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租赁合同(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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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本着诚信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其拥有座落于沙市区三板桥村四组地段的养猪场(共41间)永久性出租给乙方养猪使用。租期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计算。
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养猪场年租金为叁万元,以后将不会根据物价上涨等一切因素上调租金。
3、甲方为乙方安装电表、提供用电来源,开挖地下水井。乙方日常所用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柒万元整(现金)作为乙方先期交给甲方的房屋租金。待乙方房屋租金预付款柒万元正使用完毕后,乙方不论经营状况如何,必须在每年12月1日一次性交纳下年度房屋租金,并不得拖欠。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根据需要而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需征求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原房屋建筑、水、电等设施需要维修的,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的养猪场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若发生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等违法行为和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外来因素
1、如因国家开发项目征用土地需拆迁养猪场,甲乙双方养猪场租赁合同终止。乙方尚未使用完毕的租金,由甲方按月计算如数退还给乙方。
2、国家开发征地拆除养猪场,乙方只享受国家政府给予的牲猪搬迁转移经济补贴政策,而其他因房屋拆迁的一切国家政府的经济补偿由甲方享受与乙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