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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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细则(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工作,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

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司法鉴定研

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

司法鉴定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研究员。

司法鉴定应用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主检法医师、工程师。

第五条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对象:

- 1 -

(一)在司法鉴定科研机构或者教学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工作的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司法鉴定初级(不含员级,下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

第七条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6个月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4年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

鉴定工作4年以上;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7年以上。

计算资历年限时,申报人在取得学历、学位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年限按每1年折算为半年计入。

第八条申报人应当通过相关专业职称外语职称等级

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长期在基层司法鉴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 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第九条申报人应当按照各省人事职改部门的规定要求,通过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十条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工作;

(二)了解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鉴定技术,具有对一般案件进行鉴定、检验的能力;

(三)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从事科研、检案、教学工作及有关实验技术工作不少于44周,参与案件的检验和鉴定不少于50例;

(四)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参与1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工作,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或综述1篇(4000字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主检法医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

(二)能独立完成法医类常见的司法鉴定工作;

(三)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与法医类检验和鉴定不少于50例;

(四)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文章(指论文、综述、案例报导)1篇。

第十二条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证类司法鉴定工作;

(二)能独立完成物证鉴定类常见的司法鉴定工作;

(三)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与物证类检验和鉴定不少于50例;

(四)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文章(指论文、综述、案例报导)1篇。

第十三条申报转评司法鉴定应用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从事法医临床或法医病理专业工作的,应当取得卫生系列主治医

师任职资格1年以上,或者取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关专业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1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相关专业讲师任职资格1年以上。);

(二)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5年以上;

(三)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200例以上案件的鉴定业务。

第十四条从事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有医学专业学历。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省级主管厅(局)审核后,报送中评委,并向中评委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六条申报晋升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二)《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信息简表》;

(三)《从事鉴定工作年限及检案数量证明》;

(四)反映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自传一式2份;

(五)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所参与完成的10例案件的司法鉴定文书(复印件);

(六)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文

章(复印件);

(七)参与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

(八)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

书、接受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中,第(四)项需要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第(五)~(九)项需要加盖呈报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申报转评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二)《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信息简表》;

(三)《从事鉴定工作年限及检案数量证明》;

(四)反映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自传一式2份;

(五)申报人任现职期间以第一鉴定人身份完成的、能够全面反映其司法鉴定

能力和水平的司法鉴定文书10份(复印件);

(六)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

书、接受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中,第(四)项需要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第(五)、(六)项需

要加盖呈报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工作于每年下半年进行,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章评审

第十九条中评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公道正派,群众公认,并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每届评委不少于9人。中评委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初审。中评委办事机构对接到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二)专业考试。从事法医临床或法医病理专业工作的转评人员(已取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除外)应当参加由中评委办事机

构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提交中评会评审。有关考试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评审。中评委召开评审会,出席评审会的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中评委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四)审批。评审结果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正式通知推荐单位,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取得时间自中评委评审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评审过程中发现伪造、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

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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