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储玉米-委托收储规定合同(地方委托收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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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中储粮直属企业)第()号
委托人(甲方):(中储粮直属企业)
受托人(乙方):(受委托的收购企业或收储企业)监管方:(粮食局)
监管方:(农发行)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254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粮电[2014]10号),由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收购2014年生产的玉米。经甲方、乙方和监管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价标准、收购时间和收购方式
一、生产年限和品种。受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收购2014年生产的玉米。
二、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生霉粒超过5%的,不得作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
三、收购数量。根据乙方正式报送的收购数量(扣除水分、杂质等超标部分后),并以所在地的中储粮分公司和当地粮食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组织验收的数量为准。
四、收购价格。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农
民交售的玉米。此次临时存储玉米的挂牌收购价格为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每市斤0.02元。对实际水分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对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玉米,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实行增扣量。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3%的,扣价1%;超过3%不超过4%的,扣价3%;超过4%不超过5%的,扣价6%。
五、委托收购时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2014年月日至2015年4月30日。在规定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适用期限外,乙方自行收购的玉米不计入按本合同收购的数量。
第二条收购价款、有关费用
一、收购价款。乙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所需资金(收购价款、收购费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由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向农发行办理贷款,并根据玉米收购进度及时预付给乙方。
二、收购费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收购费用由甲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执行。
三、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补助费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补助费用标准为3.5分/斤,由甲方按照国家下达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计划向农发行承贷,拨付至乙方包干使用。
四、保管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
第三条验收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数量由甲方和监管方共同进行验收,质量、等级由所在地的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指定的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不合格的,不计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收购数量,并从收购之日起退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库存,甲方已拨付乙方的保管费用补贴由乙方退还甲方,
由甲方统一上缴中央财政。验收不合格玉米占用的贷款本金和产生的利息由乙方向甲方偿还。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监管方与乙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
第四条露天储粮设施搭建
乙方需要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满足临储玉米收购的,需提前向甲方申报露天储粮搭建实施建议,待中储粮总公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要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由甲方统一组织搭建。
第五条损耗损失处理
委托收购的玉米在收购、集并、存储过程中发生损耗的,损耗部分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委托收购玉米损失的,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管方,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履行,经甲、乙和监管方协商一致,乙方于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启动收购前,按预计收购量吨、每吨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元。
甲方对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并由甲方和监管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审评,乙方从收购到集并、验收完成没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如验收后又委托乙方保管的,应将该保证金直接转为委托保管合同相应部分的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视违约情形扣减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合同各方权利
甲方和监管方对乙方共同做好启动前的空仓验收工作,并对收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有权随时对乙方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的收购、集并、存储等工作,对所收购玉米的数量、质量状况,对收购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甲方权利
乙方有违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政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整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权利
乙方可就收购、集并、存储、库存管理等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向甲方和监管方进行咨询。
三、监管方权利
(一)粮食局权利
对乙方收购活动、统计制度执行、兑付售粮款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农发行权利
对乙方收购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合同各方义务
各方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政策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一、甲方义务
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就收购、集并、验收、存储等业务向乙方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并及时答复乙方有关咨询。
2、根据玉米收购情况及时向乙方分期预付收购所需贷款资金,并在收到国家拨付的保管费用补贴后及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
3、同监管方共同做好对乙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验收工作。
二、乙方义务
1、收购开始前,乙方须按甲方和监管方要求妥善做好收购准备工作,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格式统一的宣传公告,公告内容须包括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收购政策实施期限等信息,以方便农民售粮。
2、乙方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由甲方统一制作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乙方给农民开具的发票(凭证)存根必须与检验检斤单保持一致。同时,要将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保存完整,以备甲方和监管方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