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后全国推广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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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 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与之前试点政策相比,财税 [2013]37号文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 子目,并规范了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1、“营改增”试点文件整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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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 试点纳税人经常遇到的又一个难点问题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 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政策规 定的也不明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 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特别提示,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 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 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进 行重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 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计算。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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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关系到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税负。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 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意味着纳税人税负的直接减少。 但在实际处理中,试点纳税人判断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 扣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可扣”的原则。即只要不是用于财税 [2013]37号及以后再颁布的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得抵扣的禁止 情形,则无论是在生产中,还是经营活动中取得有效增值税扣 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款均可抵扣。
2013年8月1日后全国推广的 新营业件整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2、全国试点应税范围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3、试点行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废止,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服务可扣除代收代垫金额 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调整 5、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 6、新试点政策需要注意的其他规定 7、纳税人发票使用规定、税控系统使用规定。 8、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 批 9、货运专用发票开具规定、货运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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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 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 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 映电影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限截 至到2013年12月31日。 另外,对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将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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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点行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废止,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服务可扣除代收代垫金额 按照此前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试 点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但 因考虑到营业税与增值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的衔接 问题,前期“营改增”试点政策针对一些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 适用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规定在接受非试点地区提 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允许继续采取差额计算的方法。即允 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此规定既涉及原营业税政策,又 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不一致,导致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 纳税人都难以把握,也是试点地区的征管难点。而随着试点范 围扩大到全国,这个问题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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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 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 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 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 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 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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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37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 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 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 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 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 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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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 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 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 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即使这部分纳税人 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有尚未 扣除的部分,也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 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但可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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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运输服务内容增加,是否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可选择。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 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 供至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 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 舶营运证》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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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 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缴纳的税款, 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 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 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 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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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 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 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 业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 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 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 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 优先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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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调整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 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 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提供交通运 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这一规定有鼓 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为 保证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此项规定在财税[2013]3 7号中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 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 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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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试点政策需要注意的其他规定 1、明确广告代理归入广告服务子目;广告的设计、策划 调整到设计服务子目。 2、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在中国服务 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 税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均统一适 用免征增值税税优惠。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 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 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 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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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试点应税范围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前期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主要是在“1+6”个行业中 进行。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 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 咨询”。在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中,在“部分现代服务 业”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开展的“营改增”试点 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解释,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适 用增值税税率为6%,其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 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三项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 调整、整合。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 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 行了调整和完善。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1号、财税〔2 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 财税〔2012〕71号、财税〔2012〕86号等若干文件。此次 修订,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试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 以上文件的内容作为财税[2013]37号的附件全部整合入新的 文件中。分别为《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 政策的规定》。 因此,请全国试点纳税人,特别是前两期的试点企业注意, 以上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已经全部废止,相应的业务应按照新 规定,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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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37号同时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 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可在扣 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 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 以其余额做为销售额。但对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 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合同到期 日之前,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适 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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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 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 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 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