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宜南拍(2020)01号)
宜宾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给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依法建设、统筹安排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规划等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南岸西区二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划由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说明书四部分组成。
文本和图纸(包括规划图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四条南岸西区位于宜宾市金沙江东南岸与宜宾市旧城区隔金沙江相望,与东区紧邻并因宜琪铁路相隔。
东靠七星山山系,南为丘陵。
以城市大湾路、树人路为界,大湾路、树人路以北为宜宾市西区一期,大湾路、树人路以南为二期,西区二期的城市建设用地为2.97平方公里,西区一期的城市建设用地为3.53平方公里。
第五条本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 3 7 — 9 0 )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6.《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4-2020年》7.《宜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1年)8.国家相关规范及宜宾市相关地方法规。
9.《关于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道路分幅等事宜的复函》(宜市规函[2004]110 号)10.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宜市规函[2005]95号)文的批示,同意规划和建设局修编西区二期控规。
第六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据国家和宜宾市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结合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制定的,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宜宾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宜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宜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清政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4〕12号县自然资源局: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6月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中寨子养老院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权属情况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27970平方米,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24〕262号)文件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为1.6976公顷,其余面积为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中寨子养老院地块,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4600平方米,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23〕898号)文件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宗地位置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该宗地位于清原镇江山华府一期北侧,江山华府二期南侧,东邻路,西至路。
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养老院地块,该宗地位于清原镇马前寨村西北侧,南邻202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在20年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工告字[20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中,竞得编号为锡国土(工)20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位于,面积,用途为用地,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转为受让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总价款20%),超出定金数额部分,转为土地出让金。
请竞得人持本《成交确认书》于10个工作日内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块所属分局)(地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的,视为竞得人主动放弃竞得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贰份,出让人、竞得人各执壹份。
特此确认。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鞍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平台建设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信息共享与监管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促进土地要素自由流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方便市场主体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重点针对土地交易,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作为交易服务机构负责承担市辖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工作。
宜宾市南溪区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3)175页
宜宾市南溪区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四期安置点施工组织设计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6)第一节编制依据 (6)第二章工程概况 (11)第一节建设地点 (11)第二节工程建设概况 (11)第三节工程地址设水文地理条件 (11)第四节工程建筑与结构特点 (16)第三章施工布置............................................................ .. (17)第一节工程项目管理目标 (17)第二节施工准备与施工空间安排 (21)第三节施工空间安排 (21)第四节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 (22)第五节本工程主要施工难点及应对措施 (30)第四章施工总进度计划 (34)第一节施工阶段划分 (34)第二节施工流水段划分 (35)第三节施工进度计划 (36)第四节工期保证措施 (37)第五章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40)第一节施工技术准备 (40)第二节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41)第三节施工原材料准备 (42)第四节特殊工种及专业分包 (43)第五节施工信息准备 (44)第六节试验准备 (45)第七节施工现场准备 (47)第八节资源配置计划 (52)第九节主要材料设备计划 (57)第六章主要施工方法 (58)第一节施工测量 (58)第二节土石方施工 (60)第三节基础施工 (66)第四节钢筋工程 (68)第五节模板工程 (81)第六节清水混凝土施工 (101)第七节防水施工 (109)第八节砌筑工程 (114)第九节室内、外装饰装修施工 (117)第十节楼地面工程 (126)第十一节门窗工程 (128)第十二节给排水安装工程 (132)第十三节电气安装工程 (136)第十四节脚手架工程 (141)第十五节雨季施工措施 (144)第七章成品保护计划 (146)第一节土建工程成品保护 (146)第二节精装修成品保护 (150)第三节电气安装工程成品保护 (152)第八章安全管理计划 (154)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 (154)第二节现场安全施工防护标准 (154)第三节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157)第四节高空作业安全防护 (158)第五节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58)第六节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162)第七节安全管理制度 (164)第八节施工保卫,消防工作标准 (166)第九节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应对措施 (169)第九章卫生,防疫管理计划 (203)第一节生活区卫生管理措施 (203)第二节食品卫生管理措施 (203)第三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204)第十章降低成本计划 (206)第一节把好原材料质量验收关 (206)第二节加强材料的保管工作 (207)第三节各专业施工降低成本措施................................................... .. (209)附图1:施工平面布置图(地下室、主体、装饰)附图2:基坑上降水井排水及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图附图3:地下室施工基坑降水布置图附图4:南溪区棚户区安置房四期进度计划表第一章编制说明第一节编制依据1.1.宜宾市南溪区棚户区安置房四期施工图;1.2宜宾市南溪区棚户区安置房四期施工场地岩土工程详勘报告;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4本工程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表1-1主要使用的标准规范①、西南11J112《墙》;②、西南11J201《刚性、柔性防水隔热屋面》;③、西南11J202《坡屋面》;④、西南11J302《地下建筑防水构造》;⑤、西南11J312《楼地面》;⑥、西南11J412《阳台外廊楼梯栏杆》;⑦、西南11J513《花格花墙》;⑧、西南11J514《隔断》;⑨、西南11J515《室内装修》;⑩、西南11J812《室外附属工程》;1.6 15G701。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1号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9日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做好南溪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南溪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南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发展改革、民政、农业、林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南溪区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宜宾市公服集团医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报告时间:
2023-08-26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业绩表现、市场分布、服务能力、 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代理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招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供应商、金融机 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业务能力、影响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相关 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1.1 总体指标 ...........................................................................................................................1 1.2 代理项目趋势....................................................................................................................3 1.3 代理项目规模....................................................................................................................4 1.4 大额项目列表....................................................................................................................4 二、市场分布 .................................................................................................................................5 2.1 代理项目主要系统分布 .....................................................................................................5 2.2 地区分布 ...........................................................................................................................8 三、服务能力 .................................................................................................................................9 3.1 节支率分析 .......................................................................................................................9 3.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0 四、服务客户 ...............................................................................................................................12 4.1 主要客户项目情况 ..........................................................................................................12 4.2 主要客户项目列表 ..........................................................................................................13 五、信用风险 ...............................................................................................................................21 附录 .............................................................................................................................................23
宜宾市南溪区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1—2025年)编制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宜宾市南溪区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1—2025年)编制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宜宾市南溪区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1—2025年)编制工作内容:根据《宜宾市总河长办公室转发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开展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宜总河长办发〔2020〕2号)等相关规范技术要求,完成南溪区境内长江、黄沙河等14条河流(含35座水库、5座塘坝、2条渠道)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和审查,满足省、市相关要求。
最高限价:37万元,地方财政资金二、资格要求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水利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不接受联合体。
三、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及提交方式:竞争性谈判投标人在报名(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以现金方式向招标人提交保证金7400元,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竞争性谈判投标人,招标人将视其为自动放弃竞争性谈判;未中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按程序退还。
中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签定合同前补足履约保证金(中标价10%)。
若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无故放弃投标的;2.无故不签署合同的。
四、谈判方式1、本项目至少有三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参加竞争性谈判;2、竞争性谈判采取综合评分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按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者。
五、时间安排报名时间:2020年5月8日上午11:00时—2020年5月12日上午11:00时止报名地点:宜宾市南溪区水利局五楼区河长制办公室谈判时间:2020年5月12日下午15:00时谈判地点:宜宾市南溪区水利局六楼会议室招标人:宜宾市南溪区水利局联系人:吕女士联系电话:0831-(略)宜宾市南溪区水利局2020年5月8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和管理第三条区审计局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区审计局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
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等部门应将制订的全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等方案及时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对涉及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区审计局查清事实。
青山
宜宾市公墓选址宜宾县高场镇鱼池村青山2014-7-6 23:02:00 来源:宜宾新闻网字号:大中小【纠错】宜宾市公墓选址地理位置图示。
宜宾市公墓选址地(宜宾县高场镇鱼池村青山)区位、交通、用地情况。
宜宾新闻网7月6日讯(记者杨晓川)7月2日,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届十次全委会审议通过了《宜宾市公墓选址论证报告》,确定宜宾市公墓选址宜宾县高场镇鱼池村青山。
2014年3月13日,宜宾市住建局、宜宾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对宜宾市公墓选址候选地点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告发布后,收到了很多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对市民推荐的宜宾县高场镇鱼池村青山等候选点进行多次现场踏勘和比较分析,形成了《宜宾市公墓选址论证报告》。
区位关系宜宾县高场镇鱼池村青山,距宜宾市中心城区(大观楼)直线距离约21公里,车程约30分钟,距高场镇2.8公里,车程约8分钟。
交通条件现有一条由宜屏快速路接入的通村公路(4米水泥路面)进入,距宜屏快速路5公里。
地形条件区域内的地形主要以阶地为主,西南高东北低,地形高差较大;区域相对高差为296米,最高为高程为628米(青山主峰最高为738米),最低高程为332米;坡度局部变化大,整体坡度在38度以下,较为适宜修建公墓。
(编辑余丽责任编辑郎麟)驾鹤西去归“青山” 宜宾公墓新址宜宾县高场镇青山作者:陈道强来源:宜宾晚报点击数:200 日期:2014/7/9 【字体:小大】7月2日,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届十次全委会审议通过了《宜宾市公墓选址论证报告》,确定宜宾市公墓选址宜宾县高场镇鱼池村青山。
青山的现状怎样?它为何能力压其他5个候选点最终入选?记者昨(8)日实地探访。
村民形容:山形像狮子车辆驶过宜宾县喜捷镇不远便进入高场镇的地界,宜屏路边竖起一块“高场青山”的指示牌,车从这条4米宽的水泥路驶入,约开了10分钟,泥泞的土路挡住前行的车轮。
村民们说,眼前这座山就叫青山。
余宁、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南溪派出所高利转贷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宁、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南溪派出所高利转贷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川15行终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柱华骆萍陈伟林【审理法官】邱柱华骆萍陈伟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宁;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南溪派出所【当事人】余宁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南溪派出所【当事人-个人】余宁【当事人-公司】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南溪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伦武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伦武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伦武【代理律所】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余宁【被告】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南溪派出所【本院观点】李某因对余宁联合签字罢免小区业主委员会心存不满,用手机对余宁进行拍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余宁予以制止,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某因对余宁联合签字罢免小区业主委员会心存不满,用手机对余宁进行拍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余宁予以制止,并无不当。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余宁在遭受李某殴打时,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具有采取适当措施的制止其违法侵害行为的权利,但不应当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本案询问笔录、在场人员证人证言、手机视频等证据材料,余宁在遭受李某的殴打后,随即进行反击,并在物业人员及围观群众的有效劝阻后,仍然继续追打、踹踢李某,可见双方互殴行为确实存在,鉴于纠纷系李某引起,且双方系邻居关系,违法情节较轻,故南溪区派出所对余宁处以300元罚款,量罚适当。
综上,南溪派出所作出的宜南公(南)行罚决字[2020]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0〕1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0〕1号为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双鸭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各县可根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在过渡期间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双政函〔2015〕261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双鸭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9日附件双鸭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序号行政区划区片编号区片价(元/平方米)区片范围1双鸭山市本级SYS—169以尖山区行政界为界线。
SYS—265以四方台区与集贤县界、双鸭山农场权属界、森工林业局权属界、太保镇靠山村村界、山河村村界为界线。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宾市南溪区划拨土地上商业、住宅房屋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宾市南溪区划拨土地上商业、住宅房屋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7•【字号】宜府函〔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宾市南溪区划拨土地上商业、住宅房屋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南溪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土地交易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转让交易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溪区实际,制定宜宾市南溪区划拨土地上商业、住宅房屋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宜宾市南溪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上商业、住宅房屋出售、赠与、交换和非法定继承(统称房屋交易),其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商业、住宅房屋属划拨土地自愿申请转为出让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二、建设用地宗地划拨转出让、工业用房交易、地下层各类用途房屋交易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评估基准日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核定应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使用证中载明的坐落位置与实际位置不符的,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房屋的实际坐落位置的标准执行。
四、对于土地等别范围,文字难以描述准确的,以范围分布图为准;商业、住宅房屋坐落涉及两个等别的,按低等别标准执行。
五、已办《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六、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公式为: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见附件中缴纳标准及范围表)。
七、土地出让年期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八、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宜府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9号三江新区管委会,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委发〔202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放三江新区、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事项和方式按照“除中省明确要求必须市级审批事项外全部下放”的原则,对全市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9个部门28个行政权力事项,采取直接下放、委托(或授权)下放、多级联审等方式向中心城区赋权。
其中:12个行政权力事项直接下放,7个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或授权)下放,9个行政权力事项实行多级联审(见附件)。
二、做好事项下放和承接(一)市级相关部门的下放职责。
市级相关部门要制定下放承接配套制度及实施细则,确保相应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规范运行。
要按照“简化流程、高效便捷、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承接部门规范制定下放事项的审批操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要注重宣传引导,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市级权限下放事项、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接受公众监督。
(二)中心城区政府的承接职责。
三江新区、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要统筹做好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承接工作,明确下放事项的区级承接主体,优化完善承接落实的具体方案。
区级承接部门要主动与市级对应部门沟通、联系,规范操作流程,编制完善办事指南,依法公开信息,确保工作不断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川办发〔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提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一)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转让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转让双方可持转让合同依法申报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查验,对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交易、不符合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未达到交易条件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也可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土地转让后,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相关登记文件等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
转让中涉及原土地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用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确实无法统一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照原证书登记用途分别注明,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批准用途。
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产业园项目中标单位
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产业园项目中标单位
(原创版)
目录
1.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产业园项目概述
2.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产业园项目的重要性
3.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产业园项目的中标单位
4.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产业园项目的未来展望
正文
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产业园项目位于中国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是一个以医疗产业为主导,集研发、制造、贸易、物流、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园区。
该项目的建设旨在推动南溪区医疗产业的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
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产业园项目具有很高的重要性。
首先,该项目的建设将有利于优化南溪区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其次,该项目将为当地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助力精准扶贫。
最后,该项目将有利于提升南溪区医疗产业的整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经过激烈的竞争,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产业园项目的中标单位终于揭晓。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中标单位将秉持“优质、高效、绿色、智能”的建设理念,组建专业团队,采用先进技术,确保项目按时交付使用。
宜宾市南溪区医疗产业园项目在未来的发展中,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强与国内外医疗产业领域的合作,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入驻。
同时,该项目还将积极推动医疗产业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助力南溪区医疗产业迈向更高水平。
(招标投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招标投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I1 适用范围-1-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1-3 依据-1-4 总则-2-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4-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5-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5-8 编制出让文件-6-9 发布出让公告-7-10 申请和资格审查-9-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1-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4-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5-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7-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7-16 办理土地登记-18-17 资料归档-18-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19- 附录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20-附录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30-附录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54-附录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55-附录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56-附录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57- 附录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58-附录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59-附录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60-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宜宾城市规划
三级重点发展城镇(人口规模1~5万) 四级一般建制镇人口规模(0.2~1万)。
2020年宜宾市建制镇人口规模等级表
城镇等级 一级中心城 市 二级中心城 镇 三级重点城 镇 四级一般建 制镇 规模(万 人) 102 城镇个数 (个) 1 总规模 平均规模(万 (万人) 人/个) 102 102 比重(%)
文化娱乐用地布局
建立市、区、居住区(社区)三级文化设施网络。规划文化娱乐 用地18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8%,人均文化娱乐用地面积为 1.8平方米/人。
用地布局
体育用地布局
规划体育设施用地4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4%,人均体育设 施用地面积为0.5平方米。 市级体育设施:南岸体育中心——在现有体育场东侧新建一座综合 性体育馆,形成有馆、有场、有池、有房的市级体育中心。 社区体育设施: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包括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多功能 综合健身场所、健身路径等不同形式。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育设施可与绿地、广场等 结合布置
城市景观风貌体系框架
“山地、水景、绿色城市”为城市风貌塑造的目标 。以江、山、 园、林的自然分布为基础,建构以生态屏障和廊道、三江水域风貌带 和三条城市主、次轴线构成的景观风貌结构模式
主要景观节点与视廊:
城市节点之间要留出视线通道和对景呼应。保证重要城市节点 (如大观楼、水东门、合江门)与三山(东山、翠屏山、七星山)与 三塔(黑塔、白塔、旧州塔)的通视要求。
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原则: 宜宾中心城区以三江口地区为中心,沿长江、岷江、金 沙江成带状组团分布,各组团以快速交通相连接,以自然水 体、森林公园和农田等分割
城市远景用地规划
刘明辉、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明辉、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川15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薇何媛骆萍【审理法官】叶薇何媛骆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明辉;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刘明辉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当事人-个人】刘明辉【当事人-公司】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洁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李勇四川民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洁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李勇四川民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洁李勇【代理律所】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四川民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明辉【被告】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明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能证明南溪自规局收到其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撤诉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明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能证明南溪自规局收到其申请。
二审诉讼中,经本院协调,上诉人刘明辉已收到南溪自规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要求信息公开的目的已经实现,继续诉讼程序空转既浪费行政资源,也浪费司法资源。
因南溪自规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刘明辉需要的信息进行了答复,上诉人刘明辉继续诉讼已经没有诉的利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8:56:5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刘明辉通过邮政快递向南溪自规局邮寄《南溪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宜宾仙鹅水库土地拍卖公告
宜宾仙鹅水库土地拍卖公告
摘要:
1.宜宾仙鹅水库土地拍卖公告概述
2.拍卖土地的基本信息
3.拍卖土地的竞拍规则
4.拍卖时间和地点
5.联系方式和注意事项
正文:
宜宾仙鹅水库土地拍卖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宜宾仙鹅水库的一宗土地进行公开拍卖。
以下是拍卖土地的基本信息、竞拍规则、拍卖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敬请关注。
一、拍卖土地的基本信息
本次拍卖的土地位于宜宾仙鹅水库附近,总面积约为XX 亩,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 年,具体土地边界、面积等详细信息请参阅拍卖文件。
二、拍卖土地的竞拍规则
1.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起拍价为XX 万元/亩,竞拍阶梯为XX 万元/亩。
2.竞拍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竞拍,每次出价需高于当前最高价。
3.竞拍者须在拍卖会前缴纳保证金,金额为拍卖土地总价的一定比例,具
体比例请参阅拍卖文件。
三、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会将于XX 年XX 月XX 日(具体时间请参阅拍卖文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
四、联系方式和注意事项
1.有意参加竞拍的单位或个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到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截止时间为XX 年XX 月XX 日(具体时间请参阅拍卖文件)。
3.竞拍者需遵守拍卖规则,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竞拍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4.本次拍卖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
以上就是宜宾仙鹅水库土地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希望有意参加竞拍的单位或个人提前做好准备,准时参加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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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宜南拍(2020)01号)
宜宾市南溪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宜南拍(2020)01号)2020年06月18日
经宜宾市人民政府批准,受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宜宾市南溪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将定于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时整,在宜宾市南溪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拍卖南溪区裴石镇食品园区A-07-01-0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拍卖宗地位置、面积、规划用途及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竞买者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但法律法规或出让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以及至今在宜宾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包括违约金)的不得参与竞买。
三、本次拍卖的地块不设置拍卖底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参加竞买以上拍卖宗地的申请人,请于2020年7月8日上午9时至2020年7月9日下午四时前,凭竞买保证金交款凭据(经核实竞买保证金到账后)及拍卖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五、本次拍卖出让宗地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出让文件。
拍卖出让文件请在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下载。
联系地址:宜宾市南溪区北大街195号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土地储备和利用事务中心(609室)。
联系人:蔡先生、刘女士
咨询电话(略)
网址:中国土地市场网(略)
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略)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略)
宜宾市南溪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
2020年6月1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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