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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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样本分析三个方面(详见《制度》第八条)。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四条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

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而定,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对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可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样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

基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现场考核项目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抽考。

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抽考项目的数量一般不少于本人申请项目的30%,新持证项目的抽查比例应大于已持证项目。

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计量认证现场考核(含获证评审、监督评审和复查评审)抽查项目合格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成绩按通过计。

上海市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践及体会

上海市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践及体会

H U X i a o —l a n , J U U( S h m ̄ E n v i r o n r a e n t a l Mo n i t o r i n g C e n t e r , S h a n g h a i 2 0 0 0 3 0 ,C h m a )
Ab s t 删 :I n t r o d  ̄ d w o r k o f e mp l o y me n t w i t h c e r i t i f c a t e sf o r S h a n g h a i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mo n i t o r i n g p e r s o n n e l c e r t i i f c a t i o n e x a mi n a t i o n ,
考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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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 技术人 员持证 上 岗考核 专 家库 , 挑选本 市环
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颁布以
境监测网络中技术精湛的监测技术人才纳入到 考核专家队伍。
1 . 1 考核 流程
来, 各 网络单位一直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 认真贯
彻落实相关规定 , 定期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理论
收稿 日期 : 2 0 1 3 一O 1 —2 5
ma n a g e me n t .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结合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特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等相关岗位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在试点期间,仅针对环境监测系统内从事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等相关岗位技术人员。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须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总站对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及考核,委托省级站进行现场考核。

第五条各省级站对辖区内自动监测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六条各省级站每年年终向总站报持证上岗考核计划,总站根据上报情况编制年度考核计划。

第七条总站根据年度考核计划组织理论培训及考试。

各省级站组织现场考核,完成现场考试后,省级站将考核结果报总站。

第八条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自考认定工作。

第九条专家管理按《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理论考核专家由总站派出,现场考核专家由各省级站从总站专家库中选取,总站核准。

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第十条凡分别通过理论、现场考核(不分前后,三年有效)的人员,由省级站向总站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总站发上岗证。

第十一条合格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五章申诉第十二条被考核单位不同意考核结论或对专家工作行为有异议时,可向总站提出申诉;总站根据申诉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回复。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返回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 定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 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 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 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 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 目的 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 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 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 定)。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 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 5%。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家和 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返回

环保局监测人员管理制度

环保局监测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环保局监测人员管理,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环保局全体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人员配备与选拔1.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相关标准,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人员。

2. 选拔监测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技能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

3. 监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认可的环境监测专业学历或相关专业背景;(2)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3)熟悉国家环境监测法规、标准和规范;(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培训与考核1. 对新入职的监测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业务知识。

2. 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 对监测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工作态度等。

4. 考核不合格的监测人员,应接受补考或培训,直至合格。

五、持证上岗1.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境监测资格证书。

2. 持证上岗的监测人员,应按照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工作。

3. 持证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持证资格的持续有效性。

六、工作纪律1. 监测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监测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监测对象的商业秘密。

3. 监测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七、奖惩与晋升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监测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监测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3. 监测人员晋升和评优评先,应以其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为依据。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环保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建立一个持证上岗考核制度非常必要。

一、持证上岗的必要性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性很强,监测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正确且高效地进行监测工作。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1. 保证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拥有必要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能够正确地进行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维护环境监测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态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减少不合规行为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这对于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人才投身环境监测行业起到积极的作用。

3.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和数据分析,才能准确评估环境污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内容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包括对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考核内容:1. 专业知识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环境科学知识,熟悉环境监测法规和标准,了解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掌握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编写等技能。

专业知识考核可以通过书面考试或者面试的形式进行。

2. 操作技能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需要掌握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熟悉各种监测仪器的原理和使用技巧,能够正确地采集样品和进行数据记录。

操作技能考核可以通过模拟实验或者实际操作的形式进行,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能够熟练地操作监测设备。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二、制度目的1. 规范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 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工作质量;3. 减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1.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桩机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割工等;2. 环境监测人员:从事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3.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

四、制度内容1. 持证上岗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交底。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

(2)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监测工作。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 培训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环境监测人员:定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3)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 考核与评估(1)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

(2)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技术、数据分析、报告撰写等方面。

(3)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能力等方面。

4. 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情况。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 第三条 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样 本分析三个方面(详见《制度》第八条)。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 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 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 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 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四条 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 样品分析三个方面。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 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 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而定,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男同志年满 50 周岁、女
同志年满 45 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人员可 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 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 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 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基 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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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站审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 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对达到考核要求者颁发《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 核合格证》。
第四章 考核组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总站负责组建考核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组 成员由总站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 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 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好的沟 通协作能力。 担任考核组组长的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至少具有 5 次以上现场考核经历; (二) 较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长的职责 (一) 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 阐述持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 负责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 负责组织基本理论试卷命题,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 现场考核内容以及自考认定的抽查项目,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四) 组织现场考核; (五) 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1. 引言环境监测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并要求他们进行现场考核。

本文将深入探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现场考核,并分享对该制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重要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通过现场考核,监测人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展示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正确选择监测点位、采样和测试环境参数,并能正确运用仪器设备进行监测工作。

这不仅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还能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3.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现场考核内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现场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仪器设备操作能力:监测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各类环境监测仪器的操作方法和使用要点,包括校准仪器、设置参数、采样和测试等。

3.2 监测点位选择准确性:监测人员需要根据监测目的和环境特点,合理选择监测点位,并能够解释选择依据。

3.3 采样和测试环境参数准确性:监测人员需要准确采样环境介质,并正确测试环境参数,如空气质量、水质指标、噪声水平等。

3.4 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能力:监测人员需要能够准确分析监测数据,并编写高质量的监测报告,清晰地表述监测结果和相关结论。

4.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现场考核流程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现场考核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4.1 考核准备:监测人员需备齐相关资料和仪器设备,并进行准备工作,如校准、测试前准备等。

4.2 现场操作:监测人员根据规定的监测任务,进行现场操作,包括选择监测点位、采样和测试环境参数。

4.3 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监测人员需要根据采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准确的数据分析,并编写相应的监测报告。

4.4 评估和总结:考核人员对监测人员的操作过程、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进行评估,并进行总结和反馈。

辐射场所监测方案

辐射场所监测方案
3.建立监测数据审核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
十一、总结与评估
1.每年对辐射场所监测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监测效果。
2.根据监测结果,不断完善监测方案,提高辐射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本方案旨在规范辐射场所的监测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及环境的安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测频次和内容,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二、监测原则
1.科学性:监测方案应基于科学的数据和理论,确保监测活动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规范性:监测活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监测过程的合法合规。
3.动态管理:监测方案应具备灵活性,根据辐射场所实际情况调整监测策略。
三、监测对象与内容
1.辐射场所内部环境:
- γ射线辐射水平监测。
- β射线辐射水平监测。
八、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质量保证: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活动的规范性和数据的可靠性。
-定期对监测过程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
2.质量控制:
-采用标准源进行设备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对监测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排除人为和系统误差。
九、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1.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资源和应急措施。
-个人剂量监测:每月进行一次。
六、监测结果处理与分析
1.监测数据记录:
-监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包括监测时间、地点、设备、环境条件等信息。
-数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2.数据分析:
-定期异常数据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3.报告与通报:
辐射场所监测方案
第1篇
辐射场所监测方案
一、前言
为确保辐射场所的安全与合规,本方案根据《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辐射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此辐射场所监测方案。本方案旨在规范辐射场所的监测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及环境的安全。

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一、背景近年来,随着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不断发展,保障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度内容1. 考核对象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辐射监测员、辐射检测员等。

2. 考核标准•对辐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的了解,具备辐射环境监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操作辐射监测仪器设备的能力,并能正确分析监测数据;•具备辐射安全防护知识,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3. 考核方式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理论考核主要考察考生对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掌握情况,实际操作考核主要考察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4. 考核内容•辐射环境监测的法规和标准•辐射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急处理措施及技能三、考核流程1. 报名考生需提前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并缴纳报名费用。

2. 考试安排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内容涵盖制度内容中列出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3. 绩效评定根据考试成绩和表现,综合评定考生的考核结果。

合格考生可获得持证上岗资格。

四、持证上岗后管理1. 证书有效期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有效期为一定时限,过期须重新参加考核,方可继续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2. 信息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建立持证上岗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

五、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意义•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辐射环境监测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化。

六、结语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提高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落实该制度,不断完善。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受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适用于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的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可参考或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考核细则。

修订后的《细则》有如下的新要求和重要变化一、明确哪些人员需要进行持证上岗考核。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

这意味着需要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与所在机构性质和人员岗位相关,不区分委托任务性质或项目。

二、被考核单位承担自认定主体责任。

强调了被考核单位申请前需先期完成技术人员自认定工作。

首先,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工作组统筹负责自认定相关工作;其次,《细则》对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分别提出了至少3个月和1个月的要求;此外,《细则》要求自认定结果随持证考核申请一同提交主考单位,即自认定合格人员才可以申请持证上岗考核。

三、理论考核内容发生重要变化。

一是对理论知识按方法原理进行了科目分类,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

将考核重点调整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知识以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监测原理等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为保证考核质量每人每次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二是调整了开卷考试年龄,统一为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四、成绩评定宽严并济。

2020年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doc6)(1)精品

2020年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doc6)(1)精品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是必要且迫切的。

一、制度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考核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核内容与形式1. 考核内容(1)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环境监测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确保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监测项目与方法: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各类环境监测项目的操作要点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环境监测人员需要熟悉常见的监测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进行日常的设备维护和校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4)数据处理与报告编写:环境监测人员需要掌握数据处理方法和报告编写规范,能够准确、全面地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撰写科学规范的监测报告。

2. 考核形式(1)理论考试:包括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监测项目知识的考核,以笔试形式进行。

(2)操作能力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包括使用监测仪器设备和处理监测数据的能力。

(3)实际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与认证1. 考核管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管理需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考核过程的组织和实施,以及考核结果的评定等工作。

2. 考核认证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人员将获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和职业资格认证,以证明其具备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和资质。

持证上岗的环境监测人员具备专业性和可靠性,能够有效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四、制度监督与改进为确保考核制度的公平和科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监测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定期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进行检查,以及对考核结果的监控和评估等。

现场辐射监测规定

现场辐射监测规定

现场辐射监测规定一、监测人员1.热爱辐射环境监测事业,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勤奋学习的工作作风。

2.所有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的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辐射环境监测中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掌握数理统计方法。

3.所有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的人员应执行环境监测合格证制度,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测、分析项目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

做到持证上岗。

二、监测职责1.电离辐射源单位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运行期间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时的应急监测;评价正常运行及事故排放时的环境污染水平;调查污染变化趋势,追踪测量异常排放时放射性核素的转移途径;并按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结果。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各电离辐射源单位实施监督性环境监测;对所辖地区的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实施调查、评价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在电离辐射污染事故时快速提供所辖地区的环境电离辐射污染现状;并负责审查和核实本地区各电离辐射源单位上报的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结果。

三、现场环境测量1.就地电离辐射监测必须选在有代表性的地方进行,通常测量点应选择在平坦方。

2.在测量现场核对仪器的工作状态,确保仪器工作正常后方可读取数据。

3.在测量现场应尽可能对监测仪器进行校验,防止仪器工作状态变化对监测结果4.当辐射场自身不稳定时,应增加现场测量时间,以求测出辐射场的可能变化范5.在现场进行放射性污染测量时,一定要防止测量仪器受到污染。

6.就地测量数据应在现场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数据是否有异常,以便及时采取补7.对一些关键监测点位尽可能进行连续测量,连续监测仪器必须保持稳定连续的态。

8.就地测量的一切原始数据必须仔细记录,对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环境参数应一所有需要记录的事项,事先均应编印在原始数据记录表中。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3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按照《规范》内容试行,请各相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二、市、区卫生计生委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及放射诊疗许可中相关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三、各相关单位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电子邮箱:************.cn。

意见和建议收集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3日附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一般要求、预评价技术要求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7857 医用放射学术语(放射治疗、核医学和辐射剂量学设备)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76 医用诊断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22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78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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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放射源基础知识。
2)熟悉放射源使用场所的环境监测。
3)了解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基本要求。
3.6实际操作考试
1)电离辐射
①熟悉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
②掌握相关标准中的测量方法。
2)电磁辐射
①熟悉电磁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
②掌握相关标准中的测量方法。
4.本大纲由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考核地点原则上在市辐射站进行。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持证上岗考核的一般流程包括:
(1)市辐射站考核办公室每年2月底之前在市辐射站网站(/)公布当年考核计划,持证上岗考核一般安排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需申请考核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辐射站考核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第十条现场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采样、布点、试剂配制、常用测量(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现场样品分析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量。
第十一条原持证人员需增加合格证项目时,所增加的项目在原证的项目类型范围内的,只需参加实际操作考核;在原证的项目类型范围之外的,则需参加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编号
5
电离辐射
评价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7–2006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1–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Z 125–2009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6–2011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7–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第五条考核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和理论考核试题库,负责考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颁证和考核换证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考核专家库由市辐射站及(或)其他单位辐射监测专家组成。项目考核前,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人数从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掌握该考核项目分析方法的人员(每个考核项目至少2人),并确定1人为组长,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成立考核组。
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考试大纲
1.考试目的
为配合环境监测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提高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辐射环境监测的方法,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特编制本大纲。
2.考试资格
全市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中的监测人员。
3.考试范围
3.1电离辐射环境监测
1)熟悉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的基础知识。
2)熟悉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中用到的辐射量和单位。
(1)换证前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物中发表一篇及以上与原合格证项目相关的论文;
(2)换证前两年内参加市辐射站组织的比对和质量考核且结果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逾期未及时申请办理换证复查者,其持证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五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并注销合格证: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辐射站”)对全市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持证上岗考核。全市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包括各区县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及各行业环境监测站。
第二章 考核工作管理
第四条市辐射站成立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网络成员单位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
2)熟悉电离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
3)了解造成电磁辐射泄漏与辐射污染的原因。
4)了解电磁辐射防护的技术与对策。
3.4辐射环境(电离和电磁)管理
1)了解我国辐射环境管理体系。
2)了解辐射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含部分放射卫生标准)。
3)了解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了解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制度。
3.5放射源安全管理
5
电离辐射
评价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GB 11215–198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2010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
GB/T 16146–199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
3)了解电离辐射的来源。
4)熟悉电离辐射的特性以及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5)了解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
6)掌握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专业理论及技术。
3.2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1)了解电磁辐射环境与电磁辐射污染源的基础知识。
2)熟悉电磁辐射测量基础与测量仪器。
3)掌握环境电磁辐射场测量方法。
3.3辐射防护
1)熟悉电离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基础理论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现场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标准和程序、问题回答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评定,符合相应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基础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其中之一不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不合格。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当次考核资格,该监测人员所有申请项目均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条上岗证考核费用暂定为现场项目80元/项,实验室分析项目120元/项。市辐射站在当次考核报名时向申请考核单位收取全部考核费用。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与考核组成员之间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一经查实,该单位当次全部考核结果作无效处理,考核组成员将被暂停直至取消考核专家资格。
第七章 合格证管理
(2)考核方案由考核办公室根据各申请项目的人数确定,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3)考核组严格按本细则和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考核办公室。
(4)考核办公室收到考核组报送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意见颁发合格证,并公示10个工作日。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1806–2004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GB 20664–2006
密封放射源Leabharlann 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4–2006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5–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
GBZ 116–2002
续上表
序号
名称
检测标准(方法)/评价依据名称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考核实施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资格管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参考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发布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所有网络成员单位的监测人员,均应取得《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5.附表: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考核项目、常用检测标准(方法)及评价依据
附表:
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考核项目、检测标准(方法)及评价依据
序号
名称
检测标准(方法)/评价依据名称
编号
1
电磁辐射
评价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1988
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GB 13615–2009
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HJ/T24–1998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HJ/T10.2–1996
3
射频电磁场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HJ/T10.2–1996
4
无线电干扰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HJ/T10.2–1996
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GB/T7349–2002
GBZ 132–2008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6–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43–2002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
GBZ/T 152–2002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75–2006
6
X、γ辐射剂量率
环境地表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GB/T 14583–1993
第二十一条基础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者,由考核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证书遗失时应及时申请补办,并需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考核办公室经核实,可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持证人员可申请换证复查,复查内容主要为实际操作抽查考核,复查考核结果评定标准同初次申请时的评定标准。合格证有效期内一直从事辐射监测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复查时原合格证上的项目可免考:
GB 13616–2009
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
GB 15707–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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