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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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2023年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2023年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2023年火工品管理部分的处罚规定主要根据当前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问题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以下是2023年火工品管理部分的处罚规定,总计____字:一、违规销售和储存火工品的处罚规定:1.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资质从事火工品销售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2.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储存火工品,一次性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照火工品的规格和数量加大处罚力度,并可能吊销其销售资质。

3.销售和储存未经检测合格的火工品,除罚款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4.销售和储存过期的火工品,一次性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其销售资质,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携带和使用火工品的处罚规定:1.非法携带火工品,对个人一次性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一次性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能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2.非法使用火工品,对个人一次性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以依法收缴其携带的火工品;对单位一次性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可能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1.未制定或未按照规定实施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能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2.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吊销其相关从业资格。

3.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最高万元的罚款,并可能吊销其相关从业资格。

四、虚假申报和隐蔽销售火工品的处罚规定:1.虚假申报火工品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的,对单位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收缴其虚假申报的火工品;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收缴其虚假申报的火工品。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四篇)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四篇)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如下:1. 违规生产火工品者,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2. 违规销售火工品者,依法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3. 私自制造、贩卖、存储、运输或者非法使用爆破器材的,追究刑事责任;4. 违规使用火工品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刑事责任;5. 未经许可私自携带、使用火工品者,罚款并没收火工品;6. 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火工品或者未成年人擅自使用火工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7. 使用火工品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妨碍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生活的,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8. 拒不整改或者隐瞒火工品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等措施。

以上为一般性的处罚规定,具体处罚标准还需参考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

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裁量,并确保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二)1、领取火工品数量与台帐或有关记录不对口者,每发现一次罚款____元。

2、不使用专用火工品箱领取者,每发现一次罚款____元。

3、火工品记录本记录内容填写不清、不全、不对口发现一次罚放炮员____元。

4、火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且相聚____米以上,否则罚款____元。

5、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雷管箱内,雷管和炸药混装,雷管或炸药箱放在躲炮距离之内,罚款____元。

6、严禁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及损坏,否则一管火药罚款____元,一发雷管罚款____元。

7、炮线不够长度罚当班班长____元/米。

8、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放炮员____元。

9、放炮母线不收罚放炮员____元。

10、必须按《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根据炮眼深度正确填充炮眼,保证封泥长度符合要求。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惩罚规定为了确保公司内部人员的安全及生产环境的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稳定,提高生产效率,特订立以下火工品管理部分惩罚规定。

一、违规现象及惩罚标准1.1 未按规定存放及使用火工品违规现象:未依照公司规定的存放和使用火工品的方法和地方,擅自将火工品存放于非指定区域,或者使用未经授权的火工品。

惩罚标准:—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进行员工记录,同时进行加强管控部门的检查和督导。

—第三次违规:暂时停止员工使用火工品的权限,并进行严厉警告,通报相关部门。

1.2 未按规定操作火工品违规现象:未依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进行火工品的使用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不按规定点火、检查火工品、处理失效火工品等。

惩罚标准:—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要求员工重新接受操作培训。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进行员工记录,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引导。

—第三次违规:限制员工操作火工品的权限,并进行严厉警告,通报相关部门。

1.3 未按规定报备火工品违规现象:未依照公司规定的报备要求进行火工品的报备,未定时、未如实报备火工品的申请料子、用途等。

惩罚标准:—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要求员工重新进行报备,并进行培训。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要求员工重新进行报备,同时记录员工行为,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次违规:限制员工进行火工品报备,并进行严厉警告,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决议是否需要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1.4 擅自私藏、销售、转让火工品违规现象: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私藏、销售、转让火工品,将火工品带离公司或转交给非相关人员。

惩罚标准:—第一次违规:立刻停职并启动调查程序,通报相关部门,并报警处理。

—第二次违规:立刻开除,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决议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督查及考核标准2.1 督查程序•每月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的火工品管理情况进行巡查。

•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火工品的存放、操作、使用等进行检查。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一、违规携带火工品在任何场合或者任何情况下,携带火工品都是违规行为。

违规携带火工品将受到以下处罚:1. 第一次违规携带火工品,处以警告,并要求立即离开现场,不得再参与该活动。

2. 第二次违规携带火工品,处以罚款500元,并要求接受火工品安全知识培训。

3. 第三次违规携带火工品,处以罚款1000元,并要求接受更深入的火工品安全知识培训。

4. 第四次及以上违规携带火工品,处以罚款2000元,并要求接受更加严格的火工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其列入火工品管理黑名单。

二、非法制造、购买、出售火工品非法制造、购买、出售火工品是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

对于非法制造、购买、出售火工品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非法制造火工品的,处以拘留5-15日,并处以罚款5000元。

2. 非法购买火工品的,处以拘留5-10日,并处以罚款3000元。

3. 非法出售火工品的,处以拘留10-20日,并处以罚款5000元。

三、未经许可擅自施放烟花爆竹擅自施放烟花爆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容易引发火灾、伤人事故。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施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第一次擅自施放烟花爆竹,处以罚款500元,并要求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

2. 第二次擅自施放烟花爆竹,处以罚款1000元,并要求接受更深入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

3. 第三次及以上擅自施放烟花爆竹,处以罚款2000元,并要求接受更加严格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其列入烟花爆竹管理黑名单。

四、违规存储火工品火工品的存储是极为重要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对于违规存储火工品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违规存储火工品,造成一般后果的,处以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 违规存储火工品,造成轻微后果的,处以罚款1000元,并要求进行火工品存储知识培训。

3. 违规存储火工品,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要求进行更深入的火工品存储知识培训。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炮火工品是指烟花爆竹、烟火器具、燃放炮仗、焰火、礼花等能够发生爆炸、燃烧、喷射、发光等效果的物品。

使用炮火工品必须遵循安全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会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违反炮火工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必须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一、国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火药、烟花爆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生产、销售火药、烟花爆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人重伤、死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加大型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禁止在楼房、桥梁、石像、人群之上或者燃放密集的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替代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委托有批准资格的烟花爆竹燃放单位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秩序。

第五十九条规定,使用烟花爆竹的人员,在燃放现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不得自行燃放、自制、拆卸、改变烟花爆竹的结构,不得将烟花爆竹向他人投掷、抛掷。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处罚(非重大事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销售的爆竹和与此有关的生产、销售设备,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处非法销售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销售者收入金额大于2万元的,还应当就其中超过2万元部分,加收罚款。

2、非法燃放爆竹所导致重大事故处罚: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责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吊销相关的爆竹燃放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开展安全、技能培训。

3、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所导致的一般事故处罚:责令轻微事故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予以没收;处一般违法行为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范文(二篇)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范文(二篇)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范文一、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罚则1.未经批准生产、销售或使用火工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备和防护用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并可能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3.在禁止使用火工品的场所、地点使用火工品的,责令停止使用火工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4.未按规定堆放火工品、违反存储条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5.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检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能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6.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示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能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8.职责不明,未按规定落实属地责任、单位责任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并可能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9.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并可能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金额的确定1.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由具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违法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对于频繁违法、恶意违法以及情节严重的单位,处罚金额可适当提高。

3.对于基层单位和个人经济困难的,处罚金额可适当减轻。

4.处罚金额最低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最高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

三、处罚执行的程序1.处罚决定通知书应当明确写明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24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2024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2024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火工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爆破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指具有燃烧、爆炸或者发射等作用的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炸药、火箭弹、雷管等。

第四条爆破活动指利用玩具枪、气枪、猎枪、手榴弹等工具进行破坏行为。

第五条所有从事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执照,并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火工品的生产、储存和销售第六条从事火工品生产、储存和销售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火工品的生产必须设立专门的生产区域或者场所,符合相关生产要求,并通过环保、安全等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八条火工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储存标准,确保储存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火工品的销售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从事火工品销售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设立明显的销售场所,清晰标明产品的种类、批号、生产日期以及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三章火工品的运输第十一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要求,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从事火工品运输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关的运输资质。

第十三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运输工具,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装载和固定。

第十四条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严禁超速行驶、超载、超时长时间停留或者擅自更改运输路线。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第十五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要求,并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报备,并取得相关的批准或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森林和草原等限制区域内,严禁使用火工品。

第十八条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设置指定的安全区域,确保周围人员不会受到伤害。

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它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总公司、局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领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的四大员(采购员、保管员、爆破员、监炮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设备物资部负责对“四大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档案。

二、公安派出所是项目部火工品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项目部范围内的火工品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执行和落实奖罚的有关事宜。

三、火工品的选址建库由项目部提出建库计划,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公安局审核批准,并将批准的手续妥善保存,以备查用。

四、库房标准、安全防护设施达到总公司公安局、局公安处及当地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或要求。

五、火工品库房修建过程中,严格按土木工程标准施工,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六、火工品库房建好后,由职能部门牵头报经当地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性能可靠,机具材料到位。

八、火工品的购买由派出所、设备物资部负责,必须先向地方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并认真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批准后,方可购买。

九、火工品库房昼夜都要有人值班,切实保证施工队的领用及火工品的安全。

十、各队领取爆炸物品必须填写《领取爆炸物品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领取。

在装药前1小时内到炸药库凭《领取爆炸物品请表》领取火工品。

火工品领取人员必须办理采购员证。

装药完成后半小时内把剩余的火工品送回炸药库,办理退库手续。

并把填好的《爆炸物品消耗登记表》一并送到炸药库。

提前领取或滞后退回的按私自存放火工品处理。

十一、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车运输,且必须采用专车专运,不可同其它物品混运,必须有专人押送,司机和押送人员禁止抽烟。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范文(4篇)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范文(4篇)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范文旨在确保安全使用火工品,并惩罚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奖罚制度示例:奖励制度:1. 举报火工品违法行为的人可获得举报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提供的信息价值而定。

2. 火工品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年度安全检查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可获得安全使用奖励,如资金奖励或荣誉称号。

惩罚制度:1. 违法存储、购买或销售火工品的个人或单位将受到法律处罚,并被责令整改。

2. 擅自改变、拆卸或私自制造火工品的个人或单位将受到法律处罚,并被责令停产整改。

3. 未经许可或违规使用火工品造成事故、伤亡或损失的个人或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4. 未按规定存储火工品或泄露火工品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处罚。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火工品监管机制和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对火工品使用者、存储者和销售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意识。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火工品管理及使用行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升单位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火工品管理和使用行为的人员。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第一节火工品采购1. 火工品采购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责任人员负责,确保申请、采购、验收程序合法合规。

2. 火工品供应商应为具备相关资质并取得合法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单位。

3. 火工品采购应按照实际需求确定数量,并确保存放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4. 火工品采购记录应详细记录火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相关信息,并保存备查。

第二节火工品存储1. 火工品存储场所应设有专门的库房,确保防潮、防晒、防爆等安全要求。

2. 火工品存储库房应禁止存放其他危险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火工品存储库房应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定期巡查、维护整洁、清理卫生,并确保防盗、防火设施完好。

4. 火工品存储库房进出口应设有门禁系统,并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登记。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放炮工、火工品使用管理办法1、各队必须按当月下达的火工品消耗计划,严格控制,将计划分解到班组和人头.凡特殊情况需用,必需按以上规定审批领用手续.因不负责任造成超领、超发,按规定扣罚责任者.2、各单位必须加强火工品领用的管理。

放炮工将火工品乱仍乱放、埋藏,每码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20元。

凡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50元。

火药箱内存放其他材料;炸药、雷管混装在火药箱内;火药箱不上锁(锁子失灵);不使用水炮泥,放炮母长度不够。

私自将火药、雷管带出地面一次罚款100元。

不按规定退库一次罚款100元。

3、放炮工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放炮工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违犯者除按本办法和矿字(97)第139号文件《三矿内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停工办学习班或报矿保卫科处理。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火药库消防保卫安全制度一、库内灭火设施必须摆放整齐。

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保持齐全完好。

二、灭火设施必须摆放在易拿易取的地方。

做到专物专用。

不准转借和丢失损坏。

三、要提高警惕。

防火、防爆、防盗、防潮、防鼠、防变质、防破坏。

四、要害库房严禁与本工作无关人员入内。

外来人员必须执行《外来人员登记》的有关规定。

五、任何人严禁代矿灯入库,外来人员入库时值班人员有权检身。

六、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打电话。

井下库房必须规定一人值班,导通室女同志值班,不得少于两人。

夜间由男同志值班.七、凡检修、反风井下需要撤人时接班人员。

必须仔细检查库内及门户情况,检修完毕,值班人员到库房发现问题应保护好现场。

向有关部门汇报,待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后,方可开门发药。

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一、发放火工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公安部门签发的正式爆破作业证,并且持有工作清单。

二、放炮员工作清单一式三份,放炮员对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如数退回火药库,清单必须有当班班长、专职安检员现场亲笔填字。

三、火药库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做到五不发,二不收。

放炮、火工品部分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分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分三违处罚规定背景介绍放炮和制造、销售火工品是人们在庆祝节日或喜庆场合时常常会进行的活动。

但是,由于火药易燃易爆的特性以及管理不当,一些意外事件常常会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对放炮和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罚这一类违法行为。

放炮和火工品三违处罚违规使用或非法贩卖爆炸物品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3、7、15、16、18、20、21、22和23条规定,使用爆炸物品或者把爆炸物品作为非法贩卖的商品销售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20万之间,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严厉的处罚。

非法制造、经营火工品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第6、7、9、12、13、14、16、19、24、25、26、27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明,擅自制造、经营、仓储、运输烟花爆竹和其他非法火工品,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扣押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以上,可以达到50万元,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拘留、吊销执照等处罚,同时对其非法生产销售的设备、原材料、制品以及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法制造、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还可能被判处拘役、行政拘留等刑罚。

危险品贮存不当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10、11、12、13、14、15、16、17、19、21、22、23、24、30、32、33条规定,危险品贮存不当,或者私自将危险品运输到禁止存放、使用和运输的场所等情况,将被处以罚款、扣押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一般在2~10万元,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被处以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结语放炮和火工品制造、销售及使用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问题,必须要严格管理。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一、前言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安全事故,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安全,切实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违规行为的分类及处罚标准
1.违规行为
–未取得放炮、火工品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放炮、火工品,行为构成违法。

–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放炮、使用火工品,行为构成违规。

–擅自改装、组装放炮、火工品,行为构成违规。

2.处罚标准
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警告并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没有安全保障措施擅自放炮、使用火工品警告并罚款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擅自改装、组装放炮、火工品拘留7日至15日
三、处罚的实施
依照前述内容,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罚。

对违规人员要进行立案,并及时通知
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应当对发现火药爆炸或者火灾等安全事故,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救援等应急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在处理完毕后,需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结论
合理使用放炮、火工品可以有效地促进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但如果不遵守相
关规定则会对社会治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对于违反规定进行了处理的违规人员,应当着重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确保他们自身不会再次犯错。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模版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模版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模版一、违规携带火工品1. 携带未经许可的火工品进行销售、运输、储存的,处罚如下:a) 对个人违规携带火工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并收缴违规携带的火工品;b) 对单位违规携带火工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收缴违规携带的火工品。

2. 携带火工品超出允许数量进行销售、运输、储存的,处罚如下:a) 对个人携带火工品超出允许数量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并收缴多余的火工品;b) 对单位携带火工品超出允许数量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收缴多余的火工品。

3. 未经允许,在禁止携带火工品的场所进行携带、销售、运输、储存的,处罚如下:a) 对个人在禁止携带火工品的场所违规进行携带、销售、运输、储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并收缴违规携带的火工品;b) 对单位在禁止携带火工品的场所违规进行携带、销售、运输、储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收缴违规携带的火工品。

二、违规操作火工品1. 未经许可,私自操作危险火工品,处罚如下:a) 对个人私自操作危险火工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b) 对单位私自操作危险火工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 未经培训和持证上岗操作火工品的,处罚如下:a) 对个人未经培训和持证上岗操作火工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警告或拘留,并责令接受培训;b) 对单位未经培训和持证上岗操作火工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重新培训操作人员。

三、违规储存火工品1. 违规储存火工品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罚如下:a) 对个人违规储存火工品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拘留、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b) 对单位违规储存火工品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火工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火工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火工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为强化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切实实现在储、运、使用方面的安全目标,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守库员对库区范围全面负责,库区范围内保持清洁,院墙外15米内严禁私搭乱建临时房、圈舍等,严禁堆放杂物,违规者处以200元罚款,并立即拆除,清理干净。

二、如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守库员应及时向安全矿长报告,安全矿长在48小时内安排恢复功能,在维修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若不报告一次罚守护值班人员100元,安全矿长未采取有效措施一次罚200元。

三、严禁库房外露天堆放火工品,若发现一次处罚库管员,守库员各200元。

四、严禁守库员擅自离开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若发现一次处罚守库员100元。

五、严禁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装卸爆炸物品,严禁野蛮装卸(拖拉、翻滚、脚踏),如违反一项,处罚守库员200元。

六、严禁库区内吸烟或将火种、手机及其它放电物品带入库区内,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

七、库房存放爆破器材要严格执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发现超库存容量,码垛超标准,火工品不入柜,保险柜不上密码锁,每一项罚库管员100元。

八、保管员账务不清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并重新清理账务,保管员如不按分管火工品负责人批准的数量发放火工品,发现一次处罚500元(但保管有权拒付领导超规定数量审批的火工品)。

九、严禁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中途逗留或处理其它事物,严禁押送车辆混装其它物品或杂物,严禁车辆装载爆炸物品时做处理工作,一旦押运车中途出现故障,首先做好防范措施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如违规每一项将处罚押运员100元。

十、严禁将爆破后剩余爆破材料存放井下或带回宿舍区,一旦发现违反规定者罚款500元。

十一、严禁携带火工品进入宿舍区,人员密集区及公共场所等,一经发现未造成后果的,按每发(棒)200元罚款。

十二、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领退制度,认真填写现场爆破记录,严禁代领退,代签字,如有违反者,给予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每人各200元罚款。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5篇)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5篇)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1、严格控制井下炸药雷管的消耗量。

调度室依据当月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合理编制各采掘队消耗计划,随当月作业计划一并下发,各区队炸药、雷管消耗量由保卫科汇总与调度室核对无误后每月结算一次。

2、火工品的到矿入库:保卫科火工品管理人员根据库存情况存货,由保卫科人员负责平地安全,使用区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送至井下作业地点,箱子上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____具体要求:(1) 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到调度室开具爆炸物品领退“四联单”、加盖单位主管章后有当天值班领导签字到炸药库领取。

(2) 保卫科炸药管理人员审核符合规定后,由放炮员带至炸药库作为领用凭据。

(3)炸药库库管员发放火工品、填写实发数量并经放炮员、背药工确认签字后留第一联,其余三联由放炮员带至施工现场。

(4)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和瓦检工同时确认实耗雷管、炸药数量和剩余数量并二人签字,并由班组长和瓦检工签字确认。

(5)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次。

(6)炸药库库管员验收后填写退库数量并签字,由放炮员将第三联交通防科存查,第四联交调度室存查。

第二联炸药库月底按部门分类交保卫科存查。

违犯以上条款者,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4、电雷管的编号管理:采用公安部门统一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按电雷管管体编号直接发放给放炮员,做到每一发雷管去向有记录。

每位放炮员每天领取雷管不得超过200发(含200发)。

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发。

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____元/次。

5、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

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____元。

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____元。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范文(4篇)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范文(4篇)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工品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公民和机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防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工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单位以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火工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火工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火工品管理部门对火工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单位有以下监管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火工品安全生产和使用的技术规范、标准;(二)组织开展火工品安全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三)依法收回、销毁、没收超过法定储存期限或者超出允许存放数量的火工品;(四)对火工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罚;(五)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火灾事故。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五条根据火工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无证火工品;(二)超范围、超限额储存火工品;(三)未按规定设立封闭、防雨、防潮、防火、防雷的储存场所;(四)未按规定建立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火工品用途;(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保证措施;(七)违反规定擅自运输火工品;(八)未按规定向火工品管理部门报告;(九)未按规定进行火工品安全宣传教育;(十)其他违反火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对火工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没收违法所得;(六)取缔。

第八条火工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两种以上处罚方式,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2024年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2024年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火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检验检测和管控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是指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特殊性质的物质或制品,包括爆炸物、烟火、炮竹等。

第四条依法设置火工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许可证,并按期办理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第五条建立火工品行业相关信用体系,对涉及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火工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责任,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火工品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产品知识和专业素养,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禁止向未取得相应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火工品。

第八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区域,确保存放的火工品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使用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消防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火工品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运输过程中的火工品的安全可控,严禁违规运输。

第三章处罚第十一条对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对违规生产火工品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和危害程度确定。

第十三条对销售假冒伪劣火工品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销售火工品数量和质量认定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对火工品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储存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对火工品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制度(20**0804版)一、火工品的领用1、爆破人员必须根据当班爆破计划认真填写火工品领料单、火工品审批表、所需领用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经项目部领导和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领用,领取时领取人员要穿防静电服及防静电鞋,关闭电子设备。

(违反此条规定,罚款1000元)2、领、运火工品必须持有合法证件的领料员和押运员共同前往炸药库领运火工品,火工品的领取必须是有爆破证和有爆破安全员证人员本人持证领取,禁止无证人员或代替他人领取火工材料。

(违反此条规定,罚款800元)3、领、运火工品的领料员、押运员,根据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批的领料单据,经库工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炸药库领取火工品。

押运员进入炸药库后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协助清点所领火工品的数量、品种和规格。

规格不符不准领取、数量不清不领取、过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领取,标识不清的不准领取;火工材料领取必须是爆破员与爆破安全员现场确认数量后签字,禁止代签,及时如实做好各项台账记录。

(违反此条规定,罚款1000元)4、领料人员、押运员负责火工品装卸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装卸不规范车辆不予出库。

(违反此条规定,罚款1000元)5、拉运火工品出库时,领料员和押运员共同押车,双人随车送往爆破作业地点,严防丢失火工品。

(违反此条规定,罚款1000元)6、火工品运到作业现场,领料员、押运员必须及时移交当班班长,班长当即清点所移交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签字确认。

(违反此条规定,没签字的罚款800元)7、爆破作业现场的火工品由班长负责看守和发放,执行使用人与领用人签字确认登记制度。

(违反此条规定,罚款1000元)8、爆破作业地点只准堆放当班所需的火工品,禁止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上。

(违反此条规定,罚款600元)9、爆破班应建立爆破器材领用台帐,在领取、使用爆破器材时,必须认真登记,逐项填写领用数量、用途等项目,并由领用人、使用人进行移交并签字认可。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违处罚规定

放炮、火工品部份“三次违反处罚规定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将予以开除。

2、放炮员放完炮后,未及时填写记录或弄虚作假,班长不在火工品使用栏签字,致使火工品流失,对放炮员、班长罚款一发雷管100元,一节炸药50元,情节严重报送公安机关。

3、对井下偷盗、私藏雷管、枪击后未报告爆炸物,一经查出,将对偷盗或私藏者、放炮员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4、射手携带控制室发放的火工品使用单前往火工品仓库,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编号,分别发给炸药、雷管。

放炮员将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雷管专用箱内,并上锁。

放炮员在施工地点放炮结束后,经班长在使用册上签字,放炮员凭使用册到库房进行消耗清退,库管员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登记。

放炮员将雷管、炸药专用箱上锁存放在火工品库房内,否则,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

5、井下放炮工必须有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任何人无权指派没有爆破证书的人员进行射击,如有违反将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500元。

6、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爆破和爆破后的喷水系统使用水炮泥或足够的黄泥,否则,将对班长、放炮员、瓦斯员罚款20元。

7、火工品必须从经公安部门同意的指定制造商处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8、井下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如果枪手没有携带便携式煤气表,他将受到惩罚50元。

9、放炮前,队长未能向通往射击现场的通道派遣足够的义务警员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100元。

10、放炮必须采用《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距离符合规定(直线巷100米,拐弯巷75米),用雷管脚线、用作爆破母线的爆破线长度不够,每一项罚款100元。

11、射击距离和掩护枪手的安全地点违反了相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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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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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1、领取火工品数量与台帐或有关记录不对口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不使用专用火工品箱领取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火工品记录本记录内容填写不清、不全、不对口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4、火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且相聚20米以上,否则罚款100元。

5、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雷管箱内,雷管和炸药混装,雷管或炸药箱放在躲炮距离之内,罚款100元。

6、严禁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及损坏,否则一管火药罚款50元,一发雷管罚款100元。

7、炮线不够长度罚当班班长5元/米。

8、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放炮员20元。

9、放炮母线不收罚放炮员20元。

10、必须按《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根据炮眼深度正确填充炮眼,保证封泥长度符合要求。

采掘面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

严禁使用煤粉等可然性材料填充炮眼,必须使用专用的泡泥封装炮眼,炮眼填充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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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罚爆破员10元/眼。

11、不用炮棍装药罚爆破员100元。

12、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单位跟班队长、班长、操作人员各100元。

13、严禁在电气、电缆附近做引药,以防杂散电流引爆雷管,否则将对放炮员处以50元罚款。

14、做引药和装药时必须将雷管的脚线拧结在一起,防止杂散电流引爆,否则给予放炮员20元的罚款。

15、间距小于20米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另外一个巷道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否则,将给予放炮员和单位负责人100元的处罚。

1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躲炮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将给予班组长100元的处罚。

17、放炮前,必须按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立警戒,防止人员误入放炮区域,警戒人员不在指定地点警戒、私自撤离或不负责任者,罚款100元。

18、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发出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能够听到、看到,并至少再等五秒钟才可放炮,否则将给予放炮员50元的罚款。

19、处理瞎炮时,严禁手拽或镐刨,处理瞎炮方法不当给予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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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20、放炮器不完好罚当班班长20元,并停止使用。

21、严禁放明炮、糊炮或明火放炮,否则将给予责任者100元的处罚,造成事故的处以500元罚款,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22、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井下埋藏或丢失火工品的,按每发雷管、每管炸药罚款100元处理。

23、若有其他人捡到雷管,根据管号查出与该雷管有关者一律罚款: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0元,队长100元。

24、有关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其他未包含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关于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25、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罚放炮员50元。

26、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否则罚跟班班长和放炮员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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