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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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附2、作业成效监测设计与成效评估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附1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
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1、作业设计封面(见样式一)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抚育作业是针对重点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进行的以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为主要方式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以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对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优先安排抚育间伐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
附件2: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界定的公益林。
(四)作业成效监测设计:包括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设置、样地调查。(详细内容见附2)
(五)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并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第十九条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1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建立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档案,包括调查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作业验收和总结文件、作业成效监测资料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办造字[2005]17号)同时废止。
(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第九条对特用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在中龄林内进行。将林木划分为若干植生组,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疏伐作业后,为调整林分的树种结构和层次结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补植,形成混交林。
(三)卫生伐
在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中进行。清除生态功能降低的被害木。在林隙较多、较大的林分中,应适当补植目的树种。
第十条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三章抚育技术
第十一条抚育方式
(一)透光抚育
在幼龄林内进行。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四)景观疏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理进行景观疏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第十二条抚育强度
在确定的抚育林分中,根据林分功能和状况,按照优良木、有益木、有害木,合理确定抚育方式方法,并设计伐除有害木。
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作业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且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对于容易引起风倒的林分或因抚育强度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每次抚育间伐后郁闭度不得降低0.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初始期、间隔期和抚育强度。
第五章作业设计
第十七条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包括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概算等设计;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第十五条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地块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抚育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源自文库
第十六条小班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按小班调查设计表(见附1)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标准地一般为0.1公顷;标准地总面积占小班面积比例一般为2%;在标准地分树种、保留木和有害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见附1),起测径阶为6厘米;填好标准地调查资料汇总表(见附1)。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建设单位为总体编写。
第二十条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建设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资料装订的顺序为:作业设计审批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审批工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项目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改动后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景观疏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强度。
第十三条剩余物处理
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章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抚育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或经及时更新变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根据年度计划,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中、幼龄林中,按照先近后远、先急后缓、集中连片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地块,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地块。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
第七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
第八条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
附2、作业成效监测设计与成效评估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附1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
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1、作业设计封面(见样式一)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抚育作业是针对重点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进行的以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为主要方式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以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对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优先安排抚育间伐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
附件2: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界定的公益林。
(四)作业成效监测设计:包括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设置、样地调查。(详细内容见附2)
(五)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并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第十九条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1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建立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档案,包括调查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作业验收和总结文件、作业成效监测资料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办造字[2005]17号)同时废止。
(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第九条对特用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在中龄林内进行。将林木划分为若干植生组,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疏伐作业后,为调整林分的树种结构和层次结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补植,形成混交林。
(三)卫生伐
在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中进行。清除生态功能降低的被害木。在林隙较多、较大的林分中,应适当补植目的树种。
第十条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三章抚育技术
第十一条抚育方式
(一)透光抚育
在幼龄林内进行。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四)景观疏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理进行景观疏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第十二条抚育强度
在确定的抚育林分中,根据林分功能和状况,按照优良木、有益木、有害木,合理确定抚育方式方法,并设计伐除有害木。
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作业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且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对于容易引起风倒的林分或因抚育强度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每次抚育间伐后郁闭度不得降低0.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初始期、间隔期和抚育强度。
第五章作业设计
第十七条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包括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概算等设计;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第十五条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地块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抚育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源自文库
第十六条小班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按小班调查设计表(见附1)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标准地一般为0.1公顷;标准地总面积占小班面积比例一般为2%;在标准地分树种、保留木和有害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见附1),起测径阶为6厘米;填好标准地调查资料汇总表(见附1)。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建设单位为总体编写。
第二十条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建设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资料装订的顺序为:作业设计审批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审批工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项目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改动后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景观疏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强度。
第十三条剩余物处理
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章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抚育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或经及时更新变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根据年度计划,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中、幼龄林中,按照先近后远、先急后缓、集中连片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地块,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地块。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
第七条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
第八条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