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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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交通重点用能单位(企业)集团、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市政路局、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上海港港政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指导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建交联〔2013〕138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条件(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资金支持范围,支持范围参见“办法”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参见“办法”第四条;2、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3、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交(竣)工验收;4、无知识产权纠纷;5、对于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需先申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本市根据“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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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建交联〔2013〕1380号)可在(二)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二、具体要求2014年度专项资金申请、受理与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申请需提交完整纸质文本。

《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

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调研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调研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调
研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调研通知
各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沪交科〔2018〕540号)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做好资金管理办法到期后的修订工作,特向你单位征集修订意见和建议,征集内容主要包括:
一、已获得补贴项目的情况。

2016年-2019年已获得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节能减排效果、存在的问题等(参见附件1,由已获得补贴资金的单位填写)。

二、希望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的项目。

包括:技术方案、实施内容、投资情况、主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节能减排效果、希望补贴方式和标准等(参见附件2,为集思广益,所有单位均可填写)。

需要附件电子版的,请询下方联系人。

意见和建议电子版请于2020年5月29日前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附件(略):1.2016年-2019年已获得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补贴项目调研表
2.希望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的项目调研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结束——。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6]1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22【实施日期】2016.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6〕147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节[2016]793号),沪经信调[2016]643号,沪建建材[2016]1002、1013号、沪交科[2016]1227、1246号、沪农委[2016]302号、沪水务[2016]1501、1590号、沪环保防[2016]390、391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15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76330.0874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66号)等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671台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补贴资金24865.12万元。

2、按照《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号)等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13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奖励资金3425.71万元,前期诊断费468万元,项目审核费51.71万元,共计3945.42万元。

3、根据《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02号),安排227家于2012-2014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已通过审核的企业补贴资金1743.5万元,2016年8个清洁生产中高费示范项目补贴资金283万元,共计2026.5万元。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5]1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29【实施日期】2015.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151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调[2015]513号、沪建管函[2015]486号、沪交科[2015]365号、沪经信装[2015]555号、沪环保防[2015]421号、沪经信节[2015]532号、沪商商贸[2015]288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6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59418.14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2]18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浦东新区合庆、周浦等4个重点区域第一笔70%的调整专项补贴资金14000万元。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和《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沪经信推[2013]316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补贴资金尾款407.73万元。

3、根据《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19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4年度上海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补贴(第一批)107.04万元。

4、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4]21号)规定,安排2015年度第二批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42927.52万元。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沪经节[2008]484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484号)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已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但节能量奖励金额,仍按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200元计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八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本市申报2013年度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本市申报2013年度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本市申报2013年度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沪建交联[2012]1300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本市申报2013年度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130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3年度)的通知》(厅政法字[2012]245号)的要求,现就本市申报2013年度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具体内容详见交通节能网http:///2006/jiaotongjj/07jiaotjnw/index.html)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3年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资金申请。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央及本市市级单位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由集团公司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

二、受理事项。

(一)受理单位。

本市申报的受理工作由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负责。

地址: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2楼邮政编码:200025联系人:朱盈联系电话:021-6384157213818123557传真:************电子邮箱:****************(二)时间安排。

1、2012年12月31日前,请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进行网上申报;2、2013年1月5日起,经统一确认后,各单位可下载打印已定式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3、2013年1月25日前,各单位应按要求上报已装订成册的完整的书面材料;4、2013年2月8日前,组织初审,对于部分重点项目还将组织开展现场审核;5、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需要开展第三方审核的,申报单位应于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第三方机构节能量审核并提交。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从而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总体要求1. 贯彻“节能优先、减排为主”的原则,加强科学、规范、严格的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2. 加强工作机制的建立和管理,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促进资金使用的协同作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3. 政府、企业、社会的分工合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水平。

二、资金来源1. 中央、地方财政拨款。

2. 科技部门的支持和重点资助。

3.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经费拨付。

4. 社会资本、银行贷款或其他合法途径投资和捐赠。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1. 资金使用范围(1)研究、开发、推广汽车及船舶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技术、新能源技术和环保技术。

(2)加快轨道交通、水运、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提升运力和效率,节约能源。

(3)资助企业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的能源技术研究,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技术革新和转型升级。

(4)制定、更新和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计划,编制节能减排标准和法规。

(5)资助交通运输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培训、评价,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2. 资金使用方式(1)设立封闭专户,加强资金的保管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2)优选资金使用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目标的达成。

(3)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评估标准,强化项目进度和效果的监督。

(4)建立资金发放、使用和监管的信息平台,强化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四、资金审核和审批1. 中央、地方财政对资金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核。

2. 申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来自有关机构的专家审核和审批。

3. 省市政府成立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地方财政拨款的申请。

4. 财务部门与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联合审核,最终审批资金使用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沪府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6日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并给予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3.06
•【字号】沪府办〔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2021〕19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沪发改环资〔2021〕14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制定的《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6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本市2012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本市2012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本市2012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沪发改环资[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本市2012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190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旅游局、市质量技监局: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节〔2012〕880号、沪经信节〔2012〕881号、沪经信节〔2012〕882号、沪建交函〔2012〕1353号、沪质技监综〔2012〕766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八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6042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根据《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9〕502号)、《关于开展上海市2011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11〕364号)等规定,安排2010-2012年335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审核补帖资金,其中223家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计2230万元;112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每家补贴4万元,计448万元;共计2678万元。

2、根据《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019号)等规定,对2010年6月到2011年5月期间推广的节能空调,安排地方清算补贴资金,计1580万元。

3、根据《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信节〔2008〕484号)等规定,安排2009至2011年55个经审核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清算补贴资金2355万元;安排2012年56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第一笔50%补贴资金2474万元;共计4829万元。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落实《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的奖励和补贴,不用于直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第三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下达本市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二)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工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四)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

(五)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处理项目,鼓励应用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三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5]3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12【实施日期】2015.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三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36号)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委、市教委: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环保防[2014]550号、沪环保防[2015]86号、沪经信调[2015]65号、沪建管函[2015]82号、沪建管函[2014]960号、沪建管函[2014]1070号、沪发改能源便字[2015]4号、沪质技监综[2015]55号、沪交科[2015]101号、沪教委后[2015]2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6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1767.66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3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1391辆老旧汽车淘汰补贴1020.25万元;安排经审核通过的3781辆黄标车淘汰补贴6388.05万元;共计7408.3万元。

2、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沪府办发[2012]18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青浦区华新镇石材行业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第二笔30%补助资金1500万元。

3、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2]88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4个装配式整体住宅示范项目补贴资金726.13万元。

4、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2]88号)和《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311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4年第三、四、五批35个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第一笔50%的补助资金1689.9万元。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 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 闻

沪 发 改 规 范 〔2021〕5 号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委 办 局 :
P1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上 海 市 节 能 减 排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 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工 作 要 求 ,落 实 《上 海 市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上 海 市 环 境

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

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管 理 部 门 ”)根据部门职责,分 别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具 体 操 作 实 施 。市 审 计 局 等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同做好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要求)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须由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其 中 ,市发展改革委 牵 头 负 责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和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推 广 、节能低碳 能 力 建 设 等 实 施 细 则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牵 头 负 责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工 业 节 能 减 排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节 能产品推广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交 通委牵头负责交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 化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业 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绿化市容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支持方式、扶 持 标 准 、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 理 、实施期限等内容。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报 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研究修改,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等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 第九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 每 年 9 月底 前 ,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节 能 减 排 办 。市 节 能 减 排 办 应 当 在 每 年 1 0 月 底 前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安 排 建 议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 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人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额度,研究提出本年度资金预安排,并印发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资金使用拨付流程) (一) 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及扶持金额后报市节能减排办,内容包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性 质 、节 能 减 排 降 碳 量 (或 高 碳 能 源 替 代 量 、废 弃 物 减 量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量 )、总 投 资 及 扶 持 金 额 ,以及 审核意见等。 (二) 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和扶持金额清单后,进行审核并及时 下 达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抄 送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 (三) 申请拨款。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在 1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 拨款申请。 (四 )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 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区。 第~1■一条( 监督管理) (一) 加强监督评估。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市节能 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 情 况 和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稽 查 和 审 计 。对 采 取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补 贴 资 金 的 单 位 (个 人 ),由各项目 管 理 单 位 牵 头 负 责 追 回 资 金 ,并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搞好信息公开。对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市节能减排办负责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和 年 度 总 体 使 用 情 况 。各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公 开 制 订 的 本 领 域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操 作 流 程 (申报指南)。对于拟支持的项目(事 项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下达计划前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项 目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以 及 拟 扶 持 的 资 金 额 度 。对 于 资 金 使 用 结 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资 金 拨 付 后 通 过 部 门 网 站 进 行 公 开 ,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实际拨付的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 法 自 2021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 期 至 2026年 5 月 3 1 日。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进上海交通节能减排工作,扶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规范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下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补贴本市交通节能减排的实施和推广。

三、使用原则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交通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产品应用与推广项目。

鼓励对既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交通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四、支持对象和范围(一)通过对既有运输工具、交通设施进行技术(流程)改造、设备更新,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2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规模化(60辆以上)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排放减少40%以上的项目。

(三)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购买并使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按照国家以及市有关鼓励政策执行;已经从其它渠道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的节能减排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持方式和标准(一)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项目,按实施期内新增节能能力进行补贴。

根据项目或设备的新增节能能力,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补贴。

以上单个项目只能按一种方式和标准补贴,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六、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交通运输企业。

2、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3、申报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并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减排效益分析)和实施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八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6]12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0.24【实施日期】2016.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6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八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6〕125号)市环保局: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环保防[2016]322、332号、沪环保总[2016]279、280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4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8985.335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4]87号),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6年度上半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补贴资金5226.77万元。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3号)、《关于调整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通知》(沪交科[2015]1409号)等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6第十一批1859辆老旧汽车淘汰补贴资金1722.7万元。

3、根据《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实施细则》(沪环保防[2016]112号)等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第一、二批5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补贴资金29.865万元。

4、根据《上海市“十二五”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超量减排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沪环保规[2012]443号)和《上海市燃煤电厂脱硝设施超量减排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沪发改环资[2013]121号)等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5年度15家电厂41台机组的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补贴9314万元,2015年度10家电厂24台机组脱硝设施运行超量减排补贴12692万元,共计共22006万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1年节能减排专项
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1]06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17
【实施日期】201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批)的
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1]061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09】28号)、《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超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沪环保计【2008】518号)、《上海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支持政策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0】351号)、《关于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城【2008】267号)等规定,在你单位申报资金补贴奖励审
核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研究平衡,现将今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批)下达给你们。

请据此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批)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2011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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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二条(使用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或天然气等石油制品替代
能源,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

(三)本市注册的老旧船舶的提前报废项目。

(四)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资助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

节能减排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于节能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新增节能量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对于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替代燃油的项目,根据燃料替代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资助。

对于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的货运运输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3000元(含)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

(三)对于已享受国家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补贴总额不高于本办法第四条(一)、(二)项的标准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资助。

对于老旧船舶提前报废项目,按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0号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
单位公章);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审批、完工和能耗计量等证明材料;
4、按申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指定的受理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评审。

受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和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计划申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复核后上报。

3、计划下达。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联合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核拨。

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
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并告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交通港口局。

(三)工作经费
用于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建设交通委部门预算中。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交通港口局要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

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二)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应用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中。

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滞留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由市有关部门追缴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项目单位三年内申请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1日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建交联[2009]1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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