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_P2P法律依据
P2P法律法规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p2p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p2p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息保护。目前思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形:(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依据《联营解答》的规定,该类合同应认定无效,利息予以收缴。但由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理论认识的深入,《民间借贷规定》目前的思路是,在认定有效的情形下,支持的利息同样按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标准进行保护。但关于该问题,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四倍计息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引发出出借方从银行借的款项后又转手进行民间借贷谋取高息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由于现在并没有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有效性进行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采取的思路是借款合同认定无效,但在处理结果上,借款人在返还本金给出借人的同时,不再收缴利息,而是需要给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贷平台的兴起,集资犯罪也开始向这一领域渗透。
P2P网贷平台以去中介化的方式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使得更多人可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来。
然而,由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存在漏洞,诸多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洗钱活动。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一、P2P网贷平台的集资犯罪类型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分子通过欺骗手段向未获得金融牌照的P2P网贷平台投资者收取高额利息,而这些集资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金融牌照范围,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金融诈骗罪。
相关分子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推荐人员、炒作平台实力等手段诱骗投资者参与平台投资,然而这些投资都不能获取实际收益,已构成金融诈骗罪。
3、伪造、变造、隐匿财务会计资料罪。
相关分子为掩盖其集资行为,擅自篡改平台财务数据,已构成伪造、变造、隐匿财务会计资料罪。
二、案例分析1、顺丰金融案顺丰金融是由顺丰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的一个P2P网贷平台。
平台宣传其处于特殊背景下,深挖翻倍无人接盘垃圾标,让100元打造出10万元的经典案例。
然而,平台存在多项风险,借款人违约率高,而经营方却暴富,投资者损失惨重。
经法院认定,该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诈骗罪和强制献金罪,涉案金额高达66亿元。
2、福惠宝案福惠宝是国内首个以互联网理财为名,吸收百万投资人资金的盘口。
平台承诺高额回报,一度成为炒作焦点。
以分红、补贴等名义发放的回报虽引诱不少投资者,但实际上向投资人发放的仅仅是一些假红包。
福惠宝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诈骗罪和隐匿财务会计资料罪,涉案金额高达48亿元。
三、司法认定问题在司法认定方面,传统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通常可以参考金融法规加以认定。
然而,由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措施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尚不完善,因此对于P2P网贷平台集资犯罪事实的认定有时显得棘手。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P2P网贷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
然而,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非法集资平台,带给了社会不良影响。
那么,在司法上,如何认定P2P网贷集资犯罪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集资犯罪的认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种集资犯罪类型,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等。
这些罪名的适用,要根据各自的罪名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在P2P网贷集资犯罪中,最常见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因为,P2P平台的本质是借贷平台,其投资者所出资金并非贷款,而是相当于向平台进行委托投资,由平台负责借贷或投资,再根据收益回报给投资者。
而非法P2P平台则是通过诱骗、欺骗等手段,虚构项目、承诺高收益,以此骗取公众的钱财。
这样的行为,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对于P2P网贷非法集资的量刑也是有一定标准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依照贪污罪数额较少的规定定罪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但不足2000万元的,依照贪污罪的标准定罪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依照受贿罪的标准定罪量刑。
因此,对于各种量刑标准的判断也尤为重要。
在司法认定P2P网贷集资犯罪时,还需要确定的是平台主体的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P2P网贷平台应当具有储存、管理被出借人个人信息、资金等信息的能力,有对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应对借款行为的真实性、资信度等作出评估。
基于此,若P2P网贷平台未经相应资质认证而从事网贷业务,或者未经出借人知情同意而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P2P网贷非法集资本质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表现,需要结合法律要求进行认定。
同时,平台主体的责任也尤为重要。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p2p备案法律意见书

p2p备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为您提供关于P2P(Peer-to-Peer)借贷平台备案的法律意见书如下:一、背景介绍P2P借贷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借贷双方的直接对接,平台作为中介方提供信息发布、资金存管、风控管理等服务。
目前我国对P2P借贷平台的监管比较严格,要求平台进行备案登记,以保障借贷交易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二、备案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P2P借贷平台需要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的程序进行备案。
备案主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主体,并提交相关材料。
备案所需的主要材料包括:1.备案申请书:包括备案机构名称、备案机构的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2.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3.备案机构业务模式、机构风险控制措施、合规运营规则等相关材料;4.备案机构的资金存管、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等制度;5.备案机构的网站或者移动APP的备案情况,包括备案号、备案单位等信息。
备案程序大致为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备案:即向备案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2.备案审核: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材料的审核,并对备案机构进行实地考察;3.备案的结果: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将获得备案号,并在合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1.合规风险:备案程序繁琐,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可能被责令停止运营或处以罚款。
因此,备案前应对备案条件进行细致评估。
2.信息安全风险:P2P借贷平台涉及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存储,存在信息泄露风险。
备案机构应加强对用户数据的保护,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资金风险:备案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存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避免出现资金挪用、风险蔓延等问题。
四、法律建议1.合规评估:备案前应对备案条件进行严格评估,确保备案机构符合备案要求;2.备案材料准备:根据备案要求,整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3.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备案机构应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完善资金存管机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风险;4.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备案机构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更新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完整课件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
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 同监管、创新监管。
监管范围
包括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 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 销售等业务的监管。
监管措施
包括制定业务规则、实施备案管理、 制定风险管理标准、开展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管等。
监管科技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 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防范化解金融 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挑战
风险控制、信息安全、消费者权 益保护等。
02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概述
1 2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是指规范和调整互联网金融 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的总称。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监管 。
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欧盟支付服务指令》
该指令是欧盟为了促进欧盟内部的支付市场一体化而制定的法规,对欧盟内的互联网金 融支付业务进行了规定和监管。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
该法规定了电子交易的法律效力,为美国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3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按照法律效力等级,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该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电子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了分类监管,明确了各 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
2018最新、最全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8)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35)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49)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49)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6)第三部分部门规章 (65)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65)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72)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84)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89)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96)六、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107)七、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13)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8)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124)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129)十一、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132)十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135)十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139)十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143)第四部分司法解释 (145)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45)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152)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156)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171)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2)第五部分行业规定 (177)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178)第六部分立法草案 (182)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83)第七部分其他 (195)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 (195)第一部分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

银监会发布《⽹络借贷暂⾏管理办法》 12⽉28⽇,万众瞩⽬的P2P借贷监管细则——《⽹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或本办法)终于出台。
P2P理财是最近⼏年在我国出现的投资理财⽅式,⼀⽅⾯它可以帮助解决⼩微企业等的资⾦需求,同时也为个⼈增加⼀个快捷⽅便、起点低的投资渠道,有的甚⾄1元钱也可以投资,因此发展⼗分迅速。
不过,多家机构的最新统计显⽰,临近年底,P2P理财平台跑路的数量出现激增。
什么是P2P理财? P2P理财⼜叫P2P信贷,是互联⽹⾦融的⼀种。
简单理解是:个⼈对个⼈,P2P理财指个⼈与个⼈间借助某⼀电⼦商务专业⽹络平台,完成借贷、双⽅确⽴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续。
P2P年终跑路⽐例激增 ⾦融信息平台银率⽹发布的数据显⽰,11⽉跑路的P2P平台共64家,⽐10⽉份激增433%,其中有9家平台属于11⽉新成⽴的,当⽉就卷钱“跑路”了。
从总体上看,全国运营的'P2P企业先后有近三千家,⽽跑路的累计已有⼋百多家,近三分之⼀。
与此同时,受利率市场化、央⾏降息等因素影响,P2P理财的收益率在下降,风险在增⾼。
平台频繁跑路,这不仅仅是平台投资⼈的⼀个痛点,也是整个P2P⾏业⾄今还未能解决的⼀个难题,加强监管的呼声⽇益⾼涨。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站消息,银监会会同⼯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28⽇)公开征求意见。
1.本质是信息中介不是⾦融机构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专门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与出借⼈(即贷款⼈)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2.实⾏负⾯清单制禁⽌12种⾏为: 《办法》以负⾯清单形式划定了⽹贷中介机构的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了禁⽌发放贷款、禁⽌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设⽴资⾦池等⼗⼆项禁⽌性⾏为。
P2P行业相关国家政策大全

P2P行业相关国家政策大全仁润科技-高端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商1、2015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2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表述为“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总理寄希望于互联网金融发挥草根金融的优势,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发挥作用。
另一个方面希望互联网金融可以加快改革和转型步伐。
2、2015年5月8日《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2015年深化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包括制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制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3、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文件出现15次“互联网金融”这个关键词,2次出现“网络借贷”。
其中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
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
4、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不仅正式承认了P2P的合法地位,也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性质。
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为总的要求,明确了包括股权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在内的多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职责边界。
这是P2P行业第一部全面的基本法,为P2P行业的创新发展真正指明了方向。
5、2015年7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条例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6、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划定了24%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的“媒介身份”。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融的靴⼦缓缓落地,将逐渐形成繁杂细密的监管政策和制度体系。
在2010年⾄今的⼏年时间内,与互联⽹⾦融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政策竟也有⼏⼗项之多。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互联⽹⾦融有关的相关法律知识。
互联⽹⾦融的监管法规 ⼀、刑法 互联⽹⾦融准⼊门槛低,仅仅凭借⼀台电脑,⼀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个P2P⽹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些骗⼦利⽤P2P⽹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的损失。
利⽤互联⽹进⾏⾮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百七⼗六条⾮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百九⼗⼆条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专门监管法规 1、P2P⽹络⼩额信贷法规 2011年8⽉23⽇,银监会发布《关于⼈⼈贷有关风险提⽰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信贷偏紧情况下,⼈⼈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出借⼈信息,评估借款⼈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量报道,引起多⽅关注。
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及法律关系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及法律关系分析P2P网络借贷行业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并于2006年传入我国且逐渐发展繁荣。
继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后,国内P2P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
目前,代表性的P2P借贷公司主要有:陆金所、拍拍贷、宜信、人人贷、红岭创投、积木盒子、点融网等。
众多借贷公司的公司定位及其业务模式可以归纳为信息中介模式和信用中介模式(包括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型信用中介模式)。
一、信息中介模式信息中介模式的整个借贷流程无抵押亦无保证担保,平台只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进行信息匹配,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必要的工具、技术支持。
平台本身不参与交易,不承担借贷风险,也不承担信用、期限转换等职能,不涉入资金利益链条,仅仅扮演“单纯中介者”的角色,是一种具有金融脱媒特征的直接融资形式,属于纯粹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
此类P2P网络借贷公司在注册时多以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身份进行注册,将自身定性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公司。
从法律关系上讲,此种模式法律主体有借款人、出借人(投资人)和网络借贷平台,涉及两类民事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一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借款人与出借人(投资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签订电子《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将资金交付(划转)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生效。
出借人(投资人)享有按期依约取得本息、转让债权、了解债务人基本信息等权利,负有如期支付出借款项等义务;借款人享有依约得到出借资金等权利,负有按期偿还本息等义务。
其次,就利息部分,借贷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
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界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第根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利率约定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24%以内,包括24%),一个是自然债务区(24%-36%期间),一个是无效区(超过36%)。
P2P网贷与互联网金融政策法规

P2P网贷与互联网金融政策法规
蜀山小伙
1. P2P网贷与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居间撮合服务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第23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第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P2P网贷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合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撮合,使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并收取相关报酬的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2. 理财人及借款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
3. 理财人通过P2P网贷与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的出借理财收益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P2P网贷与互联网金融的出借理财收益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护。
4.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法规类别】互联网经济审判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高检诉[2017]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7.06.01【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2017年6月2日)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6 年4 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先后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开座谈会,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纪要如下:一、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1 准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
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引入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6年发布,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该方案明确规定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门槛、风险防范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重要内容,要求平台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
此外,该方案还对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了细化的监管措施,保护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随着P2P网贷行业的兴起,相关的监管政策也应运而生。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发布,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准入条件、业务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强调了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并对平台备案、合规审查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要求,为整个行业提供了有力的监管依据。
三、《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方支付是一个日益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我国颁布了《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运营规范、资金存管要求等重要事项。
通过明确支付机构的合规要求,加强风险防控措施,有效保障了用户的支付安全和权益。
四、《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代币发行融资(ICO)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防范这一领域的风险,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指出,ICO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金融活动,对于擅自进行ICO 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这一公告为区块链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当下,P2P网贷这一项业务也逐渐成为了众多投资者投资的对象。
然而,由于网贷平台的管理不力,导致一些机构逐渐演变成了非法集资或者金融诈骗组织,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因此,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成为了近年来司法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集资犯罪的认定标准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接受社会公众存款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亦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司法实践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P2P网贷集资犯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诈骗:P2P网贷平台雇佣“打手”实施暴力讨债、威胁恐吓等行为,或者采用虚构“保障基金”“资金托管”“网贷合同”等欺骗手段诈骗投资者的钱财。
(2)非法集资:P2P网贷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或网络渠道迅速吸金,再以高利率贷款或高息理财的形式回馈给投资者,大量集资后集体失联跑路。
(3)传销:P2P网贷平台通过虚构虚张声势、天花乱坠的赢利前景和回报、物质奖励等手段,招揽“下线”、维护自荐、制造口碑炒作、发起“升级进阶”等活动让投资者进行多次缴纳资金以获取高额收益。
(4)洗钱:P2P网贷平台通过虚假投资、蓝田帐等手段,把广泛的“非法性资金”通过多种方式、层层转移、混淆源头来源,以躲避法律管制的形式,使“非法性资金”通过网贷平台进行最终的洗钱。
二、案例分析1、翼龙贷2015年9月,翼龙贷的三名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该网贷平台虚构协会、组建投资联盟的虚假信息,改变销售标的的要求和经营模式,催收大量欠款,疑似从资金池中抽取资金等非法行为,涉案资金近百亿元,涉及1.8万余名投资者。
2、汇通财富2017年6月,汇通财富的老板邵某等42人被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诚信创造价值
法律保障
LOGO
法律保障 《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108条,《合同法》第211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 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 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依据 1.《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 第108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 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 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 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 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1.《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居间服务的合法性 1.《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 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 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1. 名 词 解 释
P2P借贷(peer to peer) :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国 内通常称其为“人人贷”
诚信创造价值
LOGO 标题
2. 法 律 依 据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 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 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 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 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 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 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 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以依法向 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 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诚信创造价值
LOGO 标题
2. 案例1—阿里巴巴、淘宝+天猫
10000亿
12月3日,淘宝在 公告栏里贴出了这个惊 人的数字。这是淘宝和 天猫两大平台截至11月 30日的年交易额数据。 你可以把它当做中国电 子商务的一个新里程碑。
这一切都让电子商 务的未来显得更加乐观。 马云认为,10000亿还 只是一个起点。
614.7%
271.4%
197.6%
112.1%
71.3%
40.9%
84.2
2011 2012 P2P贷款规模(亿)
2013e 2014e 增长率(%)
2015e
2016e
诚信创造价值
P2P贷款的四种模式
传统模式:
搭建网站 线上撮合 筹资人 P2P平台 投资人 电 商
优点: 利于积累数据,品牌独 立,借贷双方用户无地域 限制,不触红线 缺点: 如果没有用户基础,则很 难实现盈利
诚信创造价值
3.案例2——京东商城
LOGO 标题
2012年达到了600亿人民币 2011年GMV则接近260亿元,其平均增速维持在250%左右
2010年,京东商城全年销售额达102亿元 2009年销售额40亿元 2008年营业额13.2亿元, 占08年中国B2C市场87.1亿元规模15.15% 2007年营业额3.6亿元 2006年营业额8000万元 2005年营业额3000万元 2004年营业额1000万元 2004年初涉足电子商务
诚信创造价值
(4)2012年中国P2P贷款交易规模
228.6亿元
LOGO 标题
截至2012年,我国P2P贷款公司放贷规模达到228.6亿元,同比增长271.4%。 预计,贷款规模未来两年内仍将保持200%左右的增速。
2009-2016年中国P2P贷款交易规模
5000 4000 3000 2000 1442.9 1000 0 1.5 2009 13.7 2010 680.3 228.6 2471.8 3482.7 912.8%
中产阶级
高净值人士
还款管理
信用是平台理财的核心,也是平台理财的责任之道。共同实现互助、共赢。
诚信创造价值
LOGO
四、 典 型 案 例示范
诚信创造价值
LOGO 标题
1.宜 信 P2P
宜信P2P公司成立于2006年的北京。宜信自成立以来,业务年化 增长率均超过300%。2008-2012年,宜信的p2p业务增长了300多倍。
平台模式:
引入小贷公司 的融资需求 筹资人 P2P平台 投资人 小 贷
优点: 成本小,见效快 缺点: 核心业务已经脱离金融范 畴 典型案例:
LOGO 标题 6. 信 用
…… 商帐追收
释放信 用价值
风险控制
工薪阶层
微小企业主
学生及其家长 贫困农民
信用
信用审核
流程对 接 信用教育
获取收益 精神回报
LOGO 标题
3. 平 台 原 理
诚信创造价值
LOGO 标题
4. P2P 借 贷 特 点
特点: 第一,收益率高。
第二,互联网技术的运用。 第三,借贷双方的广泛性。 第四,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诚信创造价值
5.中国P2P贷款的发展历史
LOGO 标题
行业呼唤规范,呼唤政策监 经过5年的发展,P2P贷款在 2012年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 管,纷纷成立行业联盟进行 自我约束,以求健康发展。
LOGO
互联网 P2P 金融法律依据
诚信创造价值!
目 录
一、互 联 网 金 融 二、国 家 方 针 政 策 三、P2P 金 融 法律 四、典 型 案 例 示 范
LOGO
诚信创造价值
LOGO
一、互 联 网 金 融
诚信创造价值
LOGO 标题
1. 互联网金融
2013年我国第三方在线支付的规模大约有3.66万亿,过去7年的年均增速达到111%,目前 使用互联网支付的网民数量达到2.2亿。随着线上支付应用的深入,2013年行业增速已经下滑至 66%;此外行业格局也相对固化,支付宝凭借电商平台的优势占据49%的市场份额;财付通经营 模式与支付宝类似,市场占有率约20%;银联主要依靠体系内优势市场份额9%; 目前线上支付成三足鼎立态势。支付宝、财付通都是同时具有电商平台和虚拟账户着两大法 宝,总体上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联的市场占有率超过80%。
单位:元
诚信创造价值
2. 红 岭 创 投
LOGO
自09年3月正式上线以来,已成功交易1万5千多笔, 成功借款金额达1亿2千多万元,目前已成网络借贷交 易网站中的第一品牌。
诚信创造价值
3.人人贷
LOGO 标题
2013年上半年:
4.7325亿元
诚信创造价值
以上所有数据来源于《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
最火爆的话题,一方面因
为它的影响力越来越高,另 一方面也因为行业爆发了许 P2P贷款的理念源起于1976 年,但碍于技术限制,发展并 不顺利。直到2005年,全球 第一家P2P贷款公司在英国成 立,2007年传入中国。 多恶性事件。
Now
呼唤监管 行业自律 探索发展
2012
诚信创造价值
2007
9
5. 市 场 前 景 (1) 行 业 走 势 图
LOGO 标题
p2p金融平台2011年整体成交 额为10.03亿元,2012年(其中一 些平台公司2012年才成立)全年成 交额达到104.13亿元,增长速度令 人吃惊。
诚信创造价值
(2) 2012年p2p平台收益和交易情况
LOGO 标题
诚信创造价值
(3) 市 场 需 求 大
LOGO 标题
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体经营消费贷款是一个蓝海市场,但目前金融机构没有投入足够 的资金和精力在这个市场上。市场并没有达到供求平衡。 据福布斯和宜信公布的《2013中国大众富裕阶层财富白皮书》,中国私人财富快速 增长,2012年末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约83.1万亿元。其中,可投资资产在10万 ~100万美元的大众富裕阶层迅速扩大,2012年年末达到了1026万人。大众富裕阶层的 财富保值需求强劲,并普遍追求中低等风险,目前最青睐固定收益类产品。P2P理财产 品符合这个市场需求。
LOGO 标题
债权转让:
线下购买债权 将债权转售 筹资人 P2P平台 投资人 债 权
优点: 平台交易量迅速提升,适 合线下 缺点: 有政策风险,程序繁琐, 由于需要地勤人员,所以 地域限制不利于展业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担保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