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大教〔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11月29日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
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办理机构:息烽县教育局教育管理督导科(实施单位名称)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5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附件:《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与设立审批所需材料》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与设立审批所需材料一、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非学历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或者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二条和第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六、实行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制度。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专家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学评议审核,提出是否准予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评议意见,报审批机关。
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受理范围区管权限内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或设立审批责任股室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事流程提交申请-→窗口初审-→受理-→审核(含专家现场评议)-→补充资料(若有缺误)-→公示-→发文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11-17条申报材料A.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个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拟办学场地房地产权证或土地建设规划有效证明。
B.经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筹设批复。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证明。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并附成员签名以及个人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学校设立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参与并签名确认)。
5.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1式2份)。
(表中所附材料同C中第7点所要求)6.其他需提供文件: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教学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和装修平面图。
②如有食堂,需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③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等。
C.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个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甬教政〔2020〕27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甬教政〔2020〕27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等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1.落实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辖区内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
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批规范。
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要按照《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确定的权限,做好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基本权限。
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民办学校。
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批。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服务指南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四、受理机构滨江区教育局五、决定机构滨江区教育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八、禁止性要求(一)国家机构、国家财政性经费不能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三)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四)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1楼G3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送达许可决定书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工作日承诺期限:30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行政许可筹设批准书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快递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本科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由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和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但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转为民办教育机构。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但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事项操作规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民办学校许可事项中,区教体局承担:1.义务教育段学历学校、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审批行政许可;2.高中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审批的前置行政许可。
为方便申请者进行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明确行政许可具体流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举办者网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知晓民办教育有关规定及行政许可要求及流程;二、举办者按照《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准备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材料。
三、举办者持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材料到教育体育局填写《民办学校办学项目登记表》。
四、教育体育局告知举办者择期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告知举办者评估的方式及内容要求。
五、举办者本人持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评估,由教育体育局民办学校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
六、汇总评估专家委员会各专家意见,对办学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通过与否的意见。
七、对专家评估委员会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办学项目,由举办者向区教体局递交申请筹设材料。
八、由区民办教育与终身教育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查材料并向局长办公会汇报是否准予筹设的意见。
九、准予或不准予筹设的,均由区教体局向举办者出具行政许可文书。
准予筹设的,筹设期一般为六个月(学历教育学校为两年)。
十、筹设期内,举办者按照《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申请正式设立要求准备材料及校舍。
准备完善的,递交申请正式设立材料。
十一、由教体局行政许可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查正式设立材料、勘验现场,并出具意见及建议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十二、准予或不准予正式设立的,均由区教体局向举办者出具行政许可文书。
准予正式设立的,送达举办者:《行政许可决定书》、区局批复文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 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
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六、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四)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五)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例文(3篇)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例文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流程指导手册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十一条明文规定:“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需将审批结果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文号:第____号,颁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十一条:“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权限,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颁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七条第三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据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进行审批,并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第四款:“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的设立,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审批资质要求1、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社会团体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须拥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须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以及管理制度;3、须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4、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校长及行政管理人员;5、须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及必要的管理人员;6、须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7、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一)申请筹设阶段1、筹设申请报告;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住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的证明文件,并明确产权归属;4、若资产属于捐赠性质,须提交捐赠协议,其中应明确捐赠人的姓名、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管理方式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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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
一、基本情形(非营利性学校)
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纸质原件一份,必要);
2、筹设申请报告(纸质原件一份,必要);
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4、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5、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个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现场提供);
6、土地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
7、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
8、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纸质复印件件一份,非必要);
9、联合办学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10、捐赠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11、名称预登记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12、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一份,非必要);
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
二、筹设营利性学校
1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自然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决定证明(纸质原
件一份,必要);
15、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16、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1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18、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19、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20、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21、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22、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23、现有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24、现有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25、现有民办学校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