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作业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规章制度汇编
森林抚育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森林抚育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抚育工作。
第三条森林抚育工作的目标是提高森林的质量和产量,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森林抚育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创新的原则,注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抚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六条森林抚育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凡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森林资源的保护第八条凡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毁坏国家森林资源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保护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森林资源的界定和登记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保权属清晰、界限明确。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的保护应当注重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巡查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森林的培育第十三条森林的培育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森林的更新和培育。
第十四条森林的培育应当根据森林类型和地区环境特点,确定种植树种,选择种苗,采取种植方式。
第十五条森林的培育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合理施肥、灌溉,提高森林的产量和质量。
第十六条森林的培育应当注意防治林业病虫害,加强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
第十七条森林的培育应当遵循森林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实施合理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森林的培育应当注重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第四章森林资源的利用第十九条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充分考虑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减少浪费,增加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一、引言森林是地球之肺,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森林抚育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森林抚育工作,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一)目标通过森林抚育,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林木生长,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任务1. 对中幼龄林进行抚育采伐,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林木生长环境。
2. 进行修枝、割灌除草等抚育措施,促进林木健康生长。
3. 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及时掌握森林生长动态和抚育效果。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具体地区名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
(二)实施对象主要针对中幼龄林,包括人工林和天然林。
四、技术措施(一)抚育采伐1. 采伐方式根据林分状况和经营目的,可采用疏伐、生长伐等采伐方式。
疏伐主要是伐除过密的林木,调整林分密度;生长伐主要是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林木质量。
2. 采伐强度采伐强度应根据林分类型、立地条件、经营目的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伐前林分蓄积量的 20%。
(二)修枝1. 修枝时间一般在冬季林木休眠期进行修枝。
2. 修枝高度修枝高度一般不超过树高的 1/3。
(三)割灌除草1. 割灌时间一般在夏季进行割灌除草,以减少对林木生长的影响。
2. 割灌范围割灌范围应根据林分状况和经营目的确定,一般割除影响林木生长的灌木和杂草。
五、组织管理(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森林抚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抚育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森林抚育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技术培训和指导,监督检查森林抚育工作质量;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森林抚育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监理单位负责对森林抚育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符合技术要求。
森林抚育作业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七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更好地指导森林抚育经营工作,进一步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山东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优先选择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优先安排城市周边和国道、省道及铁路两则等影响景观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
防护林、特用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采伐对象。
(一)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1.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2.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4.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其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5.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
(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1.山体坡度36°以上的地段;2.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3.严重荒漠化地区的植被生长区。
林场森林抚育规章制度
林场森林抚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场森林资源的抚育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林场森林资源抚育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物资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抚育管理机制,完善抚育管理制度,加强抚育管理力量,提高抚育管理水平。
第四条林场应当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治森林灾害,促进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林场应当积极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抚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
第六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抚育管理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林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抚育管理人员的抚育管理意识,促进抚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抚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育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合理配置抚育管理人员。
第十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抚育管理人员的工作人员档案,做到档案齐全、资料完善。
第十一条林场应当定期对抚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抚育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抚育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林场应当加强对抚育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激励,提高抚育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抚育管理人员的奖惩机制,发挥奖励的正向作用,约束不良行为。
第三章物资管理第十五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合理规划物资采购和使用,做到物尽其用,节约资源。
第十六条林场应当加强对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提高采购管理水平,确保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七条林场应当对物资进行分类管理,做到按需采购,不浪费资源。
第十八条林场应当建立物资档案,对物资的来源、采购、使用等进行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物资检查制度,加强对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检查,确保物资的质量稳定。
森林抚育工作制度
森林抚育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抚育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抚育工作是指对森林进行幼林抚育、中幼林抚育、成熟林抚育和过熟林抚育等,以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森林抚育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优先、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确保森林抚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抚育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森林抚育工作的实施。
森林经营单位是森林抚育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抚育工作。
二、森林抚育任务和目标第五条森林抚育任务主要包括:(一)幼林抚育:对新造林地进行松土、除草、浇水、修剪、施肥等工作,确保幼林成活率和生长质量。
(二)中幼林抚育:对生长势中等的中幼林进行疏伐、修枝、施肥等工作,促进林木健康成长。
(三)成熟林抚育:对成熟林进行疏伐、修枝、施肥等工作,提高木材质量和林分生产力。
(四)过熟林抚育:对过熟林进行采伐、更新造林等工作,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森林抚育工作目标:(一)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碳汇能力。
(二)提高林木的生长量和木材产量,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
(四)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抗灾能力,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
三、森林抚育规划和设计第七条森林抚育工作应根据森林资源现状、林分质量和生态环境需求,编制森林抚育规划和设计。
第八条森林抚育规划和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森林抚育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
(二)森林抚育的方式、技术和方法。
(三)森林抚育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
(四)森林抚育的经费预算和人力资源配置。
(五)森林抚育的监测、评估和档案管理。
四、森林抚育实施和管理第九条森林抚育工作应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实施,确保森林抚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森林抚育技术规程(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森林生态建设、提高森林质量、保护和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和技术攻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森林抚育技术规程是指利用人工或其他方式改善森林生长环境,提高森林生长质量,保证森林健康生长的技术措施和规范。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森林抚育技术的实施。
第四条森林抚育应该根据林分类型、地理条件、土壤类型、天气情况和森林演替阶段等具体情况制定抚育措施。
第五条森林抚育应该尊重自然规律和生态平衡原则,防止人为破坏森林生态环境,并保障森林生态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森林抚育应该强化科学管理,鼓励创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保护森林资源。
第七条森林抚育应该注重科学技术与实际操作的结合,做到科学规划、控制成本、高效率、可持续。
第二章抚育原则第八条森林抚育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需求施抚育。
根据不同类型森林生长环境和生态要求,制定相应抚育方案。
(二)综合施抚育。
各地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森林修整、林木保护、生物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综合施抚育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三)重视科技创新。
森林抚育应该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生产效益、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保护环境,构建科技平台加强技术创新。
(四)注重数量质量双重保障。
既要保证抚育工作数量,也要保证抚育工作的质量,不能只关心抚育的数量,而忽略了抚育的质量。
第三章抚育措施第九条森林抚育的措施主要包括有机肥料施用、土壤改良、间伐调整、修剪整形、育种选优和防治病虫害等方面。
第十条有机肥料施用应该根据森林生长环境和生态要求确定,一般采用有机肥料、硅肥、生物肥料等方式进行增加水肥保持能力和改善土壤活性。
第十一条土壤改良应该根据所处环境、森林类型而制定相应的措施,以达到改善地表和地下环境、促进树木生长为最终目标。
如喷灌、地表覆盖、施肥、疏松土壤等。
第十二条间伐调整是森林生态的重要措施,将森林群体的密度、胸径等参数调整到合适的水平,有利于森林生态更新和健康发展。
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中幼龄林抚育补助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丛林环境,增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固的丛林生态系统,提高丛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丛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丛林抚育补助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保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置、林地清理等为主的丛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固、健康、丰硕多样的丛林群落结构、提高丛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丛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普遍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挑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丛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计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的规定执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域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丛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对象按《丛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抚育技术第九条抚育间伐(一)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
依照肯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依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利木和伐除木。
保留优良木、有利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光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2001)中的5.2.1.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采用上层抚育、基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技术执行《丛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中的—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为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合理进行森林抚育工作,现制定如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一、作业目标1.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对森林的保护,预防自然灾害,增强森林的抗风、抗旱能力。
2. 促进生物多样性:增加森林植被的多样性,促进生物物种的繁衍和栖息。
3. 提高森林经济效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木材和非木材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二、作业设计1. 编制森林抚育计划: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经营目标,制定合理的抚育计划,包括不同作业区域、作业时机和作业方式的确定。
2. 清除有害植被:定期清除病虫害植物,防止其对森林的侵害,提高森林植被的健康状况。
3. 进行人工造林:根据抚育计划,在合适的地块上进行人工造林,选择适宜的树种,提高森林的密度和品质。
4. 进行抚育间伐:根据森林的生长状态和抚育计划,定期进行抚育间伐,除去生长势弱、畸形和病虫害受侵的树木,减少森林密度,促进优势树种的生长。
5. 进行抚育疏伐:在森林生长期合适的时候进行抚育疏伐,保留优质的树木,促进森林的健康生长。
6. 进行草本植物抚育:根据抚育计划,对森林中的草本植物进行整理和修剪,保证其生长环境的良好状态。
三、作业管理1. 作业负责人:制定作业计划,组织作业人员,负责作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 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计划和规定进行作业,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3. 作业设备:保证作业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 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安全规定,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5. 环境保护: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四、作业效果评估根据作业计划和目标,对作业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森林生长状态、植被恢复情况、生物多样性增加程度等指标的监测和评价。
以上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附件2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森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对象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抚育技术第九条抚育间伐(一)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
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
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新修订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检查验收办法技术要点
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技术 要点
(一)抚育对象和抚育方式
• 抚育对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 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对象。中央财政补贴 森林抚育对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 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 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 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以及综合 抚育。森林抚育方式设计应当根据林分发育阶段、森林培育 目标等,确定采取一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综合抚育措施。 • 修枝、浇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方 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
识别和标记目标树(保留木)
选择目标树的标准:(1)属于目的树种,( 2)生活力强,(3)干材质量好, (4)没有(或至少根部没有)损伤,(5)优先选择实生起源的林木。 选择目标树可以根据不同的森林情况灵活掌握。对于树种价值差异不显著的天然 林,可以不苛求“目的树种”而直接选择“生活力强的林木个体”作为目标树;对于人工 同龄纯林可以不苛求“ 实生”与“萌生”的区别,按照“与周边其他相邻木相比具有最强的 生活力”的原则选择目标树。 目的树种名录、主要森林类型目标树的最低保留株数和最适保留株数由各省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目标树与保留木的区别:保留木包括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
• 政策由来:针对我国森林质量低下的现状,落实2008年 中央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2009年,财政 部、国家林业局启动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试点。 • 政策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贴资金,支持开展森林 抚育,促进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推动建立适合 我国国情林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 • 政策要点:补贴对象:国有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 林。补贴标准:每亩100元。资金用途:直接费用(劳 务用工、机械燃油等)和间接费用(作业设计、技术指 导等)。 • 这项政策在我国林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促进 林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标志。
森林抚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森林抚育工作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质量,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森林抚育作业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森林抚育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单位应定期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对森林抚育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作业人员应每天进行班前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3.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五、安全操作规程1.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 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视线清晰。
3. 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 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
2. 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审批稿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第七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4〕14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森林抚育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特别是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修订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2014年9月29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森林抚育规程GBT完整版
森林抚育规程GBT完整版森林抚育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林冠郁闭后到主伐利用前森林的抚育方法、基本要求与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起源、不同经营强度的用材林以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但不适用于经济林。
术语方面,本标准规定了森林抚育、抚育采伐、人工林、天然林和霸王树等概念。
总则方面,森林抚育的目的是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平衡土壤养分与水分循环,改善林木生长发育的生态条件,缩短森林培育周期,提高木材质量和工艺价值,发挥森林多种功能。
抚育采伐是森林抚育的中心环节,人工整枝、林地管理是森林抚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的生长发育状况与培育目标将各种抚育措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应用到营林生产中,建立起优质高产的森林产业。
3.3 用材林的主要营林措施是抚育采伐,特别是集约经营用材林。
在进行抚育采伐时,必须按照管理程序操作,保证作业质量,严禁借抚育为名攫材,采好留坏,破坏森林资源。
4.林木分级标准4.1 人工林和天然林中的单层同龄纯林的林木分为五个级别:4.1.1 优势木(I级木):该级林木的直径最大,树高最高,树冠处于主林冠层以上,几乎不受挤压。
4.1.2 亚优势木(Ⅱ级木):直径和树高仅次于优势木,树冠形成林冠层的平均高度,侧方多少会受到挤压。
4.1.3 中等木(Ⅲ级木):直径和树高均为中等大小,树冠能伸到主林冠层,但侧方受挤压。
4.1.4 被压木(IV级木):树干纤细,树冠窄小且偏冠,处于主林冠层以下或只有树梢能达到主林冠层。
4.1.5 濒死木及枯死木(V级木):处于主林冠层之下,生长衰弱,接近死亡或已经死亡。
4.2 天然混交林或复层林的林木分为三个级别:4.2.1 优良木:树干圆满通直,天然整枝良好,树冠发育正常、生长旺盛,是有培育前途的林木。
4.2.2 辅助木:有利于促进优良木天然整枝和形成良好干形的,对土壤有保护和改良作用的,以及伐除后即可能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的林木。
4.2.3 有害木:枯立木、濒死木、罹病木、被压木、弯曲木、多头木、霸王树、枝桠粗大与树干尖削度大的林木,以及妨碍优良木与辅助木生长的林木。
森林抚育规章制度范本
森林抚育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抚育管理活动,包括国有森林、民用林、集体林等各类所有型态的森林资源。
第三条森林抚育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
第四条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森林抚育工作中应当遵循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主管机构为国家林业局,地方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承担森林抚育管理的具体实施任务。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七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禁止采伐未经合法许可的森林木材,禁止未经批准的大规模砍伐,禁止砍伐珍贵特用林木。
第八条加强对非法砍伐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监督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九条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销售和利用,禁止向外销售国家禁止采伐的树种,禁止向外销售未经许可的森林产品。
第十条发展森林资源保护新技术,推广生态经济林木种植,提高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森林资源抚育第十一条落实森林抚育责任制,建立健全森林抚育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森林抚育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二条制定森林抚育规划,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建立森林资源监测机制,采用现代技术手段监测森林资源的生长情况,提前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林下经济和林下产业,促进林地资源的多元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章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第十五条推动森林资源的多元利用,发展森林旅游、林下经济、林业生态旅游等新型产业,提高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加强对森林资源利用单位的监管,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开发行为,保护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制定完善的森林资源开发政策和法规,规范森林资源开发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01310-新修订《森林抚育规程》主要内容和实施技术-YLuLXZ
鸭脚木行状补植整体概况
9. 割灌除草 (brush cutting and weeding)
清除妨碍林木、幼树、幼苗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 的抚育方式。
10. 修枝 (branch pruning)
又称人工整枝,人为地除掉林木下部枝条的抚育方式 。主要用于培育天然整枝不良的大径级用材林或珍贵 树种用材林。
5.5 定株 (singling)
在幼龄林中,同一穴中种植或萌生了多株幼树时,按照合理密度伐除质量 差、长势弱的林木,保留质量好、长势强的林木,为保留木保留适宜生长 空间的抚育方式。
陆元昌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CAF),北京100091
6.采伐强度 (thinning intensity) 现行:砍伐和保留林木的程度。常用才伐木的蓄积(或株数)占小班蓄积(或总株数)的百分 率表示。合理的采伐强度取决于经营目的和树种的生物学特性。一般根据森林的生长与立木之 间的数量关系,在不同的生长阶段按照合理的密度确定。确定合理的采伐强度科依据蓄积、最 适株数、郁闭度等方法。 新版:采伐强度包括蓄积采伐强度、株数采伐强度,分别是采伐木的蓄积、株数和抚育采伐小 班的总蓄积、总株数之比。 合理的采伐强度取决于林分生长状态、立地条件、经营目的和树种生物学特性。一般根据不同 立地条件、经营目的以及森林生长与林木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不同生长阶段的合理密度、断 面积、最适株数、郁闭度。依据不同生长阶段的合理密度、断面积、最适株数、郁闭度等确定 合理的采伐强度。 解释:在采伐强度的判定上增加了林分的生长状态和立地条件关系,使得采伐强度的确定更贴 近实际情况。 7. 补植(enrichment planting)
9. 割灌除草
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清除妨碍林木、幼树、幼苗生长的灌木 、藤条和杂草,而不是全面割除清理。 (1)全林割灌不利于保护有前途树种的幼苗,对森林的持 续生长能力有负面影响。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第七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查。
森林抚育作业规定新版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七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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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保障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三)《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五)《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
第五条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重点针对急需抚育的林分,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森工企业的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作业设计质量。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抚育对象和方式第七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的对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对象和方式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
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第八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实施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选择密度大、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的中幼龄林作为抚育对象。
第九条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定株抚育、卫生伐、生长伐、生态疏伐、景观疏伐、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等。
针对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的林分,应当实行抚育方式的配套组合,采取综合抚育措施,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
第十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的抚育方式设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南方地区4年生以上人工幼龄林,生长受灌草、藤本植物抑制明显的,可以单独设计割灌除草。
但是,设计割灌除草面积不宜超过省份年度抚育计划任务的40%,并不得设计在秋冬季节作业。
人工修枝和其他地区的割灌除草应当与其它抚育方式配套实施,不作单一抚育方式设计。
设计割灌除草等抚育方式时,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强度和方式,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和幼树。
第十一条西北、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地域特点的森林类型的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和强度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
必要时,还应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三条根据森林抚育作业要求,修建简易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的作业设计,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执行。
第三章外业调查第十四条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根据集中连片原则确定踏查范围。
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选择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
第十五条对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开展外业调查。
根据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郁闭度、抚育方式、立地条件等确定作业小班边界,作业小班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公顷。
作业小班面积测量采用万分之一地形图调绘、GPS绕测或罗盘仪导线等方式。
对每个作业小班应该实测1—4个GPS控制点并绘制到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并且至少要拍摄一张反映林分现实状况的数字照片备查。
第十六条外业调查采用标准地调查法。
根据作业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为0.067公顷(1亩),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1%。
外业调查时应记录标准地中心GPS坐标。
第十七条作业小班主要调查因子包括:权属,林种,林分起源,树种组成,平均年龄,郁闭度,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公顷株数,公顷蓄积,小班面积,乔木树种萌蘖与分蘖,目的树种更新幼苗幼树等林下植被,立地因子以及灾害情况等。
第四章作业设计第十八条作业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抚育方式。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关键指标、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以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作业时间、费用概算等。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作业设计的格式、内容等要求详见本规定的附件样式四、五、六。
第十九条抚育方式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以作业区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间伐小班的作业设计,应当重点明确小班的保留郁闭度、保留目的树、保留胸径等关键指标,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保留郁闭度。
用材林透光伐后郁闭度,天然林不低于0.6,人工林不低于0.7;在风雪危害严重的地段透光伐郁闭度一次不得降低0.2。
用材林卫生伐后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
用材林生长伐和公益林生态疏伐,伐后郁闭度应当控制在0.6—0.7。
未进行过透光伐的飞播林首次间伐,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
农田、牧场防护林带和护路护岸林带中初植密度较大的宽林带间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6—0.7。
(二)保留目的树。
作业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的森林类型和林分状况,明确保留当地适生的、能够培育形成建群树种的目的树。
天然林以培育异龄复层混交林为目标确定目的树。
(三)保留胸径。
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抚育前林分平均胸径。
第二十一条作业设计有关图件原则上采用电子绘图。
作业设计图应绘制其图纸坐标系,标注小班位置和地理坐标数据。
根据林业制图规定,绘制小班边界,并注明林班号、小班号、目的树种、作业面积、郁闭度、抚育方式等主要内容。
图纸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按照林业调查设计专题制图要求绘制,勾绘作业区范围,标注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名称。
第二十二条作业设计文件主要由作业设计说明书、调查设计系列表、作业设计图组成。
具体参照本规定附件样式三、四至九和样式十、十一。
第二十三条承担抚育作业设计的单位应当将作业设计文件按以下顺序汇编成册:作业设计封面、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设计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作业设计图。
间伐标准地调查设计因子汇总表、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标准地灌木和草本与分蘖萌蘖调查表、作业小班现实状况照片等另册装订。
第五章作业设计档案第二十四条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将调查资料、作业设计文件、审批文件等资料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电子档案,所有抚育作业设计文件均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双项归档,作业设计汇总表和作业设计一览表同时保存原始电子表格,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保存原始制图数据和文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承担抚育调查、设计、审批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职业操守,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数据、科学设计抚育措施、严格审核把关,并在调查表、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上签名确认。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其他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1月19日印发的《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样式一××县(林业局、国有林场)××年度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县(旗、林业局)××年××月××日作业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名称(盖章):法人代表:设计单位资质:设计负责人(签名):设计人员:设计时间: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作业设计说明书以任务承担单位为单元编写,主要内容包括:1、设计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基本原则。
2、设计区概况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经营状况、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3、外业调查说明主要说明森林资源调查方法、作业区和作业小班划分方法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确定依据和方法等。
4、各项技术措施设计包括各类型林分主要特点、作业措施要求及作业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程度等。
5、成本效益测算包括采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及依据;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样式四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汇总表样式五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览表162、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的设计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17样式六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设计表2、分蘗要全部割除,萌蘗要间隔割除。
样式七间伐标准地调查设计因子汇总表19样式八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样式九标准地灌木草本与分蘗、萌蘗调查表21样式十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样式十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