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内容授权及使用协议书 著作权授权使用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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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内容授权及使用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甲、乙双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简称为“一方”)

鉴于:

甲方拥有本协议约定的视听节目(详见附件二)相关版权并有权进行转授权,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进行相应商业活动。

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其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进行相应商业活动。

双方同意,乙方为甲方版权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双方就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所产生的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成;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视听节目: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利用乙方网络平台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影视作品、电视节目及其他视听节目内容。

1.2 权利证明文件:指甲方的身份证明、版权证明等文件。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著作权证书等原始版权证明文件(或版权声明书)甲方获得的版权授权书和/或能证明甲方享有就视听节目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进行转授权的许可协议及其他乙方要求的权利证明文件。

如甲方参与收入分成作品没有官方出具之版权证明文件,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版权声明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3无效流量:指乙方检测设备检测到的针对某个或某几个视听节目以技术刷新或者不正当人工有偿引导的方式提高其流量所产生的全部流量。

1.4无线增值业务:建立在电信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上述公司之全资拥有并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或其它分支机构)通信网络基础上的,除了语音以外的数据服务,例如:Wap、视频、彩铃、短信、彩信、IVR等。

1.5 乙方平台:指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网络平台、 及其下级各子域名等和软硬件客户端,以及与被授权人合作的无线增值业务平台、电视媒体平台使用授权作品的电视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互联网、IPTV等为播出平台,并以手机、电脑、机顶盒、MPEJ4播放器、车载电视、航空器电视、互联网电视、数字电视等为网络终端,运用网络点播、直播、轮播、无线增值业务、广播、下载及网吧、运营商等运营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网络版权和与之相关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等权利)。接收终端包含但不限于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PAD、手机客户端等接收终端,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以信息网络为传输渠道的终端。

第二条、合作内容

2.1 由甲方注册或利用已有账户,自行将相关节目上传至乙方网站;或者以(光碟)的方式交付乙方,由乙方上传至乙方平台,就甲方享有版权的视听节目,甲方授权乙方在乙方平台上进行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

2.2 乙方有权将甲方上传至乙方网站的节目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手机等设备为接收终端的无线增值业务、以电视等设备为接收终端的IPTV,以及在各种设备上进行终端臵入使用等。乙方可根据需要单独或于第三方合作使用甲方的节目,甲方同意将乙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等均授予乙方。

2.3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需要授权其关联公司以上述方式使用甲方享有版权的视听节目。

2.4 乙方得以将其依本协议所取得使用授权节目之权利,转授权于第三人,如乙方因此获得收益,分成方式将另行约定。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保证:

3.1.1是其要求进行分成的视听节目及相关信息的合法权利人;

3.1.2对视听节目本身及其信息内容的合法性负责。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乙方可以合理的拒绝甲方就其视听节目参与分成的要求。

3.1.3视听节目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也不存在未告知乙方有关该视听节目上任何权利瑕疵的情况。甲方不得以“上述内容的版权系第三方所有”或其它事由,向乙方索要任何相关费用,并以自己的费用保证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受到任何干扰和损失。

如甲方拥有分成作品的官方版权登记证明,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全部视听节目的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字,乙方将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2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提交视听节目的版权证明,或乙方经审核后发现视听节目版权证明无效或缺失的,则甲方应及时补齐相关的授权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视听节目的分成。

3.3 甲方承诺不会通过技术、有偿引导、或者非自然方式吸引更多的点播数量到其授权乙方使用的内容,乙方保留权利判断这种点播数量是否属于自然或者无效流量,被认定为无效流量的将从甲方总的点播流量中扣除,甲方不得就该无效流量参与广告分成。

3.4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通知-删除”的互联网版权快速保护机制,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不以自已的名义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继续维持或重新提起针对乙方的任何有关侵权之诉讼、仲裁或投诉,如有任何已存在之诉讼、仲裁或投诉,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使之无效。如甲方违反“通知-删除”程序,应返还分成并承担甲方已获得的分成收入的20%的违约金。

3.5 因甲方所提供的授权内容的版权引起的版权问题纠纷或法律诉讼,甲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赔偿,且乙方有权在纠纷解决前暂停支付相关收入的分成。

3.6 为便于甲乙双方分成的顺利进行,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相关的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帐号等。

姓名/名称: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获得甲方授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间根据乙方需求使用甲方视听节目,有权将甲方视听节目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广告销售,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与甲方进行商业获利的分成。

4.2 乙方承诺,根据实际情况为甲方视听节目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或上述平台各频道页面、**视频联盟、电视台、电信、无线、网吧、传媒公司等渠道的信息网络推广,传播,推广时间、范围和是否推广由乙方决定;

甲方同意,为视听节目推广之目的,乙方可为履行本协议从视听节目中截取部分片段进行合理的编辑在其它媒体播放(包括但不限于在电视台进行播放等)。

4.3乙方接到第三人权利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转发的第三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反通知,后续版权事宜由甲方处理,在甲方与第三人的版权纠纷解决前,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支付相关视听节目所产生的广告分成。

如经乙方确认第三人通知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通知,则乙方有权删除涉嫌侵权视听节目后通知甲方。如甲方与第三人的纠纷解决后确认相关视听节目为第三人所有,甲方应退还全部已获得的相关视听节目所产生的广告分成,或由乙方从甲方应获得其他分成中予以扣除。如乙方因此产生了其他的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全部予以赔偿。

4.4如甲方视听节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收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则乙方有权立即删除相关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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