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物流管制专业大学实力排名及就业前景排名(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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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物流管理专业大学实力排名及

就业前景排名(完整版)

全国物流管理专业大学实力排名及就业前景排名(完整版)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根据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规律,应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物流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使各项物流活动实现最佳的协调与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经济效益。现代物流管理是建立在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的基础上的。物流管理科学是近一二十年以来在国外兴起的一门新学科,它是管理科学的新的重要分支。随着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提高,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人们逐渐发现,企业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的竞争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产品质量的好坏也仅仅是一个企业能否进入市场参加竞争的敲门砖。

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中国科教评价网和中国教育质量评价中心共同完成了度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工作。本次大学评价共包含2751(去年2742)所中国高等院校。其中包括1200所(去年1155)中国大学(不含军事类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高校):含重点大学131所(一流大学26所),一般大学645所(去年621),民办院校424所(去年403);另外还对287所(去年298)独立学院和1264所(去年1289)普通公立院校进行了全面系统、客观公正的科学评价。

中国物流管理专业大学排行榜

排序学校名称水平开此专业学校数1大连理工大学5★288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5★288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5★2884浙江大学5★2885中山大学5★2886北京交通大学5★2887南开大学5★2888华中科技大学5★2889西南交通大学5★28810东华大学5★28811武汉理工大学5★28812西南财经大学5★28813福州大学5★28814暨南大学5★28815吉林大学4★28816重庆大学4★28817上海财经大学4★28818同济大学4★28819江西财经大学4★28820华北电力大学4★288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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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

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学计划;2、培训总结;3培训登记;4学员岗位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共10位数。

经建设部统一认定的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的具体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培训机构代码(另行规定),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各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的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0+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家标准代码,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第六条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复检验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第七条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

做好继续教育记录。

第八条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直辖市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为保证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我们印制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制定了证书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书复检验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定期检查各地、各培训机构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对违反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机构代码为:建设部干部学院

为3331、全国房地产行业天津培训中心为3332、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为3333、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为3334、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为3335。

五、证书印制成本费记入学员培训费,不得另行收费。

各地、各培训机构接到通知后,根据证书需求情况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联系申领。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

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学计划;2、培训总结;3、培训登记;4、学员岗位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共10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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