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书_专家医院_Ver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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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医院病理科
注册地址:
乙方(受托方):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使用乙方的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协助甲方在省内外开展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远程病理诊断: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
(国卫医发〔2014〕51号)文件中所提及的远程病理诊断。
2.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系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
意见》(国发〔2015〕40号)文件中所提及的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3.术中冰冻病理检查: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关于扩大病理远程会诊
试点的通知》(国卫医资源便函〔2014〕129号)中所指术中冰冻病理检查。
二、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在省内外开展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业务,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在省内外开展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业务。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整。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委托乙方在省内外使用甲方的品牌推广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业务。
2.授权乙方向省内外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医院”)代理销售
甲方的远程病理诊断服务。
3.向乙方提供《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业务推广委托书》(见附件)。
4.向乙方提供协助甲方开展远程病理诊断服务所必须的场所。
5.安排具有副高或正高职称的医生为乙方代理签约的远程病理诊断服务订单
提供诊断服务。用乙方提供的且带有甲方名称抬头的报告模板向客户医院出具诊断或会诊报告。
6.每月初向乙方提供甲方的“术中冰冻病理检查”值班表。
7.参加每年度的省病理年会,并在该会议演讲上宣传乙方及乙方所
代理甲方的远程病理诊断服务。
(二)、乙方
1.使用甲方品牌向客户医院推广甲方的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业务。
2.向甲方及客户医院提供实现远程病理诊断所需的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3.向客户医院代理销售甲方的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乙方与客户医院的核算价格
自由定价,乙方与甲方的核算价格如下:
术中冰冻病理检查:105 元/例,其中5 元以管理费的形式支付给甲
方;100 元作为诊断费直接支付给诊断医生。
●术中冰冻以外的病理检查:31.5 元/例,其中1.5 元以管理费的形式支
付给甲方;30 元作为诊断费直接支付给诊断医生。
4.向甲方承诺实现以下会诊收入:
●第1年度:诊断费及管理费总计不低于10 万元;
●第2年度:诊断费及管理费总计不低于20 万元;
●第3-5年度:诊断费及管理费每年度总计不低于30 万元。
乙方在每年度开始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乙方承诺该年度最低会诊收入的 5 %作为保证金。如未能实现承诺的该年度最低会诊收入,则上述保证金赔偿给甲方;如实现了承诺的该年度最低会诊收入,则甲方在该年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5.甲方在履行乙方代理签约的远程病理诊断服务订单时如出现医疗纠纷,则乙
方负责承担法律诉讼费用及法院宣判的赔偿金,但甲方诊断医生存在重大过失、故意、恶意、欺诈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时乙方不承担律诉讼费用及法院宣判的赔偿金。
6.向甲方派驻客服1 名。
7.每年度向甲方在省病理年会上演讲宣传乙方及乙方所代理甲方远
程病理诊断服务的人员提供元专家费。
8.如果甲方人员在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远程病理诊断有关的论文,并
以乙方所代理甲方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为研究对象,乙方向第一作者个人支付元(核心期刊)或元(非核心期刊)科研经费。每年限次。
9.向甲方提供带有甲方名称抬头的报告模板,用于向客户医院出具诊断或会诊
报告。
四、争议处理
如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件
1.附件一:《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
号)文件
2.附件二:《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文件
3.附件三:《关于扩大病理远程会诊试点的通》(国卫医资源便函〔2014〕129
号)文件
4.附件四:《远程病理诊断服务业务推广委托书》
5.附件五:《远程病理诊断报告》
6.附件六:《远程病理会诊报告》
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