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完刑罚后漏罪是否适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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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的一般法律后果(3篇)

判处缓刑的一般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缓刑的定义及适用条件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事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如下: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二、判处缓刑的一般法律后果判处缓刑后,犯罪分子将面临以下一般法律后果:1. 缓刑考验期的确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2. 缓刑考验期间的法律后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遵守上述规定,则视为考验合格;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则视为考验不合格。

3. 缓刑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缓刑考验期满,具有以下法律后果:(1)犯罪分子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2)犯罪分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并按照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3)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良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减刑。

4. 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法律后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期间撤销缓刑刑期怎么算的

缓刑期间撤销缓刑刑期怎么算的

一、缓刑期间撤销缓刑刑期怎么算的
缓刑被撤后刑期的计算:
1.因犯新罪被撤销的,其刑期为先减去原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再与犯新罪被判处的刑期并罚;
2.因发现漏罪被撤销的,其刑期为先将两罪并罚,再减去原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
3.因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撤销的,其刑期为原判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
4.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二、缓刑执行完毕又犯新罪是否属于累犯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累犯是要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缓刑期满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存在执行期满的问题,所以缓刑期满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三、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缓刑的适用条件为:
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有关问题研究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有关问题研究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有关问题研究作者:王维红白佩伟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我国刑法对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漏罪的情形远比法律规定要复杂得多,如何处理,值得探讨,笔者通过对涉及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逐一分析,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缓刑考验;漏罪;撤销《刑法》第七十条对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较为原则,无法应对实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如被告人某甲因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09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被告人某甲还犯有强奸罪,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但无法找到被告人,后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被告人于2011年7月11日到案,但此时原判刑罚的缓刑考验期已过。

后法院对被告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对决定执行的刑罚仍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提起撤诉。

本文将对涉及到的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处理相关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

一、过了缓刑考验期限后发现漏罪是否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问题本案在量刑时对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到案后,缓刑考验期限已过,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需要将漏罪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直接将漏罪定罪处罚即可,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应将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原判刑罚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处罚原则和方法进行并罚。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应综合考虑立法本意,而不能简单作出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某甲在前罪交通肇事罪的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强奸罪,其行为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首先是因为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时间范围上的要求仅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并未有其他任何时间上的限制,因此,不管被告人实际到案时间如何,法院宣判时间早晚,只要是在这一期限内发现被告人有漏罪的,均不能影响这一时间上的规定,应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数罪关罚的适用条件。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作者:李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1期一、分歧意见上述案例涉及到无期徒刑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

客观地讲,以往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1]这意味着,实践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应是个例。

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罪犯准确适用刑罚却存在一定争议,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减刑后确定的刑罚与新作出判决确定的刑罚依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后,再依据第70条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从而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理由如下:一是减刑裁定与原审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是对原审判决的适当修正,故如此处置符合《刑法》第70条的规定[2];二是将原无期徒刑判决与漏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并决定适用无期徒刑对罪犯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罪犯没有自行坦白或被发现漏罪,则其只要服完减刑后确定的刑期即可获得自由,而若其被发现了漏罪,尤其是因为自首后主动坦白了遗漏的罪行,反而要重新执行无期徒刑,这样一来只会起到鼓励罪犯继续隐瞒所遗漏罪行的效果;三是如果以原判无期徒刑和漏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确定刑罚为无期徒刑的话,则无法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减去已执行的刑期[3]。

第二种意见与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意见一致,认为应当将前一判决所确定的无期徒刑刑罚与对漏罪所判刑罚依照“吸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后,确定其最终执行刑罚为无期徒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如下:二、如何数罪并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对遗漏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后与原判决确定的无期徒刑进行数罪并罚,确定最终适用的刑罚为无期徒刑。

(一)对《刑法》第70条“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理解本文认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在适用确定刑罚时,其中“前一判处的刑罚”应当是指原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刑罚,即“无期徒刑”。

论漏罪的发现标准——基于《刑法》第七十条的思考

论漏罪的发现标准——基于《刑法》第七十条的思考

DOI:10.3969/j.issn.1672-7991.2020.04.014论漏罪的发现标准-基于《刑法》第七十条的思考李百超,刘啸(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关于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但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发现”二字的理解问题进行细致的阐述。

对于漏罪的发现主体与发现时间点主要有法院发现说、最早发现说两种学说,最早发现说既能够解决《刑法》第七十条在适用时存在的疑问,又符合刑法的目的,同时有利于贯彻刑法思维,故应得到肯定。

从《刑法》第七十条的背后原理来看,应当承认侦查机关更适合作为漏罪发现的主体,侦查机关发现漏罪的时间即为漏罪的发现时间,以此为漏罪发现的标准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漏罪;发现标准;数罪并罚;罪刑相适应原则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991(2020)04-0082-06On the Discovery Standard of Omission of Crime—Based on Article70of the Criminal LawLi Baichao,Liu Xiao(School of Law,Hebei University,Baoding Hebei071002,China)Abstract:Article70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9s Republic of 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riminal Law) stipulates the issue of combined punishment for the discovery of omissions,but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does not e-laborate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word“discovery”.There are mainly two theories of the discovery of omissions and the time of discovery:the theory of court discovery and the theory of earliest discovery.The theory of earliest dis­covery should be affirmed because it can solve the doubts i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70of the Criminal Law and meet the purpose of the criminal law,and is conduciv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criminal law thinking.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inciple behind Article70of the Criminal Law,it should be recognized that the investigative agency is more suitable as the subject of the discovery of the omission.The time when the investigative agency discovers the omission is the time when the omission is discovered,which is the standard for the discovery of omission to comply with the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Key words:omission of crime;standard of discovery;combined punishment of multiple crimes;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漏罪发现。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可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可适用缓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No.6,2019 General No.105,Vol.182019年第6期第18卷(总第105期)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可适用缓刑廖福荣,吴梦雅(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江苏南通226001)【摘要】缓刑是我国一种较为平和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意义在于削弱刑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的影响,使其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更好的融入社会,体现了刑罚的教育与惩罚功能。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外),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适用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犯罪人还存在漏罪,数罪并罚后,若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仍可再次被宣告缓刑。

【关键词】漏罪;数罪并罚;悔罪表现;缓刑【中图分类号J DF613【文献标识码】A一、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能否适用缓刑的现实困惑【案例一】李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前李某某还有两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漏罪,应连同原判决,执行数罪并罚。

鉴于本案已经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且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行为,故对其从轻处罚,但因是漏罪,不宜适用缓刑。

故判决撤销原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二】金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在判决前金某某还有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

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2篇)

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2篇)

第1篇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同时减轻刑罚的严厉性,实现刑罚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犯罪分子的主体条件1. 犯罪分子必须是自然人:缓刑适用于自然人犯罪分子,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犯罪分子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满十六周岁。

3. 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必须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行为的条件1. 犯罪行为的性质:适用缓刑的犯罪行为一般应属于轻微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2.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3. 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刑罚条件1.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犯罪分子在所居住社区具有良好的品行,没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区治安没有负面影响。

四、执行条件1.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重大犯罪记录: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故意犯罪、重大过失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

2.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积极参加教育改造。

五、其他条件1. 犯罪分子自愿接受缓刑:犯罪分子必须自愿接受缓刑,不得强迫。

2. 缓刑期限:缓刑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总结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诸多优点,如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减轻刑罚的严厉性,降低监狱拥挤程度等。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中要求对于被判缓刑的罪犯来讲,会有一定的考验期,而在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同时不能又有新犯罪,否则的话将会被撤销缓刑。

那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

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二、是否可以再宣告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由此可见,缓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罪行较轻的人,即应当是宣告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二是将缓刑犯放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而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

第一,“漏罪”亦有轻重之分。

本案被告人甲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犯罪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该“漏罪”情节较轻,按规定可处以较轻刑罚,“漏罪”与前罪并罚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仍然属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缓刑后需要遵守哪些限制和条件

判缓刑后需要遵守哪些限制和条件

一、判缓刑后需要遵守哪些限制和条件《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减刑和缓刑的区别1.概念不同: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

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2.适用范围不同:缓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行为比较轻微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

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限度条件不同:缓刑如果没有发现漏罪或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4.执行程序不同:缓刑由法院判决。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5.考验期: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快车提醒您,减刑无考验期。

6.效果不同:缓刑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减刑的按照减刑后的刑期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三、缓刑执行期间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期限发现漏罪是否还可以判处缓刑呢

缓刑期限发现漏罪是否还可以判处缓刑呢

缓刑期限发现漏罪是否还可以判处缓刑呢《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九条【数罪并罚的⼀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综上,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不能宣告缓刑,若两个罪数罪并罚后仍符合缓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案例1:内蒙古⾃治区⼟默特右旗⼈民法院(2021)内0221刑初2号被告⼈杜某于2018年6⽉8⽇因犯⾮法制造爆炸物罪被⼟默特右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默特右旗⼈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9]Z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杜某涉嫌犯重⼤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4⽇向本院提起公诉。

⼟默特右旗⼈民检察院指控称,⼟默特右旗葡萄架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葡萄架有限公司)成⽴于2012年8⽉18⽇,位于××沟,被告⼈杜某系葡萄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刑法总论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制度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①一般共同犯罪成员,还 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②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 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供述后又翻供的,一审判决之前又如实供述
自首只及自首之罪
辩解不影响自首
(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 自己的其他罪行:异种罪行 3.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五)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减轻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
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
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86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 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
第四节 数罪并罚
(一)概念 1. 一人犯有数罪 2. 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数罪 (1)判决宣告前发现数罪 (2)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3)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新罪 (4)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新罪 3. 各罪分别量刑后按并罚原则决定总和刑
(二)数罪并罚原则 1. 并科:主刑与附加刑;多个罚金 2. 吸收:死刑、无期;剥夺全部财产与罚金 3. 限制加重: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4. 综合原则 5. 尚无定论:有期+管制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
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
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司法判决后发现漏罪如何处理——针对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情况分析

司法判决后发现漏罪如何处理——针对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情况分析

有悔罪 表现 , 没有再犯 罪的危险, 宣告缓 刑对所居住 的社 区没 罪的, 9 5 18 年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人民法 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
有重大不 良影 响, 这是适 用缓 刑的最根本条件 ; 犯罪分 子不 案件 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答案 ( 》 三) 对此作出规定 , 能是累犯或者是犯罪 集团的首要分 子。以上三个条件 必须同 被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不执行原判 刑罚是以罪犯在缓刑考验 时具备, 缺一不可。 而对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有漏罪的犯 期限 内不再犯罪为条件 的, 如果罪犯在缓 刑考验期限 内又犯 罪分子来说 , 对其适用缓刑有悖于上述 立法精神。 第一, 对犯 新罪, 即便该犯罪是在考验 期满后才发现的, 只要 尚未超 过追
1 民 2 1论 2人 坛
这属于人之常情。 而第一种撤销 缓刑的做法 , 等于 撤销缓 刑是罪刑相适应 的需要 。 缓刑是 对原判刑罚附条 部分 罪行, 包括自己尚未被侦 件不予执行的制度 。 据刑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 宣告缓刑的 要求犯罪分子在归案后一律予 以坦白交代 , 根 被 这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司法制度 。 因为 犯 罪 分 子, 如果 没有 刑 法 第七 十 七 条 规 定 的三 种应 当撤 销 缓 刑 查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 不论是新 罪还是漏 罪, 并进行调查取证 , 最终 的情形 , 则缓刑考验 期满后, 原判刑 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 发现犯罪事 实, 量刑情节等予 以定罪量刑是司法 以宣告。 “ 但事实 、 法 尤其是 完毕, 而是指 原判决 的有罪宣告仍然有 效, 原判 的刑罚也没有 机关 的职责, 律并没有规定要求犯罪分子 自供 其罪, 错误 , 由于犯罪分 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符合法定条件, 因此 , 司法机关 尚未发现 的罪行。因此, 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如果没有

撤销缓刑的条件和需注意的问题

撤销缓刑的条件和需注意的问题

撤销缓刑的条件和需注意的问题缓刑/bianhu/cqhwzbh/huanxing/一、如何理解第77条中“判决宣告以前”的含义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即所谓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

这里的“判决宣告以前”,是指生效判决宣告以前,还是指未生效判决宣告以前,抑或有其他涵义,需要澄清,否则可能出现对缓刑犯如何处理的空白时段。

我们认为,这里的“判决宣告以前”,应当理解为判决生效以前,亦即判决确定以前。

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判决确定之日,即缓刑考验开始之时。

只有在缓刑考验开始以后再犯罪,才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显然指判决生效之日。

这样,如果将刑法第77条中的判决宣告以前理解为未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就会导致被宣告缓刑的人如果在未生效判决宣告以后,判决生效以前这段时间又犯罪,应当如何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刑法只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以后犯新罪,以及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其他罪应当撤销缓刑,而没有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后、生效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例如,1999年7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处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判决并予以宣告,甲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于当日宣告生效,从而进入对甲的缓刑考验期;而甲于1999年7月15日又实施了盗窃犯罪。

如果将刑法第77条中的“判决宣告以前”理解为未生效判决宣告以前,那么甲的犯罪行为既不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的,也不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这样对甲撤销缓刑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可见,只有将“判决宣告以前”理解为判决生效以前,才不至于出现对缓刑犯处理的盲区。

二、在对新发现的漏罪和原已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后,是否还可以适用缓刑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1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曾规定,在依照79年刑法第65条对漏罪定罪判刑,并对漏罪和原已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

“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是否可宣告缓刑

“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是否可宣告缓刑

“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是否可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提起公诉时缓刑考验的时间已过,是否还须撤销缓刑,“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是否还可以宣告缓刑。

【案情】被告人杨某于2007年4月17因交通肇事罪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永清县公安局在侦查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曾于2006年以500元价格从犯罪嫌疑人处购买被盗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850元。

永清县公安局于2008年12月9日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杨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2009年8月17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杨某定罪处罚。

【审判】永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前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将新发现的掩饰隐瞒犯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两次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判决,第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07)永刑初字第23号判决缓刑部分;第二,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 000元。

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关于本案,就是否应撤销缓刑以及撤销缓刑后是否还可以再宣告缓刑的问题,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一、此案起诉到法院时缓刑考验期已满,不应再撤销缓刑。

二、发现“漏罪”,说明犯罪分子没有彻底交待自己的罪行,没有真正悔改和认罪服法,这种罪犯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撤销缓刑后,实行数罪并罚,不得再宣告缓刑。

缓刑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

缓刑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ﻭ对于本条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一般情况下不再判缓刑,但如新罪或漏罪情节较轻的,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

在司法中,XX也有对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后的判决再宣告缓刑的判例.但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理由是:一、从条文的含义看,应当撤销缓刑的含义是将缓刑撤销,即撤销的是缓刑,而不是原判决。

原判决判处的刑罚继续有效,不可撤销。

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撤销缓刑的情况下,有期徒刑六个月继续有效,则原判刑罚变成了六个月的实刑,必须执行.再与新判决合并时,该有期徒刑就是刑期的基础,是最起码的起点刑,不可再宣告缓刑。

二、从缓刑适用条件看,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必须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前者是继续危害,后者是没有悔罪表现,均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再适用缓刑。

三、从条文结构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类违规行为情节再严重,肯定不是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也肯定没有达到必须制裁的程度,这类违规行为尚且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举轻以明重,对比这类行为更严重的再犯新罪的行为(漏罪与之并列),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ﻭ四、最高人民XX1985年8月20日《人民XX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第三十五条对缓刑期内发现漏罪的法律适用的解释,已经被新所取代,不能再适用.该答复是在1979年没有类似1997年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仅是对漏罪问题的规定,而新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将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的情形并列,则应依规定执行,先撤销缓刑,合并后不可适用缓刑。

判缓刑对孙子有影响吗

判缓刑对孙子有影响吗

一、判缓刑对孙子有影响吗
判缓刑对孙子有影响。

被判缓刑也是一种刑罚,会留有案底。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不管是违法记录、还是犯罪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

“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

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

主要影响就是孙子的政审方面。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检查。

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对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

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二、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好
法律快车提醒您,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的处理是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对两个罪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管制和缓刑的界限
1.管制是具体刑种。

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
2.管制是不予关押、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解除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4年9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4)沪高法研字第58号《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罚拘役一日,我国刑法第三十九条有明文规定,但拘役是否能折抵有期徒刑,我国刑法尚无明文规定。

关于不同刑种如何换算、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也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这些问题我们已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解决。

因此,将有限制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一日,换算为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有期徒刑一日的作法,我们现在还不能同意,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有隐瞒的罪行,应撤销缓刑,将根据确认的前罪所判拘役与隐瞒的后罪所判刑罚,按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如对所隐瞒的罪判处有期徒刑,需对罪犯合并执行拘役和有期徒刑时,我们认为,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以免在对罪犯先执行拘役时,罪犯为逃避有期徒刑而发生逃跑等意外情况。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84)沪高法研字第58号)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5月7日,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关于拘役犯在缓刑期间隐瞒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向我院请示。

判缓刑就没事了吗,判缓刑后有哪些注意事项

判缓刑就没事了吗,判缓刑后有哪些注意事项

判缓刑就没事了吗,判缓刑后有哪些注意事项被法院判处缓刑,意味着缓期执⾏刑罚,不⽤⽴即执⾏,并不是没事,缓刑期间还要遵守缓刑管理规定,违反的将要执⾏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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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就没事了吗犯罪后经法院宣判缓刑,因为是缓期执⾏刑事处罚,犯罪分⼦不⽤在监狱服刑,相当于恢复⾃由,所以有些⼈便以为⾃⼰已经没事了。

不过,被法院判处缓刑还要遵守缓刑管理规定,违反的将要执⾏原判刑罚。

⾸先,被法院判处缓刑,意味着缓期执⾏刑罚,不⽤⽴即执⾏。

但是,被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没事”,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犯罪分⼦要受以下限制;1、个⼈的活动情况,要定期报告;2、个⼈的会客情况,要遵守规定;3、个⼈的居住情况,包括离开住所或者迁居,都要报经批准。

其次,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有以下情况的会被撤销缓刑: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2、在缓刑考验期期内违反法律、⾏政法规,情节严重的;3、在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4、在考验期内违反⼈民法院判决中的禁⽌令,情节严重的。

所以,如果犯罪分⼦有以上违规⾏为,即会被撤销缓刑,并被执⾏原判刑罚。

对于有新罪和漏罪的,还可能重新确定刑事处罚刑罚不再执⾏,并应该由执⾏机关予以公告。

所以,您应当注意让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相关公告,便于您以后的正常⽣活和⼯作,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判处缓刑应注意的问题缓刑是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条件的罪犯,应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的罪犯,依法实⾏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

主要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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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刑罚后漏罪是否适合缓刑
一、执行完刑罚后漏罪是否适合缓刑?
执行完刑罚发现漏罪是否适合缓刑要看漏罪的严重程度,一般地,如果没有执行完毕的,此时需要撤销缓刑,然后对漏罪依法作出处罚之后,再与前罪数罪并罚。

不过要是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发现漏罪的,这时也只能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处罚,然后追究罪犯的法律责任。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

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二、怎么样才能判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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