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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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企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强化承租单位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细化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厂房(空地)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做好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厂区的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xx)的所有承租企业及承租企业相关联的业务单位及人员。

第二条xx公司有权对承租企业违反双方安全协议、违反各项法律法规及违反xx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承租企业员工、承租企业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的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均由承租企业承担。

第三条因承租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给xx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企业全额承担,并由xx另行处罚5000元/次。

第四条承租单位通过xx接用水、电、天然气,但租赁区域内水、电、天然气的安全管理、维护保养由承租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条未经得xx书面同意私自改造厂房结构、改变厂房使用用途、私自改造及拉接电线、水管线、天然气管线,违者处5000元/次罚款。

第六条对xx或者安全监管部门、环保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

患、环境污染隐患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的,xx有权立即停止供应承

租单位电力供应并处以2000元/次罚款。

第七条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法》进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处2000元/次罚款。

第八条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缺一证处以1000元罚款。

第九条承租企业的原料或成品必须堆放在各自的租赁区域内,严禁占用主通道、安全通道,违规堆放者处以1000元/次罚款,并

在限期内清理出违规堆放区域。

第十条承租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由承租单位负责,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做好相关文字记录,违者处500元/次罚款。

第十一条承租单位的运输车辆(包括自营运输车辆及外协服务运输车辆)进入厂区按规定线路、限速行驶,禁止在厂区内安排人员登上车顶或车厢遮搭、解除篷布,违者处500元/次罚款。

第十二条承租单位小轿车进出门岗时主动放下车窗出示车辆

通行证,乘车人员主动出示人员出入证,车辆或人员任一无通行证/出入车均不能进厂。

第十三条承租单位的所有人员在厂区内必须佩带出入证,常驻人员到xx后勤办办理厂区出入证;临时到厂外协人员进厂时在门岗处登记领取临时出入证,出厂时将临时出入证交还门岗,由门岗登记

出入时间;政府公务人员到厂公干由承租单位负责人提前告知xx后勤办负责人,由xx后勤办负责人通知门岗免出入证通行,其余人员未办通行证者禁止出入厂区。

第十四条本细则是xx与各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厂房(场地)安全生产协议书》的补充条款,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庆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2

承租单位同意按照本细则执行,请在一下表格内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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