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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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和管理
第三条区审计局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区审计局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等部门应将制订的全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等方案及时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对涉及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区审计局查清事实。
第五条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区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后实施。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告知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审计局定期报送反映项目建设各阶段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承担的有关事项出具的书面成果文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区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根据工作聘请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鉴定鉴证等费用,由本级财政全额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区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区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建设项目的结算审核,不能替代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结算审核中发现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政府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当进行复审。
第十条区审计局对政府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区审计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对将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审计局的工作,向区审计局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区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测、监理、征地拆迁、供货等单位,对区审计局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签名或盖章后返回区审计局,10日内拒不签名、盖章或返回的视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