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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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及对策

作者:郑风韩学平

来源:《商情》2013年第14期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成绩,并探讨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建议,认为应提高立法层次,完善法律体系、在实践中树立公开是原则的理念,通过制度、工作方法的创新真正实现政府信息公开。

【关键词】政府信息存在问题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的基本条件和必然要求,是实现政府职责的一个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政府信息公开取得成绩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社会政治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取得较大成绩。

(一)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一定发展

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通知后,我国政府信息立法有较大发展。目前,5部国务院部门规章,81部地方性法规,95部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政务公开,1部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0部部门规章,17部地方性法规,88部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

1.地方立法发展迅猛。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9月9日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立法听证会,2003年广州市率先实施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6年广州市又出台了规范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上海2004年1月颁布、5月1日生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北京、郑州、哈尔滨等城市相继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行政立法不断完善。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制订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化、法律化。

3.司法解释为法律救济创造条件。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实际工作得到落实

1.信息公开组织、机构不断加强,信息平台搭建成绩显著。各地组建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配有财政保障,政府门户网站的建立、网站内容不断更新。网站设计增加许多新功能:突出了查询服务的功能、政务公开、阳光政府、依法行政的建设内容,网络成为最直接的公开载体。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各级政府不断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加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力度。2011年国务院各部门主动发布信息将近150万件;地方省一级政府发主动布信息2880余万件,同时各地、各部门及时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比如"三公经费"问题、预算问题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不足

(一)法律体系自身而言尚缺乏系统性

1.效力低、适用范围窄。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未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最高层面和系统性较强的立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在具体内容上与其他法律配套不够,当与配套的法律所规定内容相矛盾时,不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基准法律规范的作用。再者,《条例》规制主体范围仅涉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信息公开无权规定,《条例》不能规制所有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

2.立法内容不明确。信息条例对信息公开范围、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规定不明确。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如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有些且规定,但规定过于模糊化、概念化、不具体、操作性差;规制主体不全面,仅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它机关不在其中。同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更为欠缺的是涉及政府机构自身运转过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制度如公开事项、程序不明确,缺少统一的规定和标准,缺乏制度的保障,随意性较大;行政程序过于粗犷,容易流于形式,例如,《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关自身的不准确信息,但却没有规定更正的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救济规则不完善,虽然高法办不了司法解释,但是依然流于粗线条化,很多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仍呈现出"有待再次解释"的面貌。

3.立法数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均,东部沿海比例是中西部比例之和。

(二)现实层面不足。1.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沟通渠道不畅。当前各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多限于办事制度的公开,对决策程序、决策依据的数据和资源等深度信息公开较少且时效性较差。信息仅是结果,缺少实质内容。2.信息沟通的渠道不畅,与信息公开的档案法、保密法之间的衔接不畅,公开与保密的尺度难以把握,许多机构和工作人员只知保密,而无信息公开的意识。3.地区间信息化不平衡。4.形象工程,制度建设流于形式。存在"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等问题。

三、改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

产生这种现状既有法律因素也有社会因素,我们应通过各种途径强化政府信息公开。

(一)健全法律体系

1.提高立法层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猎的领域很多,比如法律救济就涉及到法院,由于《条例》立法层级较低,无法解决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冲突,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受到其他法律制度的限制,必须提高立法层次,在理论准备、实践经验发展的前提下,制定法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扩大适用范围,把信息公开条例上升成法律。

2.完善内容。立法完善信息公开范围、扩大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范围、完善救济制度,确立信息公开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并规定相应的法律原则,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司法救济。

(二)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1.改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明确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落实编制,增设专职人员,切实承担起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2.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对信息公开的程度、范围、对象等进行细化,特别是对不涉密的敏感问题的信息进一步规范,以便更好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3、创新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发布了政府信息及提供各种业务咨询。

4、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动电子政务,建立、政府服务网络,使政府门户网站成为信息公开的窗口、在线办事的平台以及联系群众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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