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转供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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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转供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外转供用电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的使用电力,堵塞漏洞,避免损失,保证供用电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外转供电管理办法》,结合公司供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偿使用公司电力资源的驻公司办事机构、个体摊点、外来施工队和临时用户。
驻公司办事机构、个体摊点、外来施工队和临时用户统称外部用户。使用我矿电力资源的外部用户称为外转供电用户。
第三条矿属外转供电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外转供电用户的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外转供电用户数和用电量。对已经存在的外转供电,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并在适当的时候逐步缩小外转供电的规模和数量。对确因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地企关系和外来临时施工单位的需要而增加的外转供电,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外转供电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并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机电总工以及机电部、计财部、水电暖工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专(兼)职管理机构,负责外转供电管理工作,并接受矿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外转供电管理单位职责
一、机电部职责
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3.检查外转用户执行供用电协议情况;
4.检查外转用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5.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6.负责对水电暖工区外转供电工作的日常管理;
7.负责牵头组织与外转供电用户签定外转供电协议;
8.每月进行供用电分析,年度分析报表报集团公司备案。
9.根据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的转供电价,并参照上年度矿井用电综合电价,制定出本年度的外转供电电价;负责定期对外转供电高、底压计量表进行校验。
二、水电暖工区职责
1.负责高、低压外转供电计量装置的安装、检验、更换和拆除;
2.负责高、低压外转供电计量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统计和上报;
3.负责高、低压外转供电矿属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4.负责对外转供电计量总表的铅封、表码的抄读和统计;
5.负责外转供电用户电费的统计、上报和催交;
6.负责外转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业务管理;
7.负责建立电费计量收费台帐。
三、计财部职责
1.负责外转供电电费的收取;
2.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外转供电电费收缴情况。
四、纪委职责
1.对外转供电用户情况、电量的统计和电费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外转供电相关文件的制定及用电协议的签定进行监督。
第三章计量管理
第六条所有使用公司外转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七条为提高计量的准确性,计量表必须安装在就近的变电所内或指定的配电点,并装设总表和分表同时计量。
第八条外转供电用户计量表和电源控制开关由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开关以下线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维护。外出缆线的规格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外出缆线要敷设规范,不得危及供电安全,
第九条计量表的日常管理由变电所管理单位负责,所用电表由公司统一购买,电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校验及表计接线等工作由水电暖工区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费用结算单据由水电暖工区出据,费用由公司计财部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条计量表必须经法定指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计量表按规定进行周期校验,在校验中发现的不合格计量表要坚决更换。
第四章供电管理
第十一条10kV级及以上,35kV级以下电压等级的外转供电,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对于单用户外转供电容量在500kVA以上的,或单一线路外转供电容量在1000kVA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10kV以下的转供电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外转供电工作必须保证矿井生产用电的安全。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新增外转供电用户数和用电量,对已经存在的外转供电用户,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并在适当的时候逐步缩小外转供电用户。对确因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地企关系和外来临时施工单位的需要而增加的外转供电用户,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办理用电时,必须提供施工安全措施和用电申请到矿安监处、保卫部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机电部填写《天池公司对外供电(水、暖)审批表》,经各级有关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机电部根据用户用电负荷办理安全用电保证金认定手续,由用户将保证金交公司计财部,持收据到机电部签订供电协议后,机电部开具供电通知书,再由水电暖工区责装表供电。
第十五条用户要终止使用我矿外转供电,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部核实后,开具停电通知书,由水电暖工区负责拆除供电装置,用户持机电部证明和保证金收据到公司计财部办理退款。
第十六条用户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时,有欠费或应赔供电设施费,由公司计财部在其保证金中扣除,余额退还用户。
第十七条用户应严格遵守《电力法》、供电协议和天池公司外转供电的有关规定,自觉管理好各自的用电设施,积极配合矿有关管理单位的检查和指
导工作。用户在用电期间,应按时交纳电费,杜绝盗电、私自外供电和损坏供电设施情况的发生,否则,一经查实,将解除供电协议,终止供电。
第十八条外转供电用户必须缴纳安全用电保证金。
第十九条安全用电保证金收取范围及标准
1.商店等用电户:每一线位300元。
2.驻矿施工临时用户:
用电负荷在10kW以内缴纳500元;10kW及以上缴纳1000元。
第二十条外转供电必须签订供电协议,协议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地址、供电时间和供电质量;
2.准用电负荷和用电地址;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和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纠纷解决方式;
8.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章电力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用电指标,合理使用电力,不得超指标用电。未经供电单位许可,用户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
第二十二条当供电方遭遇不可抗力或进行紧急避险时,可以中止外转供电。
第二十三条当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供电单位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1.拒绝接受用电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逾期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整改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或有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系统电能质量产生污染,以及功率因数长期不符合规定,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在限期内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