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理事会架构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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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参考的章程: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章程(2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简称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是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和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的决策机构,邀请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内外有关知名专家及优秀企业家等共同组成(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与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以下简称研究机构)。
第二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为研究机构开展公共政策研究活动提供决策指导。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与研究机构合署办公,日常办公设在杭州市浙江大学玉泉校区公共管理学院2楼、西溪校区教学主楼6楼。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作为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决策机构,审议研究机构重大决策、研究项目及成果,结合各位理事丰富的管理实践,为公共政策研究献计献策,全面支持研究机构发展、做大做强。
第五条 通过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第三方社会科研平台,以各种方式参与浙江省有关公共政策研究、制订、决策论证、评估等,总则
组织架构 权利与义务 附则 理事会章程 说明设立背景 说明理事会的组成, 连任等。
权利;义务:参加相关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开展调研工作;提出建议等。 补充事项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共政策科研水平和政府科学决策水平服务,从而促进浙江区域领先发展。
第六条本会作为政府、学界、企业界及社会互相沟通、联系、对话的重要桥梁、纽带及平台,将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再聘可以连任。担任理事的对象为政府有关负责人、相关知名学者、相关优秀企业家及其他人士等。第八条理事会设1名理事长、若干名理事、秘书长。理事会逐步发展壮大后,以后计划增设若干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第九条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同时,下设3个专业委员会:政府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公共政策研究基金委员会。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理事权利如下: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修改章程;
(三)审议研究机构重大决策、研究项目及成果等;
(四)参与有关公共政策研究、制订、决策论证、评估及专题汇报等;
(五)优先享有研究机构科研成果及应用、知识产权、前沿信息、专家人才资源、项目对接合作机会以及研究机构品牌资源等;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理事义务如下: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相关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四)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并为研究机构做大做强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若干次会议和开展多项调研及相关活动,由秘书长提议及召集,报理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秘书处酝酿人选、联络、征求意见、提名;
(二)候选人自愿加入,承认本会章程,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三)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正式聘请。
第十四条理事退会程序
(一) 理事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二)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予以退
会除名。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主要由研究机构筹集提供,研究机构经费来源主要如下:
(一)研究机构开办自筹资金;
(二)政府、企业及社会其他机构资助;
(三)科研项目合作经费;
(四)公共管理咨询服务及培训;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会所有经费收支开列在研究机构帐户(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或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所有资金必须用于研究机构科研及事业发展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2/3数上表决通过。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理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秘书长提议,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2/3数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进入终止程序后,由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秘书处。
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理事会章程(长江大学文学院 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研究院理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院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在《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章程》授权范围内,负责研究院发展目标和重大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理事会聘任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研究院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理事会由校内外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管理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研究院牵头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方针和政策,制订研究院章程,明确研究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二)负责研究院组织机构的设立与变革;
(三)审议研究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工作事项、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负责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的聘任与考核,聘任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七)组织协调人、财、物等资源,落实研究院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八)对研究院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对研究院进行评估和检查;
(九)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或协调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理事会理事的权力与义务:
(一)权利
1、具有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权利,具有表决权;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对研究院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的权利;
4、具有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5、优先采用研究院的科研成果。
(二)义务
1、认真履行理事职权,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研究院的各项工作;
2、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支持研究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3、积极推荐科研项目及科研人才,联合开展科研攻关;
4、加强与研究院的联系,及时反馈科研活动情况,并提出促进研究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理事会理事长在前述委员的权力和义务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或授权签署研究院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签署理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检查理事会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研究院院长工作汇报;
(四)决定和指导处理研究院对外事务、研究院财务工作中重大事项及研究院重大业务。
第九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担任秘书。理事会秘书行使权力及履行义务如下:
(一)协助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收集、汇总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对理事会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