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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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合同
篇一:化妆品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供货方(甲方): 鄂托克旗韩雅化妆品店
购货方(乙方):鄂托克旗李梅商贸有限公司
为更好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订单的下达和确认
甲方接到乙方的订货申请后,以传真形式把本合同发给乙方,乙方确认无误并签名盖章回传,甲方收到后按合同约定安排送货。
二、货物相关信息(可以另加订单或其他附件说明)
三、交收货约定
1.履约地:昆明市。
2.交货时间: XX年4月16 前。
3.交货地点:货发至乙方指定地点(昆明市内),运费由甲方负责。
4.装卸责任及风险承担:甲方负责将货物送到约定交货地点;货物到达约定地点后,由乙方负责卸货,并承担卸货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5.乙方或其收货人员应在甲方的送货清单上,加盖有效
的收货章和签名,并注明签收时间。
四、货物的质量验收和质量异议
乙方需在签收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货物的质量检验,如对货物的质量存在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超过七个工作日仍未提出则视为已经对本批货物质量的认可。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质量异议后,同样需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货物的质量验收,以该货物生产商的企业标准为依据,除非双方对验收标准另有书面约定。
当双方对质量验收发生争执并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产品的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倘若还有异议,可再行向另一家机构申请复检。
五、结算
先款后货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货物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该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货物总价值的1%,每逾期十天,再增加1%。
2.乙方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该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货物总价值的1%,每逾期十天,再增加
1%。
八、补充说明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争议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的修改和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XX年4月13日 XX年4月13日
篇二:化妆品公司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订立协议书各合伙人:
姓名,性别,年龄,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性别,年龄,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合伙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制定以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本次出资经营项目为共同经营公司,经
营范围为:化妆品、美容品、美发品、日用品销售、服装成衣开发销
售、化妆品产品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化妆品、护肤品、洗涤
用品、工艺礼品、酒店用品、棉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服饰、服装
鞋帽、一类医疗器械。文化艺术交流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礼仪
服务,咨询服务。(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__月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占公司股份%。
2、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占公司股份%。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到位。
4、本次合作共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
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期内如现
金出资方未收
回出资成本另一方不能终止合伙关系。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
按出资金额按比例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投资比例和公司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
时,以各合伙人的所占股份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
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
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所造成的损失
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
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
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和分工: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
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产品技术开发;
④;⑤。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
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管理合伙事业财务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3、决策性方案有所有合伙人商议后投票通过。
4、公司的所有开支;由所有合伙人商议后通过;或按公司的规
章开支。
5、公司的所有物品未经所有合伙人同意;个人不可以私自使用。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或以合伙名义进
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另行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禁止合伙人再加入
其它同业合伙。
3、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
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没收所有股权和利益。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
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