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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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二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第八条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帐户情况说明1、投资帐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2、投资帐户的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3、该保险所连接的投资帐户过去10年每年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年的业绩;投资帐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4、对投资帐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水平;5、投资帐户资产价值评估方法;6、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的利益给付情况,应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7、投资帐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确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保单利益演示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

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

二、关于信息披露材料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和展业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进行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

三、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和分红保险的红利通知书时,可以采取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提供。

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

四、关于客户回访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对每一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

制定全国统一回访标准话术的,应当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五、关于《办法》有关条文的释义(一)《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指的“投保提示书”,是指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有关要求制定的投保提示书。

保监发〔2009〕104号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4号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确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保单利益演示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

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

二、关于信息披露材料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和展业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进行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

三、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和分红保险的红利通知书时,可以采取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提供。

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

四、关于客户回访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对每一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

制定全国统一回访标准话术的,应当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五、关于《办法》有关条文的释义(一)《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指的“投保提示书”,是指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有关要求制定的投保提示书。

1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管理制度文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文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文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且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运营管理关联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能够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壹)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风险管理情况信息;(四)保险产品运营信息;(五)偿付能力信息;(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简介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简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壹)法定名称及缩写;(二)注册资本;(三)注册地;(四)成立时间;(五)运营范围和运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九)运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壹)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六)持股比例于5%之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壹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方案保持壹致,且包括下列内容:(壹)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且、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三)审计方案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于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中国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和文件,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请在邮件标题注明“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所代表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邮编:100033)。

请在来信信封注明“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8月2日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保险产品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产品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越来越发达,并且不断开发新型保险产品,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潜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前被隐瞒任何重要信息,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为此,政府在保险市场发展中提出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确保投保人的权益。

二、目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在保险市场的权益,提高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信息的能力,实现公平、透明、有序的保险市场。

三、规定(一)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全面、准确、详实、明确,并且在投保前进行披露。

(二)新型保险产品投保前信息披露分为三个部分。

其一,投保前政策声明,即保险人披露本产品的法律依据、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等。

其二,投保前报价,即保险人披露本产品的投保条件、保险费率、投保责任以及免赔率、期限等报价。

其三,投保前附加条款,包括保险人披露本产品有关特殊责任、投保限制、费用责任、专项责任、其他责任等内容。

(三)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形式有四种,其一,书面披露:包括新型保险产品的纸质宣传册、纸质保险单等书面披露形式。

其二,电子披露:包括在保险人官网上发布新型保险产品信息内容,以及与投保人在线交互形式提供保险产品信息。

其三,形象展示:包括参加各类买卖活动展示新型保险产品的形象,以及在实体展厅进行展示及宣传。

其四,视频宣传:包括制作新型保险产品的宣传视频,放映于电视、网络等视频媒介中。

(四)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有两种渠道,一是直接渠道,保险公司将宣传内容和保险条款直接发布给投保人,让投保人了解保险产品信息;二是间接渠道,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发布宣传内容和保险条款,由中介机构将信息披露给投保人。

四、监管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必须遵守规定,严格管理新型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

一旦发现违规情况,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包括当场罚款、停止信息披露等。

中国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和文件,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请在邮件标题注明“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所代表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邮编:100033)。

请在来信信封注明“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8月2日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保险产品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产品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按照设计类型,对产品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

第三条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

其中,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根据要求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第四条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所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由投保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形式,全文抄录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为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红利通知等信息查询路径,并按投保人要求,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将相关利益信息材料送达投保人。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第二章普通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第七条普通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产品基本特征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等待期、犹豫期等。

(二)利益演示1.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I)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疾病给付、医疗补偿、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 年第 2 号(2009 年10月 1 日起施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 年9 月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某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某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2.1 信息披露材料一致性要求
2.2 信息披露材料印刷规定
2.3 信息披露材料禁止性要求
第五章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5.1 产品说明书内容
❖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
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 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 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 件。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4号 2009年9月27日
一、关于保单Leabharlann 益演示❖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
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
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
5.1.4 产品说明书内容
❖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 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 计算方法。
5.2 红利通知书内容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
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1.3 关于新型产品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解读2022年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PPT教学课件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解读2022年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PPT教学课件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 录

首先在幻灯片中,选择用于打开程序 的文本 或对象 ,执行 “幻灯 片放映 ”菜单 中的“ 动作设 置”命 令。如 果用户 想要在 幻灯片 放映过 程中通 过单击 选定对 象的方 法来打 开程序 ,请使 用“单 击鼠标 ”选项 卡;如 果希望 在鼠标 移过对 象时打 开程序 ,请单 击“鼠 标移过 ”选项 卡。在 其中单 击“运 行程序 ”,再 键入路 径或单 击“浏 览”查 找要打 开的程 序。完 成以后 单击“ 确定” 关闭对 话框FHX+LH J。
《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 首先在幻灯片中,选择用于打开程序的文本或对象,执行“幻灯片放映”菜单中的“动作设置”命令。如果用户想要在幻灯片放映过程中通过单击选定对象的方法来打开程序,请使用“单击鼠标”选项卡;如果希望在鼠标移过对象时打开程序,请单击“鼠标移过”选项卡。在其中单击“运行程序”,再键入路径或单击“浏览”查找要打开的程序。完成以后单击“确定”关闭对话框FHX+LHJ。 披露材料主动公开。我们认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 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 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2022年《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首先在幻灯片中,选择用于打开程序 的文本 或对象 ,执行 “幻灯 片放映 ”菜单 中的“ 动作设 置”命 令。如 果用户 想要在 幻灯片 放映过 程中通 过单击 选定对 象的方 法来打 开程序 ,请使 用“单 击鼠标 ”选项 卡;如 果希望 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 移过对 象时打 开程序 ,请单 击“鼠 标移过 ”选项 卡。在 其中单 击“运 行程序 ”,再 键入路 径或单 击“浏 览”查 找要打 开的程 序。完 成以后 单击“ 确定” 关闭对 话框FHX+LH J。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9〕3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9〕3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并且符合本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解读《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

解读《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

解读《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1月23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并澄清新型产品确定利益不受新规影响。

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于10月1日实施以来,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这对打击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年,保监会将重点检查各保险机构对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解读1 争议亲笔抄录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10月1日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其中主要集中在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之上。

投保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3类新型寿险产品的客户同样需要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以表明在投保环节中,知晓产品的特点和利益的不确定性。

理财师蒋正伟表示,保监会用意明显,让消费者知道,买投资类保险是要承担风险的,防止一些客户稀里糊涂地购买保险,提醒客户认清购买保险的实际情况,保证客户投保时对险种保障、收益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

然而正是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句话,让投保人心里忐忑不安。

分红险、万能险一般都是有保底收益的,而客户要签下保单利益不确定,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这样的话,理解起来有偏差,所以一些认真的客户都担心,由于抄录了风险提示语句,是否意味着合同中确定利益也变成了不确定,今后理赔时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处于劣势。

蒋正伟称。

解读2 确定利益不受影响在11月23日介绍新办法实施情况的时候,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解释,强调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不是要将风险责任推卸给投保人,而恰恰是为了保护好投保人的利益。

保监会解释,所谓保单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

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险和万能险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连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

22.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2.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销售,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 3 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

第四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本公司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五条销售人员销售新型产品,应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产品时,还应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附格式条款的投保单,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销售人员应让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六条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应根据过去的经验审慎确定,并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进行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时,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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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14页)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第九条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

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二章信息披露材料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总精算师应当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并且符合本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

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三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保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载明。

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1、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原则、投资策略、投资工具2、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投资账户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则为其存续时间内每月末账户的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3、各投资账户提取的各项费用及提取时间;4、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5、各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6、在投资账户设定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下,说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法。

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的投连产品,还应当披露资产托管银行名称。

(四)利益演示1、利益演示应当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的未来利益给付情况,且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3)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4)不同假设投资回报率下的投资账户价值、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超过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必须注明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并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及天数;2、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选择权以及不同选择权下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退还的金额;3、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投资连结保险开办以来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

保险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应当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二)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三)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四)投资连结保险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和处理方法;(五)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涉及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六)报告期末股票资产中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七)报告期末债券资产中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八)报告期末基金资产中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九)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十)其他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经营投连产品,发生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二)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为资产评估日)或者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保单周年日为非资产评估日)各投资账户余额,包括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账户价值总额;(三)报告期间保单项下各投资单位数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资账户余额;(四)逐笔列示报告期间内发生的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部分领取、账户转换、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等事项;(五)报告期间发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第二十四条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四章万能保险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保单账户1、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2、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

(四)利益演示1、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3)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4)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各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余额、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时,必须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并用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五)犹豫期及退保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每月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万能保险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万能保险开办以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全部历史信息。

第二十七条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二)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1、期初保单账户价值;2、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情况,包括基本保险费、额外保险费、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项)、保单账户结算收益、持续奖金等;3、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情况,包括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等;4、期末保单账户价值;(三)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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