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12日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自治区人社领域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有效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内信发〔2019〕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社部门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
政策法律法规已明确权利救济渠道的、人社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流程的,应当引导信访人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反映问题,不适用信访程序、不作出信访答复。
第三条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便民、有序。
第二章法定途径第四条人社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依规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机关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人社业务行政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纪检监察投诉举报程序以及人社信访机构信访程序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机关诉讼程序,是指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等程序。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属于司法机关管辖的人社信访事项,应当引导信访人向司法机关反映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为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一)学历和资历要求申报人员必须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参加2023年度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要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8号)有关规定掌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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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规 推进依法行政 法
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 深入整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政 办发 电(0 ]5 l 月 8 日 21 9 号 1 1
各 盟行 政公 署 、 市人 民政 府 , 自治 区各 有 关委 、 厅 、 : 办、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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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全面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二)内容和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办好“两件大事”,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
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培训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22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3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参保职工跨经办机构就业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实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多条参保记录的,再办理账户合并即可;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合并工作完成后,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
(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类区一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转移,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存在跨经办机构参保记录的,需合并账户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类区不一致的,可以按参保失业人员申请办理转移,需持户口本到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转移模块办理即可。
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不再给予办理关系转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221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组织)部门:为做好2021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内人任字〔1997〕8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围绕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新时代干部工作政策为指针,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成效,树立忠诚担当、爱岗奉献、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导向;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精准科学。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考核内容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聘用(任)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一)德。
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1.02•【文号】人社厅函[2011]581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行政区划代码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各个地区(机构)的标识项,是确保地区间信息交换源头地和目的地的唯一代码。
为确保业务正常开展和数据完整准确,需在国家有关标准基础上,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表,并规定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的流程和规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系统适用范围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原则上均使用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
跨地区业务类系统(异地转移、异地退管、异地就医等)、交换区联网数据管理类系统(联网监测、财务交换库、基金监管、就业监测等)、社会保障卡类系统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应与部里实现同步更新。
本地业务类系统(社保核心平台、劳动99、新农保系统等)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可根据统一版本适时更新。
二、变更管理原则(一)统一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结合本行业数据管理层级和经办机构分布特点,制定本行业行政区划代码扩充规则。
具体参见《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的附件2。
(二)集中管理。
部里根据各地变更申请情况,依据扩充规则,集中编制并发布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统一启用。
(三)稳定实用。
凡独立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地区(机构),在系统中均须具有对应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内人社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74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1〕50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今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预计在18万人左右,面对国内外环境和疫情变化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促进就业面临的形势任务更为复杂艰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牵头抓好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1+7”行动,强化工作协调,创新工作举措,精准施策,多方发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做好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重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强化政策支撑行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突出位置,紧盯形势任务,围绕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项政策措施。
要认真梳理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培训等就业创业政策,形成政策清单,明确落实每一项政策的经办机构和服务流程,并简化落实手续,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方便快捷,切实落地生效。
同时,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借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电视广播和微信、快手等各类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开展政策宣传系列活动,让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应知尽享。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于4月底前报送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印刷。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关依据规范(见附件1),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当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校区办学场所醒目位置,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活动。
办学许可证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
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八、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内劳社办字[2009]254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254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政府对全区民生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为确保全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建设目标,加强组织协调全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在全区统一推广使用,各盟(市)不再进行本地化开发。
通过覆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实现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综合管理等业务的数据资源大集中和全程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对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服务“一点登录,多点查询”,为老百姓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自治区做好需求调研,规范业务流程,为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和有效开展应用提供基础保障。
二、明确建设内容,做好需求调研全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共分四个阶段,按计划于2011年6月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具体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见附件一)。
第一期建设的需求调研工作已经展开,为及时跟进第二期建设,定于2009年12月18日至23日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第二期项目建设全区需求调研会。
现已初步制定了《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二期初稿)》,请各盟(市)组织学习理解需求规格说明书内容和流程,找出与本盟(市)经办模式存在的差异和问题,并做好记录,为需求调研会做好准备。
三、抓好数据整理,做好入库准备各盟(市)劳动力市场有关数据已实现电子化管理的,要补齐、记实,从源头保证数据的完整、正确和规范;未实现电子化管理的,要加大数据收集、整理力度,将数据提前准备就绪,确保软件部署完成后,直接进行转换、录入,并有效支撑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一)评审进度安排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1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3.各盟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8.09
•【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32号
•【施行日期】2023.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
人才开发基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2023年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经费共计1900万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1号)要求,在各盟市、各单位上报申请项目的基础上,围绕落实“五大任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确定了2023年度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项目。
具体资助项目及经费见附件。
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按照财政经费使用规定,确保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各项目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高质量完成,发挥最大效益。
各盟市、各有关单位于10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资助项目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内人社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现将《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7日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8〕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对我区2020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一、政策规定(一)加强政策落实主动围绕服务自治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打破条条框框束缚,按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进行评审。
畅通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
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完善评价标准1.抓紧修订完善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
自治区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抓紧做好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修订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内人社办发[2013]355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5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做好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内人任字〔1997〕84号)的规定,自2013年12月份开始,开展2013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着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
对事业单位中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工作人员,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三、考核内容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内人社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作用第三章申报设立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评估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级产业园建设要紧扣“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这一战略定位,突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作用,为提高我区现代服务业竞争力、持续改善就业创业环境、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产业园,是指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具有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区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内人社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8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以来,我区金保工程建设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按照“统一建设、服务为本、应用为先、体制创新”的总体要求,以网络互通为基础,以统一软件为核心,以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快推进各项建设,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社会保障卡应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总体部署,为全面推广社会保障卡,充实服务功能,推动跨地区应用,逐步实现在全区范围的“一卡多用,一卡通用”,自治区将开展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自治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以“精细管理,便民利民”为宗旨,以“一卡多用,一卡通用”为目标,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及应用服务体系。
2011年上半年,建成全区集中的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和自治区、盟市两级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发行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范,全区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
以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为突破口,在社会保障、金融支付等领域开展应用。
至2012年底,初步建成面向全区城乡居民、技术标准统一、多领域使用、跨地区应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所有服务对象,实现“一卡多用,一卡通用”和“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建设目标,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
二、建设原则(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3〕79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评审类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有关规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3.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4.在海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海外归国人员。
(二)认定类5.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在自治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6.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单位或军队到我区工作(就业),在原地区(单位、部门)已取得职称证书,但不能通过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验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一)评审(认定)时间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评审;认定时间根据材料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内人社办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1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做好2013年我区劳动关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劳动关系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月21日2013年劳动关系工作要点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2013年劳动关系工作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共建为目标,继续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以全面推进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为抓手,努力夯实劳动关系工作基础;以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为契机,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以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办法。
一、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共建为目标,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在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范围和覆盖面,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积极推动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区域性、行业性拓展。
二是着力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旗县,旗县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活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
三是要不断丰富创建活动内容,规范和提高创建活动标准,完善评价机制和激励措施,把创建活动成果转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评价规范地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88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人社数字化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4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我区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强化人社业务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构建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人社工作新形态,发展数字政务、赋能数字经济、助力数字社会,以数字人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数字人社建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穿人社数字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全过程,确保数字人社建设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着力破解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让数字人社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共同富裕和人口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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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子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1]2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1.24
【实施日期】2011.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子系统上
线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26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254号)要求,全区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二期,即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以下简称“二期系统”)已完成软件开发和部署,拟定于2011年1月28日上线。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经呼伦贝尔市申请,我厅将于2011年2月中旬派项目组赴呼伦贝尔市开展二期系统培训、试运行和正式上线运行等工作。
试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组织全区召开二期系统视频培训会,并分批上线。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历史数据整理和转换,为应用提供支撑
除已整理和录入的一期八项实名制数据、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和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数据外,各盟市如对其他历史数据有转换需求,自治区项目组将提供技术支持,并及时对盟市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和转换,迁移至自治区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
需对历史数据进行转换的盟市要抓紧时间按照数据转换格式要求(附件1)进行整理,尽快提交自治区项目组。
(二)进一步落实系统操作人员,确认应用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