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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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超四罚实施方案

江苏省一超四罚实施方案

江苏省一超四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江苏省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超四罚实施方案,并于近期正式
实施。

该方案主要针对超速、酒驾、闯红灯、不礼让斑马线四类交
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者将采取一超四罚的严厉处罚措施。

首先,针对超速行为,一超四罚实施方案规定,一旦车辆超速行驶,将面临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四项处罚措施。

超速
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切实提高超速违
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超速现象的发生。

其次,对于酒驾行为,一超四罚实施方案规定,一旦发现酒驾行为,将立即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四项处
罚措施。

酒驾行为不仅危害自身,更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必须坚
决予以打击,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闯红灯行为,一超四罚实施方案规定,一旦发生闯红灯
行为,将面临罚款、扣分、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四项处罚措施。

闯红灯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必须采取
严厉措施予以惩处。

最后,对于不礼让斑马线行为,一超四罚实施方案规定,一旦发生不礼让斑马线行为,将面临罚款、警告、行政拘留、道路教育等四项处罚措施。

不礼让斑马线行为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总之,江苏省一超四罚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和行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社会交通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6•【字号】苏政办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交通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2004年6月)根据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管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对超限超载进行全方位、多层面治理,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苏交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交规[2010]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为规范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就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其车货长、高、宽尺寸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或公路交通标志规定,确需行驶我省公路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行驶路线涉及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询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意见。

其中:起运地行驶路线为国、省道(含外省进入,高速公路除外)的,或起运地行驶路线为县道、乡道、城市道路进入国、省道(高速公路除外)的:由起运地所属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指定。

起运地行驶路线为高速公路(含外省进入)或经县道、乡道、城市道路进入高速公路的,由进入的第一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支队)进行指定。

起运地行驶路线为县道、乡道或城市道路进入县道、乡道的,由起运地所属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指定。

运输目的地为外省(市、区)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指定。

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按照超限载行政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运输超长、超宽、超高不可解体物品,承运人应当根据车货超限程度、公路技术状况、交通量和交通构成等情况,拟定包含下列内容的行驶方案:(一)运输的起迄点、拟经过的路线及运输时间,行驶各公路或路段的时间和速度;(二)行驶各公路或路段的特殊点段,需采取的安全行驶或交通管制措施;(三)行驶过程受到公路及附属设施限制的路段,需要采取的技术方案或管理措施。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于2005年8月17日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经济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车辆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

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准予登记的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货车的超载犯罚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形式的
货车超载都是违法行为,必须被严格依法打击和处罚。

超载的程度不同,处罚也有所不同,包括罚款和记分等。

1、根据《公路法》的规定,货车违反规定超载,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2、货车最高总质量超过标准规定值,处以罚款1万—2.5万元,但不超过车辆额定载质量的20%;
二、货车超载记分款标准:
1、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则》的规定,货车违反规定被查定超载,应当向公
安交通管理机关吊销驾驶证,尚未取得驾驶证的,取消驾驶审核资格。

2、货车超载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记入驾驶证12分;货车总质量超载百分之五或以上,记入驾驶证6分;货车总质量超载百分之五以下,记入驾驶证3分。

三、其他处理:
1、超载的货车,应当立即禁止通行,并将其落地停放;
2、超载的货车,司机应当支付未支付的过路费;
3、正常质量的货车司机,应当向监督检查机构缴纳处理费用等。

各省市具体的超载标准以及处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以具体地方为准。

重视货车超
载的违章行为,严格执行规定,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作出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6]13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1【实施日期】2016.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精神,着力提升公路通行保障能力,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完善“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十三五”末,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全省非法改装车辆100%整治到位,车辆运输车100%符合标准,重点货物装载源头100%实施监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际入口公路超限检测站实现100%覆盖,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处罚率达到100%,对抄告的本省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00%实施“一超四罚”,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率不超过2%。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四章客货运输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经济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车辆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

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准予登记的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经贸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对车辆的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技术数据进行复核,并如实出具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车辆,不予办理定期检验手续。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宁政规字〔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1日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通行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超限超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汽车列车、挂车、拖拉机等车辆(以下称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长度、高度、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保障道路安全通畅,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本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强化机构、人员和设施设备等保障,并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全文《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全文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行为,制定了《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发生,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累积记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在本省注册的由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发证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由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客运、货运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苏运政在线执法子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依法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类型代码表》(附件)的规定,对已实施处罚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执法系统中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予以记分。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的,应当在执法系统中予以记分。

第四条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者的累积记分分值应当为一个考核周期内记录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违法行为累积分值除以考核时其名下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总数所得结果,四舍五入后得整数。

[一超四罚制度]一超四罚的具体解释

[一超四罚制度]一超四罚的具体解释

[一超四罚制度]一超四罚的具体解释一超四罚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治超领域的执法内容,认真排查治超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整治乱执法、乱罚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十不准”纪律的要求,查处一批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规程的执法行为,及时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按照“五坚持”原则,健全完善“八项制度”,加快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一、“十不准”纪律1、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2、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3、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6、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7、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8、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9、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10、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二、“五坚持”原则。

1、坚持源头执法。

加强车辆和装载源头监管,促使治超重心前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减少路面执法矛盾冲突。

2、坚持联合执法。

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3、坚持文明执法。

加强治超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阳光执法。

建立健全治超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5、坚持理性执法。

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寓处罚于教育服务之中,消解执法冲突,严禁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三、“八项制度”。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未卸载到位不得放行。

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在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放行。

2、车货总重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货车超载是指货物超过车辆承载能力而造成的一种违法行为。

货车超载的行为,不仅会减少车辆的使用寿命,也会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甚至危及行人、骑自行车人、摩托车驾驶人的安全。

为此,国家规定了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一、严重超载罚款一般情况下,货物超载10%-20%,将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物超载20%-30%,将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物超载30%-50%,将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物超载50%以上,将以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罚。

二、严重超载记过若发现货物超载比例较高,且有相应的超载证明,可以对货车司机处以记过处罚。

一般而言,货物超载比例达到40%以上,司机将被处以记过处罚;货物超载达到50%以上,司机将被处以警告处罚。

三、超载会形成社会负面影响超载会影响货车司机以及货车所有者的信誉,并让其受到不良影响。

同时,货车司机的超载行为也可能使其他车辆发生撞车或其他意外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安全。

因此,对超载行为的违反者,无论是司机还是车主,应当被依法处理。

四、车主与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车主及司机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货车超载的法律,尤其是在运输危险性货物时,要严格按照计划行程和货物重量,以避免超载现象的发生。

一旦发现超载情况,车主和司机应当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及时采取措施货车超载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来加强货车超载的整治,才能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查处货车超载行为力度,同时还应当创新处罚方式,以达到警示效果。

综上所述,货车超载对交通安全有害无益,司机和车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货车所有者和司机都应加强遵守国家货车超载法律法规的意识,以期让货车超载的行为不再存在。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2022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2022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20222022年江苏省对货车超载处罚规定1、按照交通法第92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200元到500元罚款。

2、按照机动车驾照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记3分。

3、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及转运部分货物。

超载对车辆使用寿命危害极大,会造成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

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

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导致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

所以,国家相关法律拟定了货车超载的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92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货车超载介绍货车超载是指货车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

货运车辆超载运输所造成的破坏和损害是令人难以容忍的,超载车辆除了可能会压坏公路路面外,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也相对较大。

有关交通部门虽然一直强调严加治理,但是超载现象未得到根本性好转,部分地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究其原因可以归为:一是从事物流行业的人员出于对物流成本的控制,不惜冒风险超载运输;二是有关部门对超载现象的惩处力度不足,光是罚款还不能对其造成震慑。

因此要根治超载,物流从业人员要从自身做起,遵纪守法,另外,有关部门除了罚款还应该多种手段齐下对违法超载人员进行教育和劝导。

超载运输的危害(一)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货车超载怎么处罚标准

货车超载怎么处罚标准

货车超载处罚的标准货车超载处罚的标准如下:1、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一次扣6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3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一次扣1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4、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5、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发现的违法货物运输车辆,相关部门除依法实施处罚外,还将加大违法信息抄告,实施联合惩戒,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货运司机超载被抓后,将进行四项处罚:1、交警部门在现场依据交通执法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吊销其营运资质;3、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将对运输企业实施吊销营运资质的处罚;4、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货车驶入高速公路的注意事项:1、在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时,货运营业者必须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根据“货车必检、超限禁入”的要求,所有货车必须按照收费站广场设置的货车称重检测指示标志、标线及工作人员引导,有序驶入称重检测设备接受检测。

对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货车,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目前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设备采用两种安装方式,一种设置在收费站入口车道上,一种设置在收费站广场上或进入高速公路匝道处。

(1)称重检测设备设置在收费站入口车道时,在进入收费站广场时有车道指示标志,货车需靠右行驶,进入称重车道,接受检测。

(2)称重检测设备设置在收费站广场或高速公路匝道处时,在进入称重车道前有车道指示标志,货车需主动接受称重检测。

一超四罚车辆超载治理方案

一超四罚车辆超载治理方案

一超四罚车辆超载治理方案车辆超载一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对道路安全和公共安全产生了很大的威胁。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治理方案,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一超四罚”车辆超载治理方案。

“一超四罚”车辆超载治理方案“一超四罚”车辆超载治理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超限处罚:对于超载的车辆将按照超限等级进行罚款,乘以相应的超载倍数。

例如,对于轻微超载的车辆,按照每吨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超载的车辆,处罚标准可以达到每吨5000元。

2.打击黑车:在执法中,严厉打击黑车和超载车辆。

3.加强地面执法:通过加强地面执法,对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查,以确保车辆不超载。

4.重点管控区域罚款:对于超限车辆在道路管控区域内行驶,处以更高的罚款标准。

超载车辆对道路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影响超载车辆对道路安全和公共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以下是超载车辆对道路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影响:1.增加车辆损坏率:超载会增加车辆的损坏率,从而导致车辆失控或者发生事故。

2.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超载车辆会导致道路拥堵和行车缓慢,影响道路通行能力。

3.降低道路承载力:超载会导致道路的承载能力降低,从而加速路面破坏和寿命降低。

4.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超载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总结车辆超载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需要通过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除了“一超四罚”车辆超载治理方案之外,还可以通过实行超载额度限制、加强道路检查和管理、加强技术监督等措施来治理车辆超载问题。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密切关注车辆超载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道路安全和公共安全。

无锡最新超载标准规范

无锡最新超载标准规范

无锡最新超载标准规范一、目的与依据本规范旨在规范无锡市内所有道路运输车辆的载重行为,防止超载现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效率。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所有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货车、挂车、特种车辆等。

三、超载定义超载是指车辆载重超过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载重标准。

四、超载标准1. 货车:根据车辆类型和轴数,货车的超载标准如下:- 两轴货车: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

- 三轴货车:总质量不得超过25吨。

- 四轴及以上货车:总质量不得超过36吨。

2. 挂车:挂车的超载标准根据其与牵引车的组合类型确定。

3. 特种车辆:特种车辆的超载标准根据其设计用途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五、超载处罚1. 对于超载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等。

2. 对于屡次超载的驾驶员或运输企业,将加大处罚力度,并可能暂停或取消其运输资格。

六、监管措施1. 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管,确保车辆在装载货物时不超过核定载重量。

2. 利用技术手段,如电子称重系统,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3. 加强对驾驶员和运输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超载危害的认识。

七、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无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更新,本规范将相应调整。

八、结束语无锡市交通管理部门呼吁所有道路运输参与者严格遵守本规范,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假设情况编写的示例文本,实际的超载标准规范应以无锡市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货车超员处罚

货车超员处罚

货车超员处罚1、货车超载扣分标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2、货车超载罚款标准: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提示:①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通过对新交规政策的解读,我们得知,凡是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车辆均算是超员超载,将按照新交规进行处罚。

新交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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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包括: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货车超限超载有关信息的自动采集、统计、抄送、接收和反馈。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以及公路管理机构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处罚的,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下列信息报送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一)车牌号、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信息;
(三)货物装载、配载单位信息;
(四)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五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省违法超限超载有关信息,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抄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抄送的货车超限超载有关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分发给道路运输证、
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地和经营性货运场站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抄送的违法超限超载有关信息,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应当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分发,初审不通过的退回抄送机构并说明理由。

收到抄送信息的有关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接收信息的决定。

对属于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且抄送信息齐全、无误的信息,应当在系统内完成接收;对不属于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抄送信息缺失、有误的信息,应当通过管理信息系统退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系统中注明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回抄送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具备依法实施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情形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函告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称重和卸载单》或者载有货物装载、配载单位信息的询问笔录。

上述材料应当加盖公章。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吊销道路运输证、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情节轻重确定相应的期限,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停业整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拟给予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总数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立案时该企业所有领取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数。

第十条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兼营其他道路运输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明确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仅限货运业务部分。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节严重,是指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被责令停业整顿2次后再次发生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或者1年内被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30%,或者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因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被吊销道路运输证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道路运输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确有证据证明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货车超限超载有关信息有误,足以推翻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并函告该货车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单位。

第十四条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道路运输企业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超过3次”、“超过10%”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货车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一超四罚”后,货车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继续计算。

期间,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再次发生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累计次数和比例重新起算,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抄告相关货车超限超载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抄告的货车超限超载有关信息未依法实施“一超四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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