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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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一设奖依据、目的、名称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科发[2006]1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全省医药行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兴药和医药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黑龙江省政府6号令《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中赋予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设立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行业科技进步奖)。
二授奖范围、周期、级别
第四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授予本省医药行业内科技工作者和组织。
第五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每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组织评选、授奖一次。
第六条:行业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
第七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个人或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三授奖申报、受理、评审
第八条:全省医药行业内个人或组织是行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主体。
第九条:行业科技进步奖由下列部门推荐:
1、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和推荐;
2、须经所属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市经委)同意和推荐;
3、或须经省行业协会异地代表机构同意和推荐;
4、或须经省医药行业协会认定的部门同意和推荐。
第十条:申报和推荐要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和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十一条: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设立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人选在省医药行业协会专家库中选聘,评审委员会是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工作机构,受理推荐部门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受理、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授奖对象、资格、限制
第十三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或组织:
1、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创新、改造中有特殊贡献和成果的;
3、在新产品研发中取得卓越成效的;
4、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作出成绩的;
5、在科学技术普及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果的。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剽窃、侵夺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成果申报行业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评。
五授奖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行业科技进步奖实行物资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对受奖个人或组织颁发受奖证书。
第十七条: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经费由行业协会经费中列支,
六授奖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授奖后发现获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业科技进步奖的,由省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撤消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推荐部门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停止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情节严重人员,
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与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