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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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
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
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 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
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 万元以内。
(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 万元以内。其
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 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 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社规定执行。
(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
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客户经理在核定
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
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
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
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
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凡超过业务部审批
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授信委审批。
4、总行行长(或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系统审批
权限。凡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且经过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个人贷款在100万元、公司类贷款在300 万元以内的贷款由各
层级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合规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提交总行行长审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 万元(含)、公司类贷款超过300 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及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董事长审批。
5、总行董事长系统审批权限。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 万元、公司类贷款超过300 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董事长根据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及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系统内审批发放。
第三章各级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
第七条各级审批权限规定
(一)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100 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80 万元(含)以内。
3、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佐龙审批额度在80 万元(含)以内。
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60 万元(含)以内。以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在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质押担保贷款足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抵押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 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40 万元(含)以内。
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四个机构审批额度在40 万元(含)以内
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 万元(含)以内。
抵押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抵押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保险公证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三)保证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1、联社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40 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35 万元(含)以内。
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审批额度在35 万元(含)以内。
4、其他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 万元以内。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办理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公证手续,确保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完全实现。
(四)信用贷款审批权限
1、信用贷款必须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体工商户小额
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先评级、后授信,必须以真实建档评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