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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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教学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调整稿)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_条订立本协议书双方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二条根据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土地储备及交易的有
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2009年11月3日公开挂牌(挂牌编号为P(2009)063号)成交的位于琦口区额头湾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的储备开发补偿事宜 ,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储备地块状况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位于琦口区额头湾村(东吴大道南、北两侧),宗地总面积56575.27平方米,由规划净用地面积50210.84平方米(含绿化带面积5137.70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5983.34平方米及控制城市规划道路381.09平方米组成。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56194.18平方米,包含规划净用地面积及防护绿地面积,不包含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面积。其位置、四至范围详见供地专用附图所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乙方已实地踏勘
验明界址并认可。
第四条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以武规条字[2009]60号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全部内容。用地范围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终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面积以实测为准。
如需改变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征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规划建筑面积增加的,应根据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规划建筑面积减少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作调整。
第五条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如下,乙方对表述如下的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一)A地块(位于东吴大道北侧)用地范围及B地块(位于东吴大道南侧)用地范围内西边为水塘,部分已由长丰乡额头湾村委会回填,保持现状交付。已发生的填塘等土地平整工程及补偿费用共计1500万元,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由乙方另行
支付给长丰乡额头湾村委会。
(二)B地块用地范围内东边有一行政拘留所尚未拆除,按
现状移交,由乙方自行与拘留所协商拆迁还建安置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经琦口区人民政府前期调查,还建后的拘留所必须按占地面积约20亩、建筑规模约5000平
方米标准修建。经初步测算,上述工作所需要费用约1800万元。
如乙方无法与琦口区行政拘留所达成协议,则由乙方向琦口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拆迁安置费用1800万元,由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收到拆迁安置费用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琦口区行政拘留所腾退、还建安置及水电结清等相关工作(该工作与甲方无涉),并承担交地相关义务。
(三)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在“限房价、限房型、限工期、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挂牌供应,定向用于琦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还建,建设工期为18个月(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计算)。该项目所建住宅由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拆迁主体回购,用于琦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安置,住房销售价格上限为4280元/平方米。
(五)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负责完成防护
绿地的建设,并另行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宗地范围内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部分按现状移交乙方临时管理,乙方应服从规划要求,因道路建设需要,应无条件交由建设实施主体依法实施建设(该工作与甲方无涉)。
第三章储备地块开发补偿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为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万元,折合约万
元/亩),其中包括: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土地出让金、水土保持
设施补偿费和土地登记费。
第七条在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已提交的挂牌竞买保证金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万元整)抵作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自本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2009年12月3 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出让价款,计—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万元整,可用履约保证金冲抵)。
第八条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一)交地范围
宗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间
2010年1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土地。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
地块后即视同出让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了交地义务):
1、交地范围内除行政拘留所外,其余房屋全部拆除。
2、交地范围内的行政拘留所保持现状交付,由乙方自行出资完成该拘留所的拆迁还建安置事宜。
3、交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绿化、围墙、堆土、塘洼、
架空电线和电杆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管网和地下人防等)保持现状交付,交地范围周边状况保持现状。乙方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4、交地范围内水、电费用(不含因地下管网陈旧引起的水
耗、水损及办理断管手续所需费用,以及行政拘留所产生的水电
费用)结清。
5、交地范围内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九条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持本协议书及《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手
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
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核缴其他税费。
在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价款的前提下,甲方方可按武汉市
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提供同意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及甲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该地
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及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已包含的各项费用的,乙方不再另行缴纳;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未包含的各项税费的,除本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因本协议书第七条属履约保证金条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如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如未按照约定付清到期应付款项达到本协议书项下应付价款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或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款项;乙方超过90日仍未按照约
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除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和保证金的,还应据实
赔偿差额部分。
如甲方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付清且按照甲方要求应付未付的款项仍未达到应付价款总额的
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
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书第五条第(四)、(五)款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解除本协议书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还应交还已经交付的储备地块;乙方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