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前期测风塔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前期测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建及拟建前期测风塔的管理,保证前期测风工作顺利开展,依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测风工作管理办法》、《江苏海上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前期测风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测风塔的建设

第三条计划发展部负责配合中能公司共同完成测风塔的微观选址工作。

第四条计划发展部负责测风塔工程的征地及补偿、施工手续办理、负责配合中能公司协调设备的二次搬运、测风塔及设备看护工作。

第五条计划发展部负责配合中能公司进行测风塔生产、建设施工、测风设备安装调试、测风数据远程接收及监控工作。

第六条测风工程建设完成后,计划发展部应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安排专责人员对测风塔及测风设备的工程质量进行逐项验收,收集保管好测风塔钥匙,并与中能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测风塔的运行维护

第七条根据集团相关规定,中能公司负责1年质保期内测风设备的维修及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测风数据的检查结果和项目单位日常现场察看结果,初步分析出现异常数据的故障原因,根据故障现象和影响程度合理安排维修。计划发展部应安排专门维护人员配合测风塔维修工作。维护人员应按照中能公司的指导意见对测风设备的疑似故障进行排查,提高维修效率,确保数据有效完整率符合国家规范。

第八条测风满1年以后,对于需要在原址继续前期测风的测风塔,计划发展部在征得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后,可以与中能公司签署后续测风技术服务合同,配合中能公司继续对该测风点进行日数据核查、风资源分析月报等工作。

第九条测风满1年以后,测风塔及测风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由计划发展部具体负责;计划发展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委托中能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指导和有偿服务。对于质保期外的设备故障,维修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根据公司相关项目的工作进展状况,对于测风数据已满1年未满2年的测风塔,风速仪、风向标个别损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维护;对于轮毂高度风速风向仪器全坏的,由计划发展部提出维修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联系并配合中能公司开展维修工作,同时做好维护合同的签署工作;

(二)测风数据已满2年的测风塔原则上不再维护。确实存在继续测风必要的,计划发展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向中能公司通报情况并提出加固或重建的处理意见,经中能公司同意后由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安排,技术工作可委托中能公司具体实施。

第十条在不具备通信信号或者信号较弱的海域,计划发展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派人或者委托其他部门每月取一次数据,并清空存储卡,在每月5号将上月测风数据发到中能公司的指定邮箱,以保证中能公司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对于具备无线发送数据条件的测风塔,计划发展部应安排专人每3个月取一次数据,并清空存储卡,防止数据缺失或被盗。清空存储卡前必须确保数据提取成功并做好U盘备份。

第十一条计划发展部负责委派专人对在运行的测风塔及测风设备进行现场定期检查及维护,包括查看塔体是否倾斜,拉线是否松动,测风仪是否正常等内容。要求在安装1年内每半年检查1次,1年以后每3个月检查1次。

第十二条测风塔的测风数据提取、测风塔及设备定检及维护工作须做到专人专责,可以要求中能公

司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测风塔及测风设备因不可抗力(如台风、雪灾等),或人为因素(被盗、被破坏)等原因严重损坏时,计划发展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向中能公司通报,经中能公司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测风塔移转

第十四条测风满1年后,计划发展部根据公司相关海上项目开展的实际进度,将测风塔及设备后续处理意见报送公司领导批准后报送中能公司并抄送集团计划发展部,。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迁址建设的测风塔,计划发展部负责与中能公司移塔合同的办理;配合中能公司具体实施。移塔时如测风设备已连续使用1年以上,要求更换全套风速、风向、温度、气压传感器及信号电缆等,确保数据测量的准确性。

第五章测风塔报废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海上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计划发展部每年1月向公司领导报送测风塔报废计划表,包括所有超过使用年限的测风塔和因风资源不理想而计划废弃的测风塔,经批准后,报中能公司审核通过后由计划发展部负责具体实施。如因特殊情况延迟废旧测风塔的拆除工作,计划发展部应及时与中能公司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对于计入固定资产的测风塔,拆除过程中计划发展部需要委派专人保留相关处理文件及去现场保留现场照片,作为财务核查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计划发展部制定与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