。

第十一条结案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事故责任认定;2.涉事员工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看法;3.防备仿佛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4.结案决议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结案决议应及时通知涉事员工和相关责任人,并切实采取措施执行决议。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对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获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信息后,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要求,逐级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当事船舶第一到达港是国外港口的,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至中国海事局。

第七条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告后,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追查肇事船舶。

第八条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查找涉嫌肇事船舶的需要,可以通过发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附件1)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协查;也可以发函请公安、渔政等部门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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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 规定和要求
1、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应 当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现场制作, 而不应该在现场勘查结束后,在事 故处理过程中靠记忆来完成,这不 仅失去了现场勘查笔录的意义,而 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
事故处理公正性的置疑,从而引 发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而上访。
2、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是对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 客观情况的记载,所以文字一定 要准确、清楚,叙述文理要简明、 通顺、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含混 不清的语言。不能把对现场情
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
3、采取的措施。
三、触礁:船舶触碰或搁置在 礁石上
1、船舶触碰的礁石位置和名称; 2、船舶搁置在礁石上的部位,周 围水深情况,受损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
3、采取的措施。
四、触损:船舶触碰岸壁、码 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 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 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 碍航物。
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
4、采取的施救措施。
不同水上事故的现场勘查 一、碰撞:指船舶之间和船舶 与排筏、移动式平台发生碰撞
1、双方船舶名称、船籍港、船舶 所有人或经营人;
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
2、双方船舶碰撞的部位、受损情 况;
3、采取的措施。 二、搁浅:船舶搁置在浅滩上
1、船舶搁浅的滩名或地名; 2、船舶搁浅的部位,周围水深情 况,受损情况;
表达出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中无法 反映的各种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单独对某一客体勘验或者检查时, 可以单独制作勘验、检查或检验 笔录。
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水 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水上交通
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于全面分析水上交通事故原 因,准确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进行行政处罚乃至对于水上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都有着十 分重要的意义,是水上交通事故 现场勘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 环节。
水上交通事 之现场勘查笔录
四川乐山 二0一一年十月
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来源
1、当事人(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 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
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 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 现场保护工作。
2、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报告
当地群众、旅客等。
当事人的报告
(一)当事人名称及其船籍登记地 (或当事人的居住地),法定代表 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本航 次起迄港及装载情况; (三)船舶的基本技术状况;
(四)船舶的船长或负责人、当班 驾驶员、轮机员以及其他当班人员
的姓名和技术状况;
(五)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水 域、气象的基本状况;
或签字笔,字迹要工整。
不可使用模棱两可或不确定的词, 如“大约”、“也许”、“可能” 以及无法准确判断的词,如“前 面”、“不远”、“旁边”等用 语。
在现场勘查结束前,必须按照勘 查工作规范对现场勘查笔录进行 认真地核对,对照现场情况进行 细致的检查,发现缺少勘查
项目、内容的,应当补充勘查, 发现勘查笔录对勘查工作记录有 遗漏的,应当补充记录。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首页要 注明现场勘查笔录共几页,后续 页顺序在右下角标明页码。
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祝您成功!
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
1、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 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 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 等碍航物在航道中的位置和名称; 2、双方损失情况,受损部位; 3、采取的措施。
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
其他记录
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 提取的重要物证、痕迹;绘制现场 图情况;现场拍照的内容,拍摄的 数量。
况的主观分析意见记录在笔录中。 它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对客 观情况的反映,应当存入水上交 通事故案卷。
3、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内容的记述顺序一般与现场勘查 的顺序相一致,使未参加交通事 故现 场调查的人能够通过现场勘
查笔录,对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及
调查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勘 查记录的内容要客观准确、规范, 尤其是造成人员死亡的水上交通 事故,记录的内容要全面、详细、 具体,能够清楚反映水上交通事 故现场的全貌和基本情况。在现 场记录时应当使用钢笔
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
2、船舶类型:(客船、渡船、旅游 船、货船、其他); 3、船舶用途:(运营船舶、自用船 舶); 4、船舶大小:根据船舶吨位确定; 5、船舶装载情况:(载客人数包
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
括船员人数,货物名称重量);
事故损失情况
1、船舶受损情况 2、人员伤亡(死亡人数、失踪人 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 3、货物损失;
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
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准确填写规范的时间、地名和航道 名称 1、0000年00月00日00:00时00: 00分; 2、所在县、区、乡镇、村组和事
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
故发生地的具体名称; 3、航道水域名称,航道的宽度、深 度,水流的流向、流态,周围环境。 事故船舶的情况 1、船舶属地:船名、船籍港、企业 名称(船舶所有人);
(六)伤亡、损害情况;
(七)事故的基本过程(碰撞事故 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
(八)船舶沉没的,其沉没大概位 置;
(九)施救情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当地群众、旅客的报告
就没有上述详细,可能只是报告当 地发生了水上事故。
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的概念和意义
• 水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海 事人员勘查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时, 对勘查过程、勘查方法、勘查结 果所作的文字记录,其内容要反 映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过程、 现场状况,并且用文字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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