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电管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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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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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电气线路及设备管理维护职责范围
1.1 施工供电线路、变配电装置, 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检修和巡视, 并定期检查。
1.2 各施工承包商从变压器高压恻引出线(含高压电路保险、避雷器、高压计量装置)到施工生产区和施工生活区的一切设备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安装、检修、维护。应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应有专人负责。
2.施工用电管理
2.1各用户方需要用电, 应书面提出申请(包括用电负荷), 经设备管理部批准, 并指定接口点。
2.2 各施工单位应从指定地点引接。对未经批准私自引接电源者, 除停止供电、责令其拆除、追缴所窃电费外, 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2.3各施工承包商必须在电源变压器高压测安装准确的计量装置(电度表), 线损及收费办法按合同规定执行。按用电比例分摊各施工承包商。
2.4 各施工承包商安装完电气设备后, 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验收合格后, 方可送电。
2.5 施工承包商需新增负荷时, 必须提前一周向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并注明所增设备和容量, 经设备管理部批准后, 指定接口点。
2.6 各用户方接到电费缴纳通知单后, 在三天内向业主缴纳电费;五天内不
缴电费者, 执行合同有关罚款规定或按电费总额罚款10%的滞纳金, 十_大于16mm2。
3.2 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2.5m, 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 架设高度不得低于6m, 线路交叉时1-10KV的线路最小垂直距离必须大于2m, 构筑物顶部架设时必须高于顶部2.5m。
3.3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 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 并在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3.4 架空线路的安装应符合ISBN7-120-00200-7-TM.47要求。
3.5 几种线路杆架设时, 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 线间距符合
《DL500g.1-92》要求。
4. 变压器
4.1 各类变压器安装必须符合《DL5009.1-2002》规定。
4.2 变压器周围1m外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围栏, 在围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围栏门必须上锁。
4.3 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触面应接触良好, 连接牢固可靠,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4.4 施工变压器每两年必须彻底检修一次, 对于法兰漏油、绝缘老化、螺丝松动、操作机构锈蚀等问题, 要进行处理。
4.5 围栏内地面应平整, 无杂草杂物。
5. 施工现场的直埋电缆
5.1 电缆穿过道路时埋深要大于0.7m, 应采用保护套管。
5.2 地面上应沿电缆走向每隔20m设置地下电缆的走向、用途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