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展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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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展委托合同
篇一:展会策划委托合同
展会策划委托合同
甲方(承办方):贵州黔人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主办委托方):贵州海德绿风商贸有限公司
为弘扬传统文化艺术,特举办贵州省国画家陈永源近期作品展,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
1 、甲方提供场地、画框、会场布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假一赔十,并承担给乙方和顾客造成的危害和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2、甲方负责把作品裱好装框运到乙方指定地点,并按乙方要求做好宣传工
作,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3、乙方应配合把甲方所有产品验收、签收库存。
4、乙方必须准确提供作品所需的材料、资料给乙方,由甲方为乙方整理,并做好展出准备工作。
5、乙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款方式在合同期内结算,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至10月底终止。
6、展会时间暂定为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25日。
四、展会费用如下:画展展览场地共计两仟(2000)
篇二:策展合同
策展合同书
业主单位(甲方):
策展单位(乙方):
签订日期:2013年04月16日
策展合同
业主单位(甲方):
策展单位(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展览策展工程的相关事宜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策展概况
1. 策展名称:
2. 策展地点:
3. 策展范围:围绕本次房地产展会展厅布展设计及施工、以及相关宣传资料设计及成品制作。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设计施工一体化
5. 策展内容:
策展设计施工一体化:含展厅多媒体设施、展板、图片的制作、安装和完善,以及配套工程的安装,局部吊顶、地面面层的铺饰,配套灯光、流媒体及互动软件制作、多媒体放映片及设备,LOGO 设计表现制作和相关宣传横幅制作悬挂、报纸广告推广、会刊设计、DM宣传页设计印刷和IPAD电子文件制作等等。
策展项目内容由乙方所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工程、印刷和报纸刊登等清单所示的内容,为本合同签订的依据。
1. 开始日期:2013年04月16日
2. 完成日期:2013年05月22日
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5天。
三、项目总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四、付款方式
工程款由乙方全额垫资,本工程布展施工含多媒体、展板等自完成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为十天,投影、液晶电视等设备的保修期以该产品保修期限为准(投影仪灯泡等易耗品除外)。
保修期满后甲方凭乙方税票两周内全额支付。
五、双方有关本策展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甲方工作
1.印刷品和电子文件设计稿甲方确
保及时回应并在确认后签字。
2.开工前 4 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现场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协助办理布展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3.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甲方有权利在正式开工前就乙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和确认,并在合同签订一周内向乙方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展览所需图片及相关资料,经乙方整理设计完善,文字方案需经甲方确认。
如因甲方方案确认工作的延误,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5.进场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临水、临电接口。
6.在施工、印刷、制作相关部件中如有因甲方的原因所产生的工程量增减、变更等情况,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量签证单,甲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
时间,自甲方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应给予认可或有关意见,二日内没有认可或书面意见,则视为该手续已被认可。
七、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宣传意向、施工图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会,按双方确认设计进度表交甲方设计方案看稿,甲方确认后乙方根据甲方签字日期安排制作印刷用大稿和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签字确认。
2.指派为乙方策展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设计、印刷、制作和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策展所需的图片和文字原始材料,因乙方整理和设计的原因影响工期,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处以合同价款每日千分之五的罚金。
4.在合同执行中如有因乙方的原因所产生的工程量增减、变更等情况,由乙方承担费用。
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设计正稿、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印刷、制作和施工工作,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严格按照展会组委会要求施工。
7.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用电等负责,并就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值夜人员等作出具体安排。
确保施工安全无事故,承担由此引起事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按标准化现场要求办理,做好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所
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8.材料设备供应: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均由乙方采购,乙方按照策展设计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
所有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购,须报甲方同意,方可进行采购和安装。
所有印刷品纸张都需要提供实际纸样报甲方确认签字,方可进入印刷程序。
9、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五套图纸,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开工申请报告、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供应总计划。
印刷品成品到位、展会现场竣工验收后10天内,乙方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册,送交甲方。
10、设计变更须有设计方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经甲方认可签字。
现场签证须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八、关于工期的约定
1.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确认工作,影响交货和工期,工期顺延。
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交付、不能
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处以合同价款每日千分之五的罚金。
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因甲方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九、验收及价款结算约定
1 、策展工程未经验收的,乙方负责监管展厅内各种钥匙及设备控制,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设备,甲方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视为甲方对完成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根据高院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解释,以使用之日为完成日期,视为甲方验收合格通过。
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印刷成品、制作成品和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处以合同价款每日千分之五的罚金。
非乙方因素
造成的策展工作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本合同价款采用采用固定总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合同执行期内,材料价格的市场变化;
b、合同执行期内,施工临时停电、停水造成的停工;
c、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
d、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占道等;
e、投标时漏算、少计的工程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施工阶段经甲方签证同意的设计变更,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预算清单有适用于变更的单价时,可参照预算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原清单中只有类似变更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
价格,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施工过程中如无变更或增减项目,此合同价即为最终结算价;如有大的改动或增减,甲乙双方需另外签定增补协议,结算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相应增减,即结算价=合同价±增减项.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⑴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
⑵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确认,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⑴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⑵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完成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则乙方按每延误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的0.05%,并承担甲方由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⑶因乙方原因质量验收达不到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则无条件返工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2)依法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4、某些专业工程,甲方同意乙方做分包处理,乙方应做好分包人的管理工作。
十一、技术培训及质量保修责任
1、乙方在不收取任何形式培训费用的情况下,对甲方的管理、技术人员提供设备使用的相关培训、设备定期的维护保养检查。
进行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排除故障的指导。
乙方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设备具有专业的安装和维修经验。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
乙方如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
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二小时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照明电器系统出现任何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及时解决,保证不影响展会的正常展出。
如有重大接待任务乙方派专人现场值班全程操控。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订之日后生效,一式四份各持两份。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签字)乙方:(公章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三:策展合同注意事项
由于展览的内容、展品、组织、当事人的不同,展览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会有很大区别,但是根据一般惯例,展览
合同往往会包括以下内容:
1、展览项目的名称及合同当事人
2、展览的展期和开闭幕时间
3、展品名称、数量及展品提供方权利保证
4、展览场地与展览场地提供方服务保证
5、展览前期筹备工作
6、陈列设计与布展
7、展品运输、包装与保险
8、展品入馆点交
9、展览代表团
10、展览开幕仪式
11、展览组织工作
12、展品保管与展览安全工作
13、展览图录及相关宣传品制作
14、展览新闻宣传
15、展览招商工作
16、展览营销工作
17、展览相关文化产品开发与文化活动策划
18、紧急情况处理
19、知识产权授权
20、撤展与展品离馆点交
21、展览费用结算
22、双方其它权利义务
23、附随义务保证
24、违约责任
25、合同未尽事宜
26、合同续延、变更与解除
27、不可抗力
28、合同适用法律与使用语言文字
29、合同争议解决
30、合同的主文、附件及译
31、合同生效与失效
展览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及处理方法
2009年10月23日19:51 来源:红方块网展信息中心|阅读1266 次| 跟帖篇展览有关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不时可见。
比较极端的例子有:
-若不按期付款,组织者有权将场地租给其他展出者,并且不退已交款;
-若组织者的费用增加,组织者可以
提高原定租金标准,并通知展出者。
展出者仍须执行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组织者有权决定展出者的位置、改变展览会的整体布局、展出者的位置及面积。
展出者不得提出异议;
-若在开幕前一天8:00,展出者仍未开始布置,组织者可以将此场地转租给其他展出者,原展出者仍需支付全部款项,以及所造成的损失;
-组织者可以更改展览会的日期,或地点。
展出者在此情况下,仍须参展;
-不论何时、何种原因,组织者对展出者的物品丢失及损坏均不承担责任;
-组织者可以更改合同条款,并对展出者同样具有约束力。
等等。
这些条款对组织者很有利,但是损害了展出者的利益。
因此,展出者一定要在签字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要求删除或更改不合理的条款。
如果合同条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那么合同条款对签约方便不具备约束力。
此外,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为规范对
组织者也有约束力。
可
以根据法律和行规与组织者争取公平合理的参展条件。
从另一方面看,展出者的问题也比较多,展出者不遵守合同的现象也时常发生。
因此,许多组织者希望寻找有效的惩罚措施。
根据有关专家介绍,就展览行业而言惩罚的措施其实并不多。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惩罚措施:
(1)组织者以后组织展览、团组等活动不让其参加或介入;
(2)使用预付款、押金方式。
有问题就扣押金、扣预付款,没有问题就在展后退回预付款或押金。
这种方法有点效果,但是是一种消极的方式;
(3)找替代企业参展,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违约者承担;
(4)封展台。
不合理的组织者和展出者都存在,要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组织者和展出者之间总是会产生问题和矛盾的,大部分问题应该通过友好协商得
到解决。
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文时间:2001-7-30生效日期:2001-7-30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国文物展览的展品在国际、国内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快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展品运输是指展品包装结束后,通过运输工具将展品移动至目的地的行为。
其责任范围为自出发地的展品包装箱离地时始,至到达目的地的展品包装箱落地时止。
第三条展品运输实行承运人负责制并通过合同管理制度实现。
第四条展品承运人的资格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规定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国家文物局得定期向社会公布展品承运人名单。
第五条展品承运人的资格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两类。
国内运输承运人不得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第六条展品国内运输承运人必须
具有以下资格:
1.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企业;
2. 必须具备多年从事文物展览运输工作经验,可以确保文物运输的安全,并可承担由于运输而造成展品损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对文物运输业务熟悉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的运输设备。
第七条展品国际运输承运人除必须具有展品国内运输承运人的资格外,还须具有以下资格:
1. 具有国家经济贸易部核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2. 具有国家海关总署核发的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及海关批准的展品货物进出口代理报关资格证书;
3. 具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和民航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输经营许可证书。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在认为有必要
时可组成专家小组对申请承运人资格的企业进行考评和审核。
第九条取得展品承运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在每年度3月底以前到国家文物局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第十条国家文物局可视情况作出取消展品承运人资格或不办理年度检验手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出国文物展览的境外展览方或国内参展单位在确定展品承运人后,应依照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展览协议书的有关内容,与展品承运人签订展品委托运输合同。
此合同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二条出国文物展览展品委托运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展品的名称、数量、重量;
2. 展品委托方、接收方的名称,运输的起始和目的地及时间;
3. 使用的运输工具;
4. 展品运输需要办理的审批、检验和报关等手续;
5. 展品的内、外包装;
6. 押运人员的派出及责任;
7. 委托方、承运人及接收方对展品的点交和检验;
8. 保险及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9. 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出国文物展览展品的运输包装,应符合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出国文物展览包装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展品委托方以文字、照片或录相等形式记录展品在运输前的保存状况。
展品承运人、展品接收方及其他相关检验人员根据记录对展品进行点交和检验。
第十五条展品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如下要求:
1. 运输工具的选择以保障展品安全为前提;
2. 使用汽车或火车的运输,应有武装人员押运;
3. 国际运输过程中应有中方人员随行;
4. 运送展品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速不应超过90公里/小时;
5. 装卸作业中,展品包装箱的倾
斜角不得超过30度。
第十六条出国文物展览展品必须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西安、深圳等指定口岸出境。
第十七条境外展览方或国内参展单位委托没有展品承运人资格的单位运输展品,或不与承运人签订展品运输合同,由国家文物局取消其举办展览或参加的展览的资格。
由此造成展品损失的,应依照法律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签订展览合同的注意事项
由于博物馆展览的内容、展品、组织、当事人的不同,展览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会有很大区别,但是根据一般惯例,博物馆展览合同往往会包括以下内容:
1、展览项目的名称及合同当事人
展览项目的名称及合同当事人方是博物馆展览合同的基础条款,在这一条中应明确写清合同当事各方的名称、国别,展览项目的名称,与此同时也可以
简要写明当事各方在本次展览活动中的合作模式以及所承担的责任作为对其它条款的引述。
2、展览的展期和开闭幕时间
在展期和展览开闭幕时间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展览的布展期、开放期、撤展期以及开闭幕的日期,展览的开闭幕日期是否为暂定,是否可以根据天气等客观条件变更也应一并写明。
3、展品名称、数量及展品提供方权利保证
展品条款是展览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这一条款分为三方面内容,首先是写明全部展品由哪一方提供,其次要写明全部展品的名称和数量,由于博物馆展览的展品往往是具有特殊价值的历史文物或美术作品,所以这一部分约定应当十分明确,一般的做法是先在主文中以文字叙述的形式简明的标识出展品的名称和数量,然后在合同后附以详细的展品名录作为附件,附件应当详细的标明每件展品的名称、年代、级别、
质地、计件、尺寸、重量、铭记、题跋、估价以及借用时残损情况等等,一般还应附有照片,展品展出时的残损情况要写详细,如有必要也可以对残损处专门拍照附后,这一名录应作为文物借入和归还时双方点交确认的依据;再次,还应当由展品提供方做出权利保证,即保证展品提供方对参加展览的全部展品享有合法的支配权和展览权,展览的内容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际文化交流有关公约和国家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其内容不得带有任何反动、淫秽及其他一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涉外展览的内容和题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禁止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等因素的展览出国(境)或来华展出,博物馆在引进展览、组织出境展览订立展览合同时应当严格
遵守以上法规的规定。
4、展览场地与展览场地提供方服务保证
展览场地是展览合同中的另一重要条款,在本条款中双方应就展览场地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文物保护功能及标准、提供方以及可供交付使用的时间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如果展览涉及多个展览场地则应就每一个展览场地的情况分别说明,如有条件还应当附以展览场地的平面图。
5、展览前期筹备工作
展览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展览整体策划、组织计划、前置行政许可等内容,分别由哪方当事人负责,双方在筹备过程中如何沟通协调,如何相互协助等等双方应在此条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6、陈列设计与布展
陈列设计和布展是整个展览筹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所以在展览合同中有必要在展览筹备条款之外单列条款,对陈列设计与布展工作中双方的责任义务
做出约定。
本条约定中应当明确约定包括陈列设计工作的责任方、布展工作责任方、陈列设计方案的提出日期、认可形式、布展工作的完成日期等内容。
7、展品运输、包装与保险
展品运输、包装和保险是展览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中规定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展览合同中所必须约定的内容,在本条中当事各方除应就展品运输、包装、保险方面的工作承担和费用负担事宜做出明确的约定外,出于展品安全考虑当事各方还应就运输、包装方式以及保险的保额等内容做出相应的约定。
如果展览项目属于文物出国(境)展览,则运输、包装方式还应符合《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和《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