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车租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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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车租用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租赁方):神木县康城市政环卫管理有限公司

一、租用车辆状况

甲方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车辆主要用于支持乙方环境整治工作。

二、租用期限

租用用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

三、租用金额

租用总金额为(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车辆来源合法、产权归属甲方。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出租车辆。

(1)乙方利用所租用车辆从事与环境整治无关的活动。

(2)乙方将所租用车辆不得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四、租赁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安全使用,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全部维修费用。

2、乙方必须承担租用期内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使用不当造成的车辆故障维修费。

3、乙方自行承担租用期内所租用车辆的燃油费用和过路费。

4、乙方租用车辆时,须交付押金2000元,且应及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发车时一致,并经甲方验收,若超过租用期限,扣除押金100元/天,若乙方迟迟不归还所租用车辆,甲方有权利用法律程序要求索赔。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神木县康城市政环卫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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