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风险和危险单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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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1年再保超限额业务管理规 定
再保超权限业务承保 权限 机损险-注意联合循环 电厂
二、2011年再保超限额业务管理规 定
再保超权限业务承保 权限 建工险-注意涉水桥梁 占比、隧道占比 (注意:占比为保额占 比而非长度占比)
二、2011年再保超限额业务管理规 定
再保超权限业务承保 权限 责任险-要求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不超过2500 万元
三、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公路与桥梁
桥梁
风险:根据桥梁施工的特点,桥梁项目工程保险的关键风险因素为桩基 施工风险、水下施工风险、大件吊装风险以及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 灾害风险。
划分标准:不同桥梁项目在桥梁种类、施工方法、地质条件、施工方资 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考虑到桥梁项目的保险财产通常集中在狭 小地域内,桥梁各部分(基础、桥墩和桥台)存在直接支撑的结构关系, 建议对桥梁项目(包括在建和完工桥梁)原则上不划分危险单位。如果 桥梁项目的陆上从属建筑与桥梁主体工程间隔100米以上,可以考虑划 分为单独的危险单位。另外,引桥虽然主要在陆地上施工,但与主桥结 构上相连,超常水位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设计缺陷导致 的结构垮塌均会同时波及主桥和引桥。因此,一般应将引桥和主桥视为 同一危险单位。
建筑物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 或檐口的高度。
高层建筑:十层或者十层以上建筑,或者建筑高 度大于24m。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开阔距离。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
附属建筑物。
三、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商业楼宇
风险评估 人为因素风险评估 巨灾风险评估
大型商业风险与危险 单位划分指引
分公司业管部 2011年5月
一、大型商业风险
概 念: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承保方式: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 承保条件:保额1.5亿,保费≥40万。 注意事项: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
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 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来自百度文库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 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三、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商业楼宇
[基本原则]
1、“同一屋面下”原则,即为同一建筑物中的所有财产包括建筑物 本身应该被划分在同一危险单位内。
2、商业楼宇群具有两幢主楼或两幢以上的,如果存在用于通行、观 光、通道线缆类似用途的通道,不论该通道位于地下、地面和高 于地面的空中,被连接的两幢或者两幢以上的建筑应该划分为一 个危险单位内,不论这些通道的两头是否具有防火门、防火卷帘 或者水幕等火灾隔断措施。
一、大型商业风险
[统括保单]: 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
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一)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50%
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辖区内。
二、2011年再保超限额业务管理规 定
再保超权限业务承保 权限
财产险 直保业务、共保业务 承保份额确定
三、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1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第2号:水力发电企业 第3号:火力发电企业 第4号:航天风险 第5号:公路及桥梁 第6号:地铁隧道工程 第7号: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 第8号:石化企业 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 第10号:港口工程 第11号:商业楼宇 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
二、2011年再保超限额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合约除外责任
✓ 自留:受承保能力限制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 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 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 保险业务核保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定 (1)再保安排后自留额超过1亿元、易引发巨灾的保险业务;
(2)飞机、卫星等航天、航空及能源类新保业务; (3)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且无再保合约支持的 责任险业务; (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保证保险业务;
✓ 临分
二、2011年再保超限额业务管理规 定
超限额业务承保理赔要求
扩展地震险的保险业务必须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录入地 震险保 额保费数据,并对标的信息中的“地震”选项进行打勾记录。
三、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公路与桥梁
公路 风险:高速公路工程保险的关键风险为自然灾害风险,主
要是洪水和暴雨。大多数保险损失发生在路基工程和挡土 墙工程部分。 划分标准:在建高速公路每100公里可以考虑划分为一个 危险单位,建成高速公路每50公里可以考虑划分为一个危 险单位,且任一隧道及桥梁(包括在建、建成工程)不得 分割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但,如果该连接通道的长度超过30米,且为钢筋水泥或者钢铁 等非可燃材料建造、通道的内部不存在导致火灾延烧的可燃物品 时,被该通道连接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三、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商业楼宇
3、如果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至少等于其中较高一 栋建筑物的高度时,且不小于20米时,相邻的建筑可划为不同 的危险单位;如果相邻的建筑高度超过24米时,防火间距大于 24米(含24米)的,相邻的建筑方可划为两个危险单位。在相 邻建筑之间存在堆放可燃物导致实际防火间距减少的,应该根 据堆放的可燃物与建筑物之间的实际距离在确保上述有效防火 间距后才能划分成不同的危险单位。
4、 建筑的裙楼应该与主体建筑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可将其 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5 、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输变电设施、供气设施,或者甲、 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等的储藏设施和建筑,与主体 建筑的防火间距小于25米的(含25米),不应将这些设施和建 筑与主体建筑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6 、划分危险单位不应考虑消防保护措施的作用。
三、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定义:“危险单位”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 最大损失范围。
划分目的:是评估可能最大损失的基础。 基本原则:危险单位划分的标准是坐落于同一地
点的两(多)项保险财产彼此安全区隔,发生于 其中一项财产的保险事故不会同时影响另一项保 险财产。
三、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商业楼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