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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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序号
准入事项
提交材料
备注
3
企业更名、迁址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5.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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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中心审核部职责
*
对车辆企业申请的生产准入项目实施管理,包括管理项目文件、指定项目责任人、拟定审查组成员名单、确认审查结果的充分性和完整性、汇总审查结果并提交技术委员会复核、撰写生产准入审查的上报文件等。
制定生产准入审查的工作文件。
专家库日常管理及审查专家培训工作。
对生产准入审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纪律进行监督。
包括:新建整车企业、新建分公司、子公司;新建专用车企业
2
企业转型升级
1.企业申请文件及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客车和低速货车企业产销量情况
包括:改装类客车企业升级为客车整车企业;低速货车企业升级为商用车企业
附件: 企业准入申报材料(汽车生产企业)
对生产准入审查项目进行汇总,并上报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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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
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现场审查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等8个品种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与控制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与控制介绍

产品准入要求
总结词
产品准入要求是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所 生产的汽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以及产业政策的重要保障。
详细描述
对车辆的安全性能、环保性能、节能 性能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要求企业 所生产的汽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并取得相应的公告和合格证。
生产一致性管理
总结词
生产一致性管理是确保车辆生产企业 按照申报的技术条件和参数进行实际 生产的重要措施。
VS
市场细分
将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具有共同特征的子市 场,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营销活动。
产品定价策略
要点一
成本导向定价
根据产品成本和预期利润制定价格,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 状况。
要点二
竞争导向定价
根据竞争对手的价格水平制定价格,旨在保持竞争优势或 获取市场份额。
品牌形象与推广
品牌形象
品牌推广
塑造独特的品牌形象,包括品牌名称、标志、 口号等,以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
详细描述
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确保实际生产出的汽车与申报的技术 条件和参数保持一致,防止企业擅自 更改技术参数或降低生产标准。
监督检查与处罚
总结词
监督检查与处罚是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的必要手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详细描述
对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 罚,如警告、罚款、撤销资质等。同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
车辆生产企业技术研
04
发与创新
技术研发战略
01
自主研发战略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掌握核心技 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 品竞争力。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申报内容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ppt课件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ppt课件

改装类 / 37号公告
132号公 告
132号公 告 25号公告 /
45号公告
132号公 告 25号公告 45号公告
3
说明:各类车型的新能源汽车附加进行44号公告规定的准入审查,不改变企业资质
4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 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8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第22条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规定“企业生产准入条 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 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 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 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 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要求。”
指导思想---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 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
核心技术掌握要求
《准入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 查要求》中第5条(否决项): • 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 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 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 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 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 施等。 • 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 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等。 • 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至少包括 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 2.1.2.3.5款、第 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新能源汽车已经逐渐成为了未来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

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国家出台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企业准入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的。

该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先申请准入,并通过该局审核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如下资料:1.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员工人数等;2. 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和生产线状况;3. 企业的研发能力;4.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参数、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等。

经过审核通过后,企业才能取得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二、产品准入管理申请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需要提交相关产品资料,并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审核。

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1.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规范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2. 新能源汽车采用的动力系统和电池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3. 新能源汽车在复杂路况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得到证明;4. 新能源汽车的噪音、排放等环保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 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寿命和维修保养服务必须得到保证。

在产品准入管理方面,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环保和质量是最为重要的。

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检测,也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以确保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维修保养环节,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以确保新能源汽车的正常使用。

三、新能源汽车资质认证新能源汽车资质认证是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标志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新能源汽车安全认证的要求:1. 汽车电池安全认证: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电池是最核心的部件之一。

因此,电池的安全性必须得到保障。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共44页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共44页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等8个品种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15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审查组织: – 组成审查组:由中机中心安排专家组 – 审查报告:组织专家组的部门出具
33
准入审查组的构成及职责
现场审查人员:从事该类产品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包 括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能力建设、生产工艺、产品开发及 检验等方面 现场审查组构成(中机中心的要求) 地方省级主管部门派人参与或者集团公司派员参加
交企业准入申请文件
现场考核,并上报工信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
过后允许企业申报产品
检测机构向 中介机构提 交报告
中机中心进 行产品综合 审查,符合 的上报工信 部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 安全等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 告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第22条
规定“企业生产准入条 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 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 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 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 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要求。”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河北省工业和信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5款、第.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款、第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2020年),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
照规定进行准入管理。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力保障新能源
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交相应的生产
许可证明材料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这些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生产线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

企业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法规的要求。

其次,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修订规定明确了产品的技
术标准和性能指标。

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
应检测机构的检验认证。

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获得准入资格,从而进
入市场销售。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加强了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关部
门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遵守准入管理规定。

对于违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订,将提
升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水平,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操作,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生产企业能够认真履行规定,做好准入管理工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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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允 许企业申报产品
企业委托检 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向中 介机构提交报 告
中机中心进行 产品综合审查, 符合的上报工 信部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 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告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一、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2
企业类别 产品类别/品种
轿车
其他乘用车 其中:1.运动型乘用车;
2.多功能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载货汽车 其中:1.中重型载货汽车;
2.轻型载货汽车;
客车 其中:1.大中型客车;
2.轻型客车;
专用汽车及挂车
整车类 37号公告 37号公告
改装类 /
坚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 •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
、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 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 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0
三、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所有车型(含商用车资质自用新能源底盘)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企业之间 ✓ 整合、兼并重组、子/分公司变为独立企业
7
自评 申请

地方意见/申请资料、报告
级集
初审 现场审查
主团 管公 部司 门
商定审查时间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转发

介 机 构
审查结果 批复结果
政 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工信部]-审查 公告发布
准入文件
企业自身变化 ✓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 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企业; 建子公司/分公司; ✓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股权、名称、法定代表人 ✓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 ✓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升级(整车资质、低速货车汽车升级专用汽车企业) ✓ 新能源汽车
说明。 • 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
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电子版资料,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 •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详见后页)。
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施等。 • 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等。 • 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Leabharlann 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
掌握核心技术的基本要求
(1)理解整车、关键系统或总成的技术原理、控制方法、通讯、结构、功能、主要技术特性、失效模 式和测试评价方法;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参 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规范等,申报 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售后服务承诺、拟销 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类别 变化时,应向工信部提交企 业准入申请文件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企业 召开技术说明会、现场考核, 并上报工信部
指导思想---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
核心技术掌握要求
《准入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中第5条(否决项): • 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 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
(2)理解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包括各系统之间接口定义、逻辑关系图、技术特征参数等; (3)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主要环节的加工参数;(仅对掌握的核心技术) (4)理解产品的安全性及潜在风险; (5)理解主要故障模式、诊断方法和解决方案。
37号公告
132号公告
45号公告
132号公告 25号公告
/
132号公告 25号公告
45号公告
3
说明:各类车型的新能源汽车附加进行44号公告规定的准入审查,不改变企业资质 4
➢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的符合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第22条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规定“企业生产准入条 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 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 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 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 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要求。”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产品符合性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项目投资 规定
新建、跨类-核准 国家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评估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备案
建设
建成-准入 工信部产业司 中机中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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