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人员素质,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第三条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监测人员经本规定的考核方式考核合格的证明。
合格证分为合格证、临时合格证两种。
合格证颁予市、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正式和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人员。
临时合格证颁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人员。
两种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有同等效力和用途。
第四条根据环境监测工作性质,监测人员分为监测分析类(包含现场测试、采样、样品管理、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复核和审核、监测报告的复核、审核和签发等)、综合分析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编写、遥感解析、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具有领导职责,并授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实施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配置和持证上岗具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有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职责。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做好监测人员基本条件控制、岗前技术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确保本机构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持有合格证者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结合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特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等相关岗位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在试点期间,仅针对环境监测系统内从事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等相关岗位技术人员。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须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总站对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及考核,委托省级站进行现场考核。
第五条各省级站对辖区内自动监测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六条各省级站每年年终向总站报持证上岗考核计划,总站根据上报情况编制年度考核计划。
第七条总站根据年度考核计划组织理论培训及考试。
各省级站组织现场考核,完成现场考试后,省级站将考核结果报总站。
第八条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自考认定工作。
第九条专家管理按《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理论考核专家由总站派出,现场考核专家由各省级站从总站专家库中选取,总站核准。
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第十条凡分别通过理论、现场考核(不分前后,三年有效)的人员,由省级站向总站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总站发上岗证。
第十一条合格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五章申诉第十二条被考核单位不同意考核结论或对专家工作行为有异议时,可向总站提出申诉;总站根据申诉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回复。
河南省环境监控基站运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文件豫环控〔2012〕23号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控基站运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控中心,各运行服务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环境监控基站运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暂行办法》,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省环境监控中心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控基站运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河南省环境监控基站运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基本理论知识考核要点一、废水、废气自动监控各岗位通用部分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教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8、《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9、《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79号);11、《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暂行办法》(豫环文〔2009〕161号);12、《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豫环文〔2009〕161号);13、《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验收暂行办法》(豫环文〔2009〕161号);14、《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0〕228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云环通[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云环通〔2013〕41号)各州(市)监测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简称《考核细则》),现将《考核细则》下发给你们。
请各州(市)监测站及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开展好持证上岗考核的组织工作。
电子版及相关附件下载地址:http:///zwxx/zfwj/yht/201304/t20130407_38171.html (联系人:云南省监测中心站质控室谢海涛联系电话:*************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刘娜联系电话:*************)附件:1.《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2.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流程图(略)3.表1: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表2:参加能力验证及考核等情况统计表表3: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和记录表表4:持证上岗自考认定情况抽查记录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4月3日附件1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州市(级)及县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建立一个持证上岗考核制度非常必要。
一、持证上岗的必要性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性很强,监测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正确且高效地进行监测工作。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1. 保证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拥有必要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能够正确地进行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维护环境监测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态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减少不合规行为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这对于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人才投身环境监测行业起到积极的作用。
3.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和数据分析,才能准确评估环境污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内容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包括对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考核内容:1. 专业知识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环境科学知识,熟悉环境监测法规和标准,了解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掌握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编写等技能。
专业知识考核可以通过书面考试或者面试的形式进行。
2. 操作技能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需要掌握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熟悉各种监测仪器的原理和使用技巧,能够正确地采集样品和进行数据记录。
操作技能考核可以通过模拟实验或者实际操作的形式进行,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能够熟练地操作监测设备。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二、制度目的1. 规范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 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工作质量;3. 减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1.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桩机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割工等;2. 环境监测人员:从事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3.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
四、制度内容1. 持证上岗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交底。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
(2)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监测工作。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 培训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环境监测人员:定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3)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 考核与评估(1)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
(2)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技术、数据分析、报告撰写等方面。
(3)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能力等方面。
4. 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情况。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同志年满 45 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人员可 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 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 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 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基 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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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站审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 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对达到考核要求者颁发《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 核合格证》。
第四章 考核组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总站负责组建考核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组 成员由总站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 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 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好的沟 通协作能力。 担任考核组组长的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至少具有 5 次以上现场考核经历; (二) 较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长的职责 (一) 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 阐述持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 负责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 负责组织基本理论试卷命题,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 现场考核内容以及自考认定的抽查项目,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四) 组织现场考核; (五) 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一、考核目的和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的要求,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二、考核内容1.职业道德和素质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职业道德、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工作积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理论知识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环境监测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考核,包括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监测技术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3.实际操作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包括仪器设备操作、样品采集、现场检测等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具体操作要求。
4.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对现场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的能力进行考核,包括结果计算、数据处理、报告编制等方面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1.报名和资格审核2.统一笔试考核机构组织全体参考人员进行统一的理论知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监测技术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3.实操考核4.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考核四、考核评价和问题处理1.考核评价考核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对参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并给出考核结果。
2.考核问题处理如果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操作问题,考核机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取消考核资格等处理方式。
五、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人员将获得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是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必要条件。
六、考核周期和继续教育七、监督和管理总结: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合理的考核内容、程序和方式,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提高。
此外,应加强对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一、背景近年来,随着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不断发展,保障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度内容1. 考核对象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辐射监测员、辐射检测员等。
2. 考核标准•对辐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的了解,具备辐射环境监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操作辐射监测仪器设备的能力,并能正确分析监测数据;•具备辐射安全防护知识,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3. 考核方式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理论考核主要考察考生对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掌握情况,实际操作考核主要考察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4. 考核内容•辐射环境监测的法规和标准•辐射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急处理措施及技能三、考核流程1. 报名考生需提前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并缴纳报名费用。
2. 考试安排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内容涵盖制度内容中列出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3. 绩效评定根据考试成绩和表现,综合评定考生的考核结果。
合格考生可获得持证上岗资格。
四、持证上岗后管理1. 证书有效期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有效期为一定时限,过期须重新参加考核,方可继续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2. 信息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建立持证上岗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
五、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意义•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辐射环境监测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化。
六、结语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提高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落实该制度,不断完善。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受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适用于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的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可参考或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考核细则。
修订后的《细则》有如下的新要求和重要变化一、明确哪些人员需要进行持证上岗考核。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
这意味着需要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与所在机构性质和人员岗位相关,不区分委托任务性质或项目。
二、被考核单位承担自认定主体责任。
强调了被考核单位申请前需先期完成技术人员自认定工作。
首先,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工作组统筹负责自认定相关工作;其次,《细则》对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分别提出了至少3个月和1个月的要求;此外,《细则》要求自认定结果随持证考核申请一同提交主考单位,即自认定合格人员才可以申请持证上岗考核。
三、理论考核内容发生重要变化。
一是对理论知识按方法原理进行了科目分类,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
将考核重点调整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知识以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监测原理等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为保证考核质量每人每次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二是调整了开卷考试年龄,统一为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四、成绩评定宽严并济。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加强对环境的监管,提高环境质量,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监测人员的招聘、管理、培训等工作越来越重视。
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必要性环境监测人员作为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环境监测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地方监测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没有相应的证书,因此不能很好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此外,一些地方监测人员缺乏责任心,工作不认真,对环境污染的监测不到位,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组成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选拔和培训规定:制定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标准,明确监测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技能,以及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2.考试和评估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定期考试和评估,评估主要包括工作效率、责任心、技能水平等方面。
3.证书颁发规定:对通过考核的监测人员颁发证书,证书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获职称、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限、范围等信息。
4.考核记录管理规定:建立档案记录监测人员的考核成绩、奖惩情况等信息,为有关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数据支持。
5.奖惩制度规定:建立奖惩制度,对达标的监测人员予以奖励,对不达标的予以惩罚,以激励他们积极开展监测工作。
三、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实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实施需要落实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制度体系,包括选拔和培训规定、考试和评估规定、证书颁发规定、考核记录管理规定、奖惩制度规定等。
2.加强宣传: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力度,让监测人员了解制度的内涵和意义,提高他们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持证上岗自认定考核计划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持证上岗自认定考核计划一、背景乌鲁木齐生态环境监测站作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机构,负责对市区内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提供必要的环境保护建议和措施。
为了确保监测站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履行监测站的职责,制定了以下的自认定考核计划。
二、考核目标1.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提升,以全方位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方法。
2.确保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于监测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维护具备必要的技能。
3.培养团队协作和问题解决能力,以提高监测站的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率。
4.提升沟通与协调能力,能够和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三、考核内容1.理论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监测法规、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等重要的理论知识。
考核形式为闭卷考试,考核时间为3小时,考核结果以及格、不合格两种。
2.实操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监测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维护,监测样品的采集、保存和分析等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形式为实操操作和技能测试,考核结果以及格、不合格两种。
3.个人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沟通与协调能力等。
考核形式为面试和工作例会等,考核结果以及格、不合格两种。
四、考核流程1.确定考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2.发放考核大纲和相关参考资料,供考生备考。
3.进行理论考核,考核结果于一周内公布。
4.进行实操考核,考核结果于一周内公布。
5.进行个人能力考核,考核结果于一周内公布。
6.根据所有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人员的优、良、中、不合格等级。
7.对于不合格的人员,制定个人成长计划,并进行专项培训或辅导。
五、考核结果和奖罚1.考核结果以及格、不合格两种等级来评定,考核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的认定证书。
2.考核结果优秀者将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如奖金、晋升等。
3.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和培训,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再次考核。
4.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如果经过再次考核后仍未能达到考核要求,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罚。
2020年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doc6)(1)精品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是必要且迫切的。
一、制度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考核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核内容与形式1. 考核内容(1)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环境监测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确保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监测项目与方法: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各类环境监测项目的操作要点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环境监测人员需要熟悉常见的监测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进行日常的设备维护和校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4)数据处理与报告编写:环境监测人员需要掌握数据处理方法和报告编写规范,能够准确、全面地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撰写科学规范的监测报告。
2. 考核形式(1)理论考试:包括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监测项目知识的考核,以笔试形式进行。
(2)操作能力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包括使用监测仪器设备和处理监测数据的能力。
(3)实际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与认证1. 考核管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管理需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考核过程的组织和实施,以及考核结果的评定等工作。
2. 考核认证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人员将获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和职业资格认证,以证明其具备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和资质。
持证上岗的环境监测人员具备专业性和可靠性,能够有效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四、制度监督与改进为确保考核制度的公平和科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监测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定期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进行检查,以及对考核结果的监控和评估等。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障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监测人员自愿申请考核的参照本细则实施。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监控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审查并颁发合格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分别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和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环保局参照省环保厅考核方式,负责辖区县(市、区)级文案大全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工作。
省环保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承担持证上岗考核的资格并全省通报。
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
基本理论考核为全省统考,现场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的基本理论集中考核;现场考核由省、市级环保部门按照第三条分级分类实施考核。
第五条合格证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采样、测试,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综合技术类(包括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及监测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和自动监测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审核、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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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
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
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
考核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
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5%。
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
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颁发;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颁发。
第十三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3)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