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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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在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单证资料;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检人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然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报检人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无法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最终使用地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按规定应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即在口岸只办理报检和通关手续,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出证等工作均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报检人在口岸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在报检单上注明货物最终使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检验检疫擅自销售、使用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