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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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安全、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式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生产、运输系统后,方可回采,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时,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113条规定。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满足通风要求,做到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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