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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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排除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权益。

这一规定不仅造成现行法律之间的互相冲突和矛盾,而且与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相违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人为改变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立法上,虽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没有超出”物质损失”这一范围。

为了弥补立法的欠缺,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其第一条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丽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将精神损害排除在赔偿的范围之外,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可依,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补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中 ,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却 是 一 片 空 白 。对 此 , 学 界 观 精 法
点 不 一 。本 文 试 从 法 的 公 平 理 念 、 法 宗 旨 的角 度 进 立
行 分 析 , 证 在 我 国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中 确 立 精 神 损 论
害赔 偿 制 度 的必 要 性 和 合 理 性 , 提出 相 应 的立 法 建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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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9 月
内蒙 古社 会科 学 ( 文 版 ) 汉
I NER O NG O LI S C I L I N M A O A SC EN CES
Sep, 002 2
第 2 3卷
第 5期
VO . N 5 1 23 o.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中 确 立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立 法 思 考
李 昌凤
( 共 河 南 省 委 党 校 法 学 部 , 河 南 郑 州 中 40 0 ) 5 0 2
【 摘 要 ] 当今 社 会 , 神 权 利 愈 来 愈 受 重 视 ,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予 以 承 认 和 支 持 的 同 精 在 时 ,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却 将 其 拒 之 门 外 , 此 产 生 诸 多 弊 端 。 为 实现 法 之 公 正 , 充 分 发 挥 刑 事 诉 讼 的 积 极 作 刑 由 并 用 。 在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中 对 受 害 人 的 精 神 损 害赔 偿 请 求 予 以 受 理 。 依 据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确 定 责 任 的 应 并
人 权 保 护 重 要 形 式 和 途 径 的人 身 权 和 人 格 权 制 度 有 了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获得赔偿 。 某些案件 中( 在 如在 强奸 、 毁人容貌 、 辱诽谤 、 侮 诬告 陷害、 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案等 )被害人 ( 其亲属 ) , 及 所遭受的精神
痛苦难 以想象, 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之后 , 害人精神损 害抚慰金 的赔偿请 求权利不予保护 , 害 了 害人正 当合 法的权 在 对被 侵 被
d f ci n i e e it g l w n p oe t n o it s r h o c mp n a in fr me t l a g .Ou ain h s c me t e sa e o e e t n t xsi a s i rt ci fv ci g t o e s t o n a ma e o h n o m' i t o d rn t a o o t t g f o h a o t g l gsai n t x l iy p o e t h it s r h o c me s t n frme t l a g n t e c i n i u p e n a i i d p i e ilt o e p i t r t c e v ci g tt o n a i n a ma e i h rmi a w t s p lme tr c vl n o cl t m' i o o d l h y
t Sme tld ma e i rmi a i u p e n ay cv l a s i s o l o e c mp n a e n a c r a c t u e fte g n r l i n a a g n c m i n lw t s p l me t r ii l w u t h u d n t o e s t d i c o d n e wi r ls o e e a h b h h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据 刑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以 及我 院 《 于刑 事 根 关
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刑 事案件
被 害பைடு நூலகம்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 遭 受 精 神损 失 提 起 的 附带 民事 诉讼 ,
第二 ,刑诉解释》 《 对精 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刑诉解释》 10条 《 第 0 规定“ 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人 除适用 刑法 、 刑事 诉讼法 外, 还应 当适用 民法通则、 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 定可以看 出, ” 审判 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从程序上讲应 民事法律 为主 ,铺之于刑事法 律 。我国的刑法与刑诉法 也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 附带 民事 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之外 。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对精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民 法通则》 10条规 定: 公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复名誉 、 恢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 以 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化, 因此 ,在赔偿 的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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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袁 晶 晶
摘 要 刑 事案件 的被 害人 能 否要 求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问题 一 直存有 争议 , 在我 国的法律 体 系 当中也存 在着 不一致 的规 定 。 本文认为应 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赔偿 的理由和现 实意义进行 了相 关 阐述 , 并建 议将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以法律 的 形式在 Ⅸ 事诉讼 法》 刑 中确 定下 来 , 明确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精神 损 害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1案 例 回放 . 罚 的目的, 维护了社会 的稳定 。 给被害 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抚慰作用 。 无 宋 山木 . 国内最知名的 山木培训的前总裁 。因连续 6 年亮 相在春 需再追究其精神方 面的赔偿责任 :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易确定 . 支 晚观众 席上 , 凭借“ 吊带胡须男”“ 、春晚最忠实粉丝” 而走红网络。 00 持精神损害赔偿不利 于案件的快速及时审结 。 2 1 造成案件的拖延。 年 5 月因涉嫌强奸案 被警 方立案侦查 2 1 年 1 00 2月 2 4日深圳市 罗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 : 第一 。 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 对犯罪 湖 区人 民法 院一审宣判 。 认定被 告人宋 山木 犯强奸 罪. 其有期 徒 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替代精神赔偿 ,以刑代 民” “ 判处 “ 、重刑轻 民”是行 刑 四年 . 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 济损失 4 0 . 元 当公 不通 的。 25 7 8 公权力并 不能代替私权 利 。 对个体 权利也应该重视和保护 。 第 开宣判后 , 引起群众 一片哗然。 从老百姓的视角看 . 外乎就是判的太 二 , 无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 以操作并不能作为否定精神损 害赔偿 纳 轻 了。 当然 , 里主要 是认为赔偿的数额太少了 , 这 给被害人造成的精 神 入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范围的一个理 由 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同刑事 损失为何不予支 持?大家都 知道 强奸案 中被 告人给被害人造成 的肉 案件一并审判 , 为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 , 可以先解决刑事案件 , 再 也可 以向民庭另 行 体方 面的损 害明显小 于精神方面的损害 . 这种精神损害可能会伴 随其 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 。或者 . 生 , 以后的学 习工作 。 至是 家庭幸福 。可是 , 影响 甚 在现今法律制度 起诉 。二者可 以自由选择 的框架下 , 有刑事案件 的被害人几乎都得不 到精神损害赔偿 。单纯 所 我们处于 和谐 的文 明社 会 . 虽然 给犯 罪人处 以了刑 罚 . 体现 了国 的民事案 件可 以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的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却得不 家的权力要求 。 严重 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正义 。 但被害人的权利被忽视 了, 没 到精神损 害赔偿 . 这种立法上 的不协调破坏 了法律 的和谐统一 有考虑伤害的是一个 个具体 的人。被害人 容易因此形成对 国家 、 对社 会的仇恨 。 甚至走向极端 。 出现报复性犯罪。 2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思考
中圈分类号 : 9 3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15 ( 0 6 O 一 14—0 10 70 2 0 ) l 0 6 3
在当前的刑事案件 中 , 越来 越多 的受 害者提 出精 神损 害赔偿要求 , 方面反映 了随着 社会 民主 、 一 法制 的进 步 , 人 们权利意识的增强 ; 另一方 面也对 我们 的立 法及 司法 领域 提出 了一个现实而严肃的 问题——精神赔偿 是否能 打破刑 事案件这一“ 区” 如全 国首例 因强奸 引 发 的贞操 权 索 禁 。 赔案 , 法院最 终驳 回了受 害人 4 万 元精 神 损 害的诉 讼 要 5
将“ 附民” 刑 案件精 神赔偿请求拒之 于法院受理 大门之外的做 法 , 已不能适应经济 的发展 。 目前 ,
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展开大辩论, 充分说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尽如人意。在刑事诉讼领域, 应尽快将精神损 害赔偿合法化, 并建立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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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第 1 期
20 06年 2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l f hn zo ntueo A rnui l n ut ngm n( oi cec dt n ora o Z e ghuIstt f eoa ta Id s yMa ae e tSca SineE io ) i c r l i
法院关 于确 定 民事侵 权精 神 损害 赔 偿责 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四权” 在“ 的基础 上又 有所 扩 大 , 加 了生 命 权 、 康 增 健
权、 身体权 、 人格尊 严权及 人身 自由权 , 扩大 了 民事侵 权精 神赔偿 的范 围。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探析

后 另行提 起 民事诉讼 主 张精神 损害 赔偿 。 见 , 可 对犯 罪行 为所 导 致 的精神 损害 提供 救济 , 是符 合 国际立法 趋 势 的。 ( ) 二 立法 建议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精 神损 害赔偿 : 是 , 一 立法 中没 有形 成统 的体系 ; 是司法 实践 中各个法 院 的法 官对 法律规 范 的理解不 二
身权益 , 造成 他人 严重 精神 损害 的 , 被侵 权人 可 以请 求精 神损 害 规 定: 刑法 中 的民事诉讼 可包 括作 为起 诉对 象 的罪行 所造 成 的 “
赔 偿 。 侵 害人 身权 益是 指侵 害生命 权 、 ” 健康 权 、 名誉 权 、 隐私权 物质 的、 肉体 的 、 神 的全 部损 失。在英 美法 系 国家 , 不允许在 精 ” 虽
我 国早 已将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权 写入宪法 , 然而 刑事 附带民
二 、 析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增 加精 神 损害赔 偿 试
( ) 一 必要 性分析
事诉讼 中应否 增加 精神 损害 赔偿 这 一维护 被害 人人 格权 益 的有 效措 施 , 来越 受到 人们 的关注 和重 视 。 越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7 条 第 1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于刑 事 代 替不 了精 神赔偿 。有种 观点 认为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处 罚 已经 第 7 款 《 附带 民事诉 讼范 围 问题 的规 定》 以下简称 第 4 号解 释) 1 ( 7 第 条、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人 民法 院是 否受理 刑事案 件被害 人提起精 神 不 赞 同这 种观 点 。 对被 告人 处 以刑 事 处罚 , 是犯 罪行 为 的必然 结 也是刑 法惩 罚和 教育功 能 的体现 , 它可 以在 一定 程度 上安抚 损害 赔偿 民事诉 讼 问题 的批 复》 将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案件 范 果 , ,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巨大的进步,但是仍未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了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一)国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最早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可附带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并由同一管辖法院审判。

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1967年德国司法行政部颁布的《损害赔偿规定修正补充草案》中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修正为:“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或以其他方法伤害他人之人格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在1970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加害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为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并细分为人为攻击、胁迫和精神折磨等,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有取得精神赔偿的权利。

美国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但是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精神损害加以救济。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被适用。

然而,刑事惩罚绝不能替代精神赔偿,公权绝不能替代私权。

对于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才能在保障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使其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事后救济和补偿。

对于受害者来说,刑罚虽是一种抚慰,但这种抚慰不能代替经济赔偿,否则当事人在被充分抚慰之后就不会仍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21 年 O 0 1 8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m a ieJ u l
Au . 01 g2 1
总 第 19 6期 第0 8期
S ra . 9 No08 e i lNo 1 . 6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⑨ 董 满 清
( 中国邮电器材集 团, 北京 10 3 ) 00 1
笔者认为 ,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害不同于普
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诉讼 由民庭处理 , 就割裂 了刑事诉讼与
精神损害赔 偿的民事诉讼之间 的内在有机联 系, 就违背 了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 害 , 其是指精 神利 益的损 害 , 非财
产利益的损害 , 是刑事被告人 的犯 罪行 为侵害 自然人 的人
二 、 神 损 害 问题事 诉 讼 程 序 方 面 , . 立 在 法律
首先 , 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利 于保 护 被害人。侮辱罪 、 诽谤罪等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 它给 被害人造 成的精神 损害 比一般 民事侵权 行为往 往严重得
【 摘
要 】由于犯 罪行 为而遭受精神损 害的被 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 否有权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 。 是 一
直被专家学者热议 , 并为社会 大众所关注。明确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不同于普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 害之不 同, 以刑事诉讼 中精神损 害赔偿之 必要性 为前提 。要深入研 究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律现状 , 以及 解决精神
多, 而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 民事侵权行为 中被害人可 以获 得精神损 害赔偿 , 么 由于侮辱 、 那 诽谤 等行为遭受 精神损 害, 被害人就更有权获得精 神损 害赔偿。其 次, 附带民事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得不到我国刑事法律救济,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司法实务中,该制度矛盾重重。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人本意识的回归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逐渐扩大,法律人性化成为主流和方向。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与立法方向是违背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正当的、必要的。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思考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

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违反了公平原则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按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当一个侵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也就是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越严重时,被害人得到的赔偿越少,这种情况对被害人极为不公平。

因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精神赔偿对刑罚的功能将起到补充功能。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适用出现不平等,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从课堂上讲解的“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来看,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

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并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条也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其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的正 当性
高洪超 钟 浩
浙江省桐 乡市人 民检察院
摘要 : 《 刑事诉讼 法》把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赔偿 范围仅 忽略 了对被害人利 益的保 障 , 显然违 背了法治的精 神 , 犯罪行 仅局 限在被 害人所遭受的物质 方面的损 失。把刑 事附带民事 为往往会给被害人 带来物质上 以及精神上 的双重侵害 。物质 诉讼 的赔偿 范围扩大至精神损 害赔偿 ,特 别是侵犯公 民人 身 损害 的赔偿固然重要 ,但是 给被害人精神侵害一定 的赔偿一 权 利 方 面的 犯 罪 。 应 当是 保 护 人 权 的 现 实 需要 。 样重要 , 甚至 比物质损害还要重要 , 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 的 关键词 :人身权利 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 物质损 害 精神 心理 阴影可能会影 响其一生 。一般 民事侵权行为 尚可得到相 损 害 应的救济 , 况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 为呼? ! 因此 ,将 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 的范 围扩展至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的赔偿范 围,在法学界一直 以来 层面 , 特别是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的犯 罪。从法 理上讲 , 立法关 是一个颇有争议 的问题 , 尤其是精神损 害赔偿 , 在 司法实践 中 系的协调是保 障法律体 系完善 的重要一环 ,也是保证法律充 和法学界仍然有 比较 大的争论 。现在法学界逐渐形成 了扩大 分发挥效力的关键 步骤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赔偿 的范 围 、使之与一般 的民事诉讼赔偿 中排除精神损 害赔偿 的作法 ,不仅使其与刑法在对被害人精 范 围相适应的观点。但就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层 面上是否 已 神损害保护的价值 取向相背离 ,也与 民法上 的相关规定无法 经能够列入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赔偿 的范 围这一 问题 ,笔者认 有效衔接 。 就 目前其他 国家的立法 规定来看 , 许 多国家或者地 为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 区都倾向于刑 事诉讼法 的规定与 民法 的规定相适应 ,即民刑 今年刚刚修 改后 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的赔 同归 。 如中国台湾地 区刑事诉讼法 明确 : 被害人提起刑事 附带 偿范围仍然局限于被 害人所遭受 的物质损失。 根据通说 , 主要 民事赔偿的范围依 照民法 的规定 , 即包括 物质损失赔偿 、 精神 是基于 以下两方面理 由 :一是虽然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给被 害 损失赔偿 二个 方面。侵 害他人健康 、 名誉 、 身体 、 自由的 , 被害 人造成 了精神上 的损 害, 但在刑事诉讼 当中, 法院通过适用刑 人也可以请求 相当的赔偿 。再 比如 中国澳 门地 区的刑事诉讼 罚惩罚犯罪 , 对被 害人 来说 , 已经有 了精神方 面的抚慰作用 ; 法对附带民事诉讼 的范 围也未作限制 ,即 民事赔偿请求范围 二是针对犯罪行 为给被 害人所带来 的精神损害来说 ,所有 的 可依照民法相关规定来确定 。 因而 , 刑事诉讼法也应将精神损 犯罪行为都会对 被害人造成损害 。一旦被害人被允许提起精 害赔偿纳入刑 事附带 民事诉讼 的范 围当中。这是完善精神损 神损害赔偿 , 也就 意味着 , 在 刑事诉讼过程 中 , 任何案 件的被 害刑事赔偿 制度的必然要求 , 也是完 善部 门立 法的必然 要求 。 害人都有权 利提起 附带精神损害赔偿 ,这不仅仅导致提起刑 同时 , 也可 以有效防止立法间的冲突, 维护法律 的权威 。但遗 事附带 民事诉讼 的范围过 于宽泛 ,并且也会影响刑事诉讼 的 憾的是 , 刚 刚修改 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采纳这方面 的意见。 效率。 由此看来 ,在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制度 中明确精神损害赔 笔者以为, 以上二个方 面理 由均不能成立。人 民法 院对犯 偿是完善刑事诉讼法 的必然要求 ,也是协调 民法与刑事诉讼 罪的处罚 , 虽对被害人的确具有一定精神上 的抚慰 , 但是这种 法关系的迫切需要 。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 民事诉 精神方面的抚慰 和以钱财补偿为标志 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截然 讼之外 , 必将导致立法之间关系的冲突 , 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不 同的二种类型。前者属 于公权行为 , 目的是维护社 会秩序 、 了该法的执行 效力 , 并进一步弱化了刑事诉讼 法乃至民法 、 刑 保障公 民的财产权 、 人身权。 其意义主要是 : 在预防犯罪 、 惩罚 法的权威 。因此 ,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 范围 , 既是完善我 犯罪方面 ;后 者属 于私权行为 ,其 目的是得到经济方面 的补 国精神损害赔偿 的客观要求 ,更是完善现行 国家赔偿制度 的 偿 。其意义是 : 不涉及其他公共利益 , 仅仅针对个人损害 的补 理 性 选 择 。 偿 。刑事诉讼中 , 对犯罪嫌疑人科 以一定 的刑罚 , 仅从惩罚犯 参考文献 : 罪角度维护了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 , 实现 了公平 正义 , 维护 了社 [ 1 】 张 明楷著 : 《 刑法学》 ( 第 三版 ) , 法律 出版 社 , 2 0 0 7 年8 会秩序 , 但是被害人却没有从 身心上得 到抚慰 。因此 , 除 了追 月版 。 究犯罪嫌疑人刑 事责任 以外 , 责令其给予被害人一定数额 的 【 2 】 熊选 国著: 《 (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 围问题 的规定) 金钱赔偿是非常有必要 的。 的理 解和 适用》 , 载于《 刑 事审判参考) ) 2 o m 年 第 4辑( 总第 1 5 另外 , 从犯罪行为的本质上看 , 其与 民事侵权并无严格界 辑)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1 年版 。 线, 不过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侵权行为 , 本质与 民事侵权 [ 3 】龙 宗智 著 : 《 相对合理 主义》 ,中国政 法大 学出版社 , 行为并无差异 ,但与一般侵权行为主要侵犯公 民个人权益不 1 9 9 9年 版 。 同, 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个人的权 益的损害 , 还对社会秩序造 [ 4 ] 范方平. 怎样 审理刑事 附带 民事 案件[ M】 . 北 京: 人 民法 成 了损害 , 具有双重侵害性。 对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 为本身 而 院 出版 社 , 1 9 9 5 . 言, 我们通常是运用公权力进行制 约, 有效地遏制 了犯罪行为 [ 5 】 邵世 星. 论试 刑事责任和 民事责任救 济功 能的兼顾和 的发生 ,但对 于犯罪行为带来 的结果——与公权力打击犯罪 冲突解决『 J ] . 国家检察 官学院学报. 2 0 0 4 . 1 2 ( 1 ) . 1 1 8 , 1 1 9 . 所具有的强制性 不同 ,私权利 的救济更多 的是 民法上类似 于 [ 6 】 徐 静村. 2 1 世纪 中国刑事程序 改革展 望f A ] . 诉 讼法学研 请求权的性 质。 此 时, 更需要完 善立法进行保护 。 新修订的《 侵 究【 C 】 . 第二卷 , 北京 : 中国检察 出版社. 权责任法》 已经 明确 : 在刑事案件 审理终结后 , 受害人 可以单 作者简介: 高洪超 。 男, 3 0岁。 浙江省桐 乡市人民检察 院公 独提起 民事诉讼 , 请 求人 身 、 财产和精神 损害赔偿 。 诉科: 相对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上的惩罚 ,保护被害人 的权益 钟浩 , 男, 2 8岁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 院反贪污贿赂局 也应该 提高到同等重要 的位置 , 如果只重视刑罚 的惩罚性 , 而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摘要:《刑事诉讼法》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仅仅局限在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方面的损失。

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扩大至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应当是保护人权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人身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害精神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在法学界一直以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仍然有比较大的争论。

现在法学界逐渐形成了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使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相适应的观点。

但就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已经能够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今年刚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然局限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根据通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理由:一是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在刑事诉讼当中,法院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对被害人来说,已经有了精神方面的抚慰作用;二是针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来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对被害人造成损害。

一旦被害人被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利提起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仅导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也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

笔者以为,以上二个方面理由均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处罚,虽对被害人的确具有一定精神上的抚慰,但是这种精神方面的抚慰和以钱财补偿为标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截然不同的二种类型。

前者属于公权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

其意义主要是:在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方面;后者属于私权行为,其目的是得到经济方面的补偿。

其意义是:不涉及其他公共利益,仅仅针对个人损害的补偿。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科以一定的刑罚,仅从惩罚犯罪角度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秩序,但是被害人却没有从身心上得到抚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堡箜!圭塾垒.竺!堡型!!:震置鍪鋈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刘博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项空白,只有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层面上的的抚慰,才曼能体现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便刑事诉讼更加完善.合理,切实全面保障受害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75-01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观特点,但并不支持由刑事犯罪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进一步明确: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法律只支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仍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只不过由于这种民事诉讼赔偿是由于犯罪引起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在民法领域今年7月1目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对于犯释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显然更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近些年来,在社会上经常发生重大的毁容伤害案件,由于多种原因促使犯罪人通过实施残忍的物理、化学手段,使被害人容颜俱毁。

不但使铍害人身体上遭受重大伤害,更使被害人陷入深深地痛苦与忧郁之中甚至被害人会不断出现厌世轻生的念头,难道这种情况之下,被害人不应对犯罪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犯罪者起到一种制裁、教育作用,也从另一方面减轻了受害者的心理仇怨,从而使冲突双方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共容性的非完全对立,触及法律的更深层次领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的财 产不足 以支付 的 , 先承担侵权 责任 。第 2 条 规定 : 害他人人 身权益 , 成他人严重 精神损 害的 , 2 侵 造 被侵 权人可 以请求 精神损 害赔 偿 。对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的范 围、 要件及 主体作 了规定 。这是 我 国第一 次在法律层 面上作 出精 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 1侵害他人人 身权益可 以请 求精神损 害赔偿 。根据本条 的规定 , 神损害赔偿 的范 围是 侵害他人 . 精 人身权益 , 侵害财产权益 不在精神损害赔偿 的范 围之 内。 人身权益包括 生命权 、 健康权 、 姓名权 、 名誉权 、 肖像权 、 隐私权 、 监护权等 , 侵权人侵 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 的 , 被侵权人可 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 偿 。
二、 精神 损害赔偿在 刑事领刑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程序 的本 意在 于正 确执 行我 国惩 罚犯罪 、 严相 济 的 宽
刑 事 政策 , 护 被害 人 的合法权 利 , 保 司法 机关 在追 究被 告人 刑事 责任 的过 程 中所收 集到 的证据 可 以 同 时证 明被告 人应 当承 担 的 民事 责任 , 这有 利 于减轻 被 害人在 民事 赔偿 部分 本应 承担 的举 证责任 , 而 从 降低被 害人 获得赔 偿 的难 度 , 重要 的是 通过 附带 民事诉讼 的赔 偿过 程 , 更 法院 便 于查 明 被告人对 其犯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关键词 】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思考


民事法律 中有关精神 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 国《 民法 通则 》 10条规定 : 公 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权 、 名誉 荣誉权受 到侵 害的有权 要求停止
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客体的规定过于 狭窄 , 赔偿 的项 目也不 明确 , 司法 实践带来 了操作上 的困难 。为此 , 给 最高人 民法 院陆续 出台 了不少 司 法解释来落 实法律规定 , 中最 为重要 的是 20 年颁 布 的《 其 01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 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 《 , 民法通则》 10 第 2 条作了扩充, 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由《 民法通则 》 规定的 精神性人 格权扩 大 了, 同时对 损 害赔 偿金 的项 目也 作 了规定 , 中第 9条规 定 : 精 神损害抚 慰金包 括 其 “ 以下方式 :一) ( 致人残疾的, 为残疾赔偿金 ; - ) (- 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 三) (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 神抚慰金。 2 1 年实施的《 ” 00 侵权责任法》 4 第 条规定 : 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 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侵权人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有一定缺陷,我国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必要性。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三:注重补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允许法官自由酌量原则。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缺陷;制度构建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承认和接受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体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1]。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也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给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带来了许多不便。

另外,对有关精神损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如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的确定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探讨。

但是我们必须肯定的是,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是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的。

按照一般的理解我们认为,具有民事诉讼性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体法上当然也应适用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是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理应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和不足 , 导致 该制 度存 在 一 系列的 问题 , 如 受案 范 围的 限定、 赔偿范 围的局限、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单独提起
进 一 步确 立 了附 带 民事诉 讼 制度 的架 构 , 明确规 定 只有 人 身 权 利 受 到犯 罪 侵 犯而 遭 受 物 质损 失或 者 财物 被 犯 罪 分 子 毁坏 丽尴 受物质 损 失 的可 以提 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上 l 将 物 质损 失 限 定 于 被 害人 因犯 罪 行为 已经 遭 受 的实 际损 失和 必 然迪 受 的损 失。 对 于 刑事 案 件 被 害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 为而 邋 受 精 神 损 失 提 起 的附 带 民事 诉 讼 , 或 者在 该 刑 事案 件 I f r 结 以后 , 被 人 另 行 提起 精 神损 害 赔偿 事 诉 讼的 , 人 K法 院 不予 受 理 。这 一 系 列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是 否 合理 ,实践 巾 引发 了不少 争 论 质 疑 ,
浅谈I f ¨ 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 即指 在 刑事 诉讼 过程 中 , 由被 害人 或 者检 察机 关因犯 罪行 为遭 受 了损 失,在 司 法机 关进 行 刑 事诉讼 的过 程 中 ,一并解 决 民 事赔 偿 问 题 的诉讼 活 动 。从立 法本 意 上说 ,是 为 了减轻 当事人
三、 客 观 标 准 的 具体 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导致 危 害 结 果 发生 的 危 险是 由 准引起 。如 果 危 险 是 由 行为 人
[ J 己挑起 的, 那 么 就可 能 更倾 向于 接 故意 。如 在 L } I _ 与 乙的案 虽然也有学者捉 l J 5 要 从 是 否采 取 避 免 措 施 来 区分 问接 故 例中, 危险, j : 不 是 行为 人 乙 引起 的 。这 在认 定 行 为人 土 观 万面 意 与过 _ 丁[ J 信 的过 失 , 但 是 主要 是 为 了判 断行 为 人 的意志 内容 仍 能够起 剑 … 定 的作用 。口 而提 i I I 的, 仪 就 该 点仍 是 不 能解 决 问题 , 现 实 巾也 存 在_ 采 取 了 ( 作者: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定 避 免措 施 仍 被 认 定 为 问 接 故 意 的情 形 。就 客观 标 准 的 内 容还 需进 一步 的完 善 与 充 实 。 笔 者认 为可 以根据 具 体 的 客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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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合理性的思考[摘要]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

现行法律体系肯定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赔偿,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赔偿。

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有违立法初衷。

文章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弊端,合理借鉴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的相关法律,探讨阻却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确立的现行法律观点,提出确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从无到有过程是我国人权制度完善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我国民事方面大量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证实了确立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没有明确规定。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一)刑事立法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从根本上肯定公民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限制在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内,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二)刑事立法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立法矛盾冲突1.刑事与民事的立法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中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民事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均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在立法上,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冲突。

2.刑事与民事的司法实践矛盾。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导致法律冲突。

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禁止精神损害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司法解释。

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刑民不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民事诉讼,但它不适用民事法律制度,也不受刑事诉讼法保护。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服务于刑法,在保护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当服务民事实体法。

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也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

这样,既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与目的的正常关系,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现象,违背了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的法理原则。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导致被告人罪责不当。

按照法理,有损失就当有赔偿,赔偿与损失成正比。

公民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一般比民事侵权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理应得到更多赔偿,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民事方面有赔偿,刑事救济却为零。

由上可见,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与宪法和民事立法相矛盾冲突,造成审判实践的不配套和不协调。

二、阻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观点及其错误目前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的规定,司法界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是抚慰作用,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就是对受害人最好的抚慰,不需要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认为被告人往往是因穷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无经济赔偿能力,法院判了也等于“法律白条”。

这些观点的错误是明显的。

(一)对被告人处以刑罚与使被害人得到精神慰籍无关如果说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就能慰藉被害人的话,岂不是主张“害人不利已”的观念?人们行为的动机源于自己的利益。

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应允许其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才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冲突平衡的需要。

然而“我们国家以国家利益与个人正当利益完全一致为理论依据,在公诉案件中强调社会普遍利益的维护,强调公诉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要求,却多少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特要求……”不能以被告人已受到刑罚处罚为理由而否认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从其刑事处罚中没有得到任何利益,被害人的利益与被告人所受刑事处罚无关,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受害人放弃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只提起民事诉讼就是证明。

从此角度看,如果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放纵犯罪。

这违背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原则,也违背我国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

(二)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等于打法律白条第二种观点可以说没有任何法律上和科学上的依据,持这种观点的人对立法缺乏前瞻性,以偏概全,更不可取。

被告人暂无赔偿能力不等于被告人一辈子没有赔偿能力,暂时的法律白条至少从形式上支持了公平正义,也给被害人获得赔偿以希望,这要比法律空白漠视被害人民事权利更合情合理。

上述两种观点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发生了错误理解。

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加以财产补偿,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抚慰方式,这种方式已经作为现代各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

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

同时,我国还应尽快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设立被害人赔偿基金,以弥补被告人赔偿能力之不足,保证被害人得到相应的经济救济,减少上访和缠讼,以利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实行精神损害财产补偿才能缓解和消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即便是对被告人处以极刑的刑罚惩罚对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都没有实际意义。

三、应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一)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有资料显示:强奸案例中的绝大多数受害人没有在事发后立即报案而选择“私了”,其原因是自己遭受的痛苦和羞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精神损害赔偿,为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选择私了。

这不仅可以得到一定的物质赔偿,还可以减少自己受害的不良影响。

当事人选择“规避国家制定法而偏好私了并不必定是一种不懂法的表现,而是利用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

当事人之所以要规避国家制定法,是因为私了对双方都更为有利”。

事实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既不公平又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一致性的基本需要民法和刑法是两大基本法,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对行为人既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法律有的肯定侵害人身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物质赔偿,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民事司法解释;有的否认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把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害”,否定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立法上缺乏协调一致所造成的自相矛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着差别,但二者是统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的,应当体现法律的一致性,不同的诉讼途径应当达到同样的法律结果,才能真正体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及时有效经济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优点。

刑事诉讼是国家对公民个人的诉讼,它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

刑事诉讼的启动是国家基于公权而发动,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强制性和地位的非平等性。

与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尽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但它本质仍然是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定调整,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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