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
合伙企业法
〔3〕合伙份额的转让〔重点〕: A、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B、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为涉及合伙协议的变更和第三人入伙的问题,所以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转让合伙份额的协议转让的是持分权,自该协议生效时起受让人即取得该份额。 D、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权,除非合伙协议排除了这一权利。 〔4〕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B、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缺乏以清偿时,才由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C、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
例: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方案,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例:某合伙企业欠甲2万元,同时合伙人乙欠甲借款1万元。某日,甲向该合伙企业购置货物一批,应付货款1万元。甲的这一付款义务,可因以下哪些原因而消灭? A、甲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 B、甲以对该企业享有的2万元债权的一半相抵消 C、乙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同时结了乙对甲的债务 D、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消
合伙企业法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2.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2005年〕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解析】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资时间按约定
注意与公司不同
二、合伙企业财产
构成、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收益
共同共有
1
财产的管理
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份额质押
2
共同共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均应当依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 2、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3、法院强制转让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缺乏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方案,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清偿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A D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 动。
李某与纪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 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纪某 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 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 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 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 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 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法条第九十 九条) 3.李某该怎么办?
3.异议权和撤销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 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 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 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交易禁止 、对其 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经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于1997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公布,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原二、三、四、五章合并为第 二章下的五个小节,增加了一个小节(特殊的合伙企业)、 增加了一业的分配: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概念对比: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紧密、稳定的企业可以口头协议必须书面协议可以工商登记必须工商登记合伙人并行连带,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补充性连带,合伙人有先诉抗辩权没有独立诉讼地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有独立诉讼地位财产可以随时分割财产在企业存继期间内禁止分割是民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均是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共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不同点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工商户可不建立账簿,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建立账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合伙企业法
(三)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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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型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 成为合伙人
2、外部转让:协议优先原则+一致同意+同
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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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法院强制执行的转让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由优先 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 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 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 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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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同意+协议+告知)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 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程序: 办理变更登记 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本身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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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伙的法律后果: (1)新合伙人与原来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 定;(约定)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对入伙前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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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入伙与退伙
5-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2)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是:①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C.太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D.企业法人 E.北京市人民政府〖析〗在我国,仅有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同时对外国人未予限制。
正确答案:AB。
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5)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根据这些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应当是书面的。
《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新)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 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出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四)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案例讨论 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 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 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 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质押不妥,该 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乙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 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丙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 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丁认为:“既然如 此,黎明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去向律师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合伙人的分工是内部关系,不具有 公示性,外界并不知晓,因此对善意第 三人是无效的。不具有执行权权的合伙 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的交易,有效,由合 伙企业承担责任。 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交易对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 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 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 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 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 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财产份额 的结算。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伙企业的特征★★★【考点一】合伙企业的特征★★★1.“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注意】若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此类协议不构成合伙协议。
2.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3.合伙企业的信用: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自己的财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5.合伙企业内部治理灵活。
【考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考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合伙人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做有限合伙人)2-50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只剩普通:转普通;只剩有限:解散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出资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考点三】合伙企业的登记【考点三】合伙企业的登记项目内容登记事项(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额(总额)(2)合伙人: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登记管理1.欺诈登记撤销。
因欺诈登记被撤销的合伙企业,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伙企业登记。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
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合伙企业因特殊原因歇业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考点四】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份额★★★【考点四】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份额★★★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财产构成合伙人的出资 + 以合伙名义取得的财产和收益份额转让对内: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完成需修订合伙协议。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民法典》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性质、权利义务、财产分配、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组成要素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一种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其参与合伙企业的形成和运营。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依据出资比例分享收益,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收益的比例。
合伙人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合伙企业事务。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出资财产和企业经营所形成的收益以及其他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分配收益,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人还可以约定分配财产的方法和方式。
四、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着限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限于其出资额。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分开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直接追偿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包括合伙期限届满、提前解散、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等。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共同商议解散事宜,并进行资产清偿和债务清偿。
剩余财产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六、合伙企业的纠纷解决方式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合伙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监管的要求为了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成立和运行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合伙企业法规定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中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也迎来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围绕最新民法典下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展开论述,探讨其对合伙企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与性质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指的是根据合伙协议,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投入财产、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管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合伙人之间以经营盈利为目的进行合作,共享经营成果并分担经营风险;二是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投入,且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准则约束各方行为,具备相对灵活的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可以采用两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即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在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明确的边界。
有限合伙则是指合伙人中有一部分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在实践中为一些风险投资提供了一种相对合理的形式,投资者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界定。
三、合伙协议的签订与内容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管理必须依据合伙协议进行。
合伙协议是作为合伙企业组织关系的基础,包括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的签订需要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明确经营决策的程序和方式,明确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并可以对于合伙企业的转让、合伙人退出等情形做出约定。
合伙人可以依据自身需要和利益进行充分协商和约定,以灵活适应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在权益和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划分。
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资本的出资比例、收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管理权的分配方式等。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 2、个人独资企业清算。通知债权人。财产清偿顺 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 他债务等。
• 3、注销登记
• 案例分析:
• 1、李明想设一独资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 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企业董事长。资本暂 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他注册 资本1元,认为资本越少,承担的责任就越小。计 划雇用3名职工,但支付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他认为企业业 务较少,没必要设置账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他的这些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超过1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4年2月10日,乙未经 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 货物。2004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
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C.以本企业的名义为培训老师提供担保
D.销售一批培训教材
五、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 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两人合伙人合作协议合同(精选10篇)
两人合伙人合作协议合同两人合伙人合作协议合同一、合伙财产1、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
二是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
三是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例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财产的性质也就是合伙财产归属问题,对此认识有分歧。
合伙财产的性质是与对合伙有无民事主体资格相联系的。
罗马法将合伙作为合同关系,不注重合伙的团体性,合伙财产的性质为按份共有。
近现代各国法律有规定为按份共有的,如日本民法典;有规定为共同共有的,如德国民法典。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不利于维护合伙的稳定性,不能充分体现合伙的团体性。
在认可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合伙财产的性质应当是共同共有,应当强调合伙财产的不可分割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有属于所有权概念中的概念,合伙财产不限于所有权,还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因此,说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包括准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在涉及合伙财产权于合伙人财产权关系上,需要对合伙人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1)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包括退货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21条)。
(2)财产份额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2条、第25条)。
(3)合伙债券抵销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课件(共27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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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如异体同心 ——合伙企业法
• 一.合伙企业概念和类型
•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 三.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 (一)设立条件 • (二)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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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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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
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 •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制定的、 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除了《合伙企 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 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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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 可以成为合伙人。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 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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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 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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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 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重点
合伙企业法重点概述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普通合伙企业一、定义: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设立条件: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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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转让:
1、向外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额,必须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额,应当通知其 他合伙人。 3、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 权利。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
退 伙 生 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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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A、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B、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的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 任清算人。 C、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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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
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
(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
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
(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
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二,合伙积累财产。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这种共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但只
在分配利润、退伙以及解散清算时,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
在其他情形下,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按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财产以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权利的多少。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