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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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的思考[摘要]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被害人向被告人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现行法律体系肯定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赔偿,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有违立法初衷。文章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弊端,合理借鉴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的相关法律,探讨阻却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确立的现行法律观点,提出确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从无到有过程是我国人权制度完善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我国民事方面大量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证实了确立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没有明确规定。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

(一)刑事立法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根本上肯定公民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限制在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内,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二)刑事立法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立法矛盾冲突

1.刑事与民事的立法冲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中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民事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均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在立法上,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冲突。

2.刑事与民事的司法实践矛盾。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导致法律冲突。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禁止精神损害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刑民不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民事诉讼,但它不适用民事法律制度,也不受刑事诉讼法保护。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服务于刑法,在保护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当服务民事实体法。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也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这样,既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与目的的正常关系,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现象,违背了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的法理原则。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导致被告人罪责不当。按照法理,有损失就当有赔偿,赔偿与损失成正比。公民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一般比民事侵权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理应得到更多赔偿,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民事方面有赔偿,刑事救济却为零。由上可见,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与宪法和民事立法相矛盾冲突,造成审判实践的不配套和不协调。

二、阻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观点及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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