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机动车入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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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机动车入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营造“平安、优美、节约、和谐”的校园环境,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农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收费是指机动车进入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区校园内(包括生活区)所产生的资源占用费,适用于所有进入福建农林大学金山校区校园的机动车。

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园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由校办、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宣传部、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产业处、保卫处等部门组成,科学管理机动车入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委托保卫处进行机动车入校收费管理工作。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保卫处指派保安员负责收费,财务处每周负责结算一次。

第五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福建农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六条学校在校门安装机动车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均应凭智能管理卡(以下简称“智能卡”)进出校门。

智能卡分为固定智能卡和临时智能卡,其中固定智能卡分为免费卡、年卡、月卡。

持固定智能卡的车辆,经智能收费管理系统远程自动识别后,实现自动升闸放行。

其它临时来车在进门时领取临时智能
卡,出门时经识别系统读卡、验证,收费后放行。

第七条学校依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

具体分为:
(一)本校公车。

执行公务的本校车辆可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并办理免费卡。

(二)本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私车
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的私车可申请办理免费卡。

(三)本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配偶及直系亲属私车
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可申请办理免费卡,须交卡片成本费。

(四)在校学生私车
在校各类学生凭单位证明可申请办理免费卡,须交卡片成本费。

(五)校内租房户私车
校内租房户可依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办理年卡、月卡,并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费。

(六)外单位驻校内机构车辆
、西边村、下安新苑居民的车辆,可申请办理免费卡,每户仅限张。

、其余驻校机构、经营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车辆,可申请办理年卡、月卡,并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费。

(七)临时停车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保安员同意。

无正当理由或与学校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除使用固定智能卡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车辆外,出租车、校外进校送货车、校外进校接送人员(包括幼儿园)的
车辆、进校探亲访友车辆及其它外来车辆一律使用临时智能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校内有接待任务的单位可到保卫处领取接待卡。

外单位来校的公务车辆,进校门领取临时智能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智能卡和由接待单位提供的接待卡一并交给保安员,不收取费用。

一张接待卡限一车一次进出校门。

(八)不实行收费的车辆
除本办法规定应办理智能卡但不收费的车辆外,下述类别的车辆亦不收费: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
、参加“110”联动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等;
、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包括送殡车队);
、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施工车辆,凭保卫处签发的标识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进出的,不实行收费;
、新购的按规定可以办理免费卡的公、私车辆,车主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须进出校门的,可向保卫处申请有效期为天(自购车之日起起算)的免费卡,以便通行。

第八条收费标准(根据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号文件精神)(一)办理年卡、月卡车辆收费标准
、证驾驶范围的车辆每月元,年费元。

、、证驾驶范围的车辆每月元,年费元。

(二)外来车辆收费标准。

①小车:白天(:(含)到—:)每辆次元;夜间(:(含)—次日:)每辆次元。

②座以上的客车(含座),核定载重量吨以上(含吨)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③摩托车:白天(:(含)—:)每辆次元;夜间(:(含)—次日:)每辆次元。

④跨白天、夜间两个时间段停车,收费元,跨白天、夜间三个时间段停车,收费最高不超两个时间段相加的标准,并以此类推。

第九条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与管理
(一)申请。

申请办理固定智能卡,应按规定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停车收费智能管理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福建农林大学官方网页“公示公告栏”下载。

、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保卫处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保卫处发放免费卡。

、各类私车《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后,由保卫处办理相应固定智能卡。

除在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外均应交卡片成本费。

、在校各类学生可凭单位证明可申请办理固定智能卡,须交卡片成本费。

、各类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系首次办卡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集体申办的由部门审核可不提供行驶证原件);
()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集体申办的由部门审
核可不提供驾驶证原件);
()车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申办的由部门审核可不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系本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应提供单位证明;系校内租房户的,应提供租房协议书等文件;外单位驻校人员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二)审核与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智能卡。

、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人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不符的,不予办理固定智能卡。

但若申请人居住在校外,且有材料证明车主为申请办卡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车辆实际使用人为申请人的,可按“一户一车一卡”准予办理固定智能卡。

、无有效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申请办卡车型不符的,不予办理。

、中、大型以上私车,不予办理。

、各类固定智能卡仅限于申请人在准驾车辆上使用。

、固定智能卡损坏、丢失的,可以申请重新办理,收取两倍成本费;临时智能卡损坏、丢失的,使用人应赔偿成本费。

第十条法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缴所漏年费、撤销智能卡使用权限、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伪造或变造我校各类智能卡,及私下售买、出租各类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本校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在编人员或与本校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借用合同或派遣合同的人员以及本校离退休人员等。

(二)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印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

(三)校庆、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期间的车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办法由福建农林大学校园交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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