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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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了解电离辐射的来源。
4)熟悉电离辐射的特性以及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5)了解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
6)掌握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专业理论及技术。
3.2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1)了解电磁辐射环境与电磁辐射污染源的基础知识。
2)熟悉电磁辐射测量基础与测量仪器。
3)掌握环境电磁辐射场测量方法。
3.3辐射防护
1)熟悉电离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辐射站”)对全市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持证上岗考核。全市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包括各区县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及各行业环境监测站。
第二章 考核工作管理
第四条市辐射站成立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网络成员单位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1806–2004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GB 20664–2006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4–2006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5–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
GBZ 116–2002
续上表
序号
名称
检测标准(方法)/评价依据名称
HJ/T24–1998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HJ/T10.2–1996
3
射频电磁场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HJ/T10.2–1996
4
无线电干扰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HJ/T10.2–1996
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GB/T7349–2002
第二十一条基础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者,由考核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证书遗失时应及时申请补办,并需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考核办公室经核实,可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持证人员可申请换证复查,复查内容主要为实际操作抽查考核,复查考核结果评定标准同初次申请时的评定标准。合格证有效期内一直从事辐射监测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复查时原合格证上的项目可免考:
第十三条考核有以下方式:
(1)基础理论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统一命题,集中笔试。
(2)实际操作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提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基本技能和现场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实际操作、提问等考核方式。
(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3)调离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者。
因上述(1)或(2)款被注销合格证的人员,自注销合格证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考试大纲;
5
电离辐射
评价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GB 11215–198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GB 6566–2010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
GB/T 16146–199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
第十四条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考核地点原则上在市辐射站进行。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持证上岗考核的一般流程包括:
(1)市辐射站考核办公室每年2月底之前在市辐射站网站(http://sisr.sepb.gov.cn/)公布当年考核计划,持证上岗考核一般安排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需申请考核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辐射站考核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第十条现场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采样、布点、试剂配制、常用测量(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现场样品分析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量。
第十一条原持证人员需增加合格证项目时,所增加的项目在原证的项目类型范围内的,只需参加实际操作考核;在原证的项目类型范围之外的,则需参加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GB 13616–2009
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
GB 15707–1995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与标准
HJ/T 10.3–1996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HJ/T24–1998
2
工频电磁场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基础理论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现场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标准和程序、问题回答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评定,符合相应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基础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其中之一不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不合格。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当次考核资格,该监测人员所有申请项目均认定为不合格。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考核实施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资格管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参考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发布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所有网络成员单位的监测人员,均应取得《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1)熟悉放射源基础知识。
2)熟悉放射源使用场所的环境监测。
3)了解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基本要求。
3.6实际操作考试
1)电离辐射
①熟悉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
②掌握相关标准中的测量方法。
2)电磁辐射
①熟悉电磁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
②掌握相关标准中的测量方法。
4.本大纲由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五条考核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和理论考核试题库,负责考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颁证和考核换证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考核专家库由市辐射站及(或)其他单位辐射监测专家组成。项目考核前,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人数从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掌握该考核项目分析方法的人员(每个考核项目至少2人),并确定1人为组长,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成立考核组。
编号
5
电离辐射
评价标准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7–2006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1–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Z 125–2009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6–2011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7–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本大纲根据全市辐射环境监测的特点,对电离、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源管理所需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提出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的要求,它们分别是:
了解:指有初步的认识。
熟悉:指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
掌握:指能够理解、熟记并在工作中应用。
本大纲是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考试范围,是辐射环境监测人员备考的依据。
第十二条持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免持证上岗理论考核。原则上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辐射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同志可开卷考试。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市辐射站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质量考核且结果合格者,可免去第一参加人相应项目的实际操作考核,但必须参加基本理论考核。
(1)换证前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物中发表一篇及以上与原合格证项目相关的论文;
(2)换证前两年内参加市辐射站组织的比对和质量考核且结果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逾期未及时申请办理换证复查者,其持证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五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并注销合格证: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5.附表: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考核项目、常用检测标准(方法)及评价依据
附表:
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考核项目、检测标准(方法)及评价依据
序号
名称
检测标准(方法)/评价依据名称
编号
1
电磁辐射
评价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1988
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GB 13615–2009
数字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GBZ 132–2008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6–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43–2002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
GBZ/T 152–2002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75–2006
6
X、γ辐射剂量率
环境地表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GB/T 14583–1993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基础理论考核试卷、主持现场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填写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八条考核由基础理论、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组成。实际操作考核包括现场基本技能考核、现场样品分析考核两种方式。
第九条基础理论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辐射环境保护基本知识、辐射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辐射环境保护标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内容;第二部分为申请项目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和监测规范等内容。
2)熟悉电离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
3)了解造成电磁辐射泄漏与辐射污染的原因。
4)了解电磁辐射防护的技术与对策。
3.4辐射环境(电离和电磁)管理
1)了解我国辐射环境管理体系。
2)了解辐射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含部分放射卫生标准)。
3)了解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了解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制度。
3.5放射源安全管理
附2: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附3: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监测报告;
附4: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
附1
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考试大纲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编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编制说明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114号《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精神,参考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发布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从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的实际出发,组织编制了本考试大纲。
(2)考核方案由考核办公室根据各申请项目的人数确定,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3)考核组严格按本细则和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考核办公室。
(4)考核办公室收到考核组报送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意见颁发合格证,并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条上岗证考核费用暂定为现场项目80元/项,实验室分析项目120元/项。市辐射站在当次考核报名时向申请考核单位收取全部考核费用。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与考核组成员之间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一经查实,该单位当次全部考核结果作无效处理,考核组成员将被暂停直至取消考核专家资格。
第七章 合格证管理
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考试大纲
1.考试目的
为配合环境监测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提高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辐射环境监测的方法,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特编制本大纲。
2.考试资格
全市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中的监测人员。
3.考试范围
3.1电离辐射环境监测
1)熟悉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的基础知识。
2)熟悉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中用到的辐射量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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