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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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大财企〔2017〕626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17〕6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共同制定了《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旅游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200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完善旅游资源规划和旅游产业功能区布局以及乡镇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核和指导;(二)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及特色旅游项目;(三)有利于全域旅游发展,对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四)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智慧旅游平台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培训;(五)大连特色地工旅游商品研发、推广;(六)创新大连旅游宣传促销,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开辟旅游新兴市场,扩大城市旅游影响力;(七)旅游安全、文明旅游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旅游服务质量品质提升。

第五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和旅游事业补助资金。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扬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7号)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0年3月26日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7号)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无偿扶持,由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区县审核推荐,市级择优选取,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有偿扶持,通过引入银行、担保、投资基金等第三方,采取债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市场化的扶持方式。

服务业发展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服务业发展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2016年服务业发展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一)政策背景。

2013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提出要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强化品牌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切实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要以游客为中心,强化服务理念,实现旅游消费更加安全、便利、舒适。

要坚持文化引领,推动旅游与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融合发展。

要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起来,统筹规划,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要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力争到2017年,将山东建成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旅游强省,成为我国重要的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目的地。

2014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31号文件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1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旅游业发展水平,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要求转变理念,促进旅游科学发展;深化旅游改革,持续扩大开放;拓展旅游发展空间;加快转变旅游服务方式;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发展政策。

2016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委《贯彻国办发〔2015〕62号文件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0号),明确近一段时期内总体发展思路,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促进全省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为导向,以提高旅游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扩大旅游投资和消费,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各类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构建全域旅游格局,将山东建设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重要旅游目的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作为旅游大省、消费大省,我省持续加大对旅游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先后制定《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龙政综〔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推动全市现代服务业提速增效和创新发展,提升壮大服务业综合实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培育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增长达到20%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二、做大做强限额以上商贸龙头企业对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首次达到2亿元、1亿元,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5000万元的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销售额增长30%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增长35%及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当年一次性奖励3000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三、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做强运输企业。

对纳入规上服务业管理的运输企业,营业额(在龙岩开票额)2000万元以上,营业额增长20%以上(当年新上企业不要求),纳税额占营业额比重达2%以上,按营业额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该项年度资金安排封顶300万,若需求超过资金安排总量,则补偿标准按比例缩减。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做大物流企业。

对新上且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综合性、仓储型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运输型物流企业达到15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017年国家对农业的补贴项目标准

2017年国家对农业的补贴项目标准

2017年国家对农业的补贴项目标准补贴是很多农民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今年国家仍将有一系列政策施行,而且涉及的范围也是会很广,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国家对农业的补贴项目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国家农业的补贴项目标准一、蔬菜种植、水果产业、茶叶产业等可申报:农业部的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项目项目补贴:每个项目补贴50-100万元要求:设施200亩以上,陆地1000亩以上二、林业产业1.可申报:林业局的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项目补贴:每个项目200万元以上2.可申报:林业局林下经济项目项目补贴:一般补贴在10-30万3.可申报: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国家绿色特色产业示范基地三、观光类农庄1.观光类农庄:向旅游局申请旅游专项资金、旅游扶贫资金等;2.贫困村建设项目:申请旅游局贫困村旅游扶贫项目资金;3.自由基地发展餐饮的农庄:申请三品一标的认证及相关补贴,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运动体验类农庄可申请:教育部的教育基地、学生课外实践基地、儿童以及青少年见学基地等。

特色:优雅环境、运动拓展、活动体验、亲子教育等。

适合人群:都市白领等高收入人群自身与孩子参与体验,或公司活动组织进行团队训练。

选址:这类农庄多设置于市郊。

五、特色文化类农庄可申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县委宣传部和文化局等单位定位:休闲农庄发展依托:当地的特色文化、特色饮食、少数民族文化、服饰等特有的产品和文化。

六、科教类农庄可申请:科技局的相关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推广与集成技术示范项目等。

主要目的:农庄内利用现有的现代农业技术进行农业生产,并逐步将自主研发的技术进行试验示范与推广,并将现代农业技术进行展示、展览与体验,让人们认识并体验现代农业的进步与技术发展。

其实,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农庄都会有相互的融合,都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资金的申请,例如科技类农庄同时可以发展农业产业,运动体验类农庄可以发展观光餐饮。

关键是庄主们要学会将自己的农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解,既可以享受产业类,又可以向科技类、旅游类和特色类靠拢,争取从多个部门申请到更多的资金。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青财行字〔2017〕539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财政局、旅游局: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绩字﹝2012﹞1975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705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在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撬动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和《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70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含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专项),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旅发委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引导旅游产业和促进旅游行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用科学的方法、量化的指标及统一的标准,在省旅发委统一组织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苏财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6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原省文化厅和原省旅游局分别设有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江苏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大类。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上四大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一合并为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联合制订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6月30日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旅游发展资金投入项目清单

旅游发展资金投入项目清单

旅游发展资金投入项目清单
本文档主要列出了旅游发展资金投入的项目清单,以便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资金的使用。

1.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修建和改善旅游景点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 建设旅游接待中心和游客服务设施
- 改善旅游景点的公共设施,如厕所、休息区等
2. 旅游景点开发项目
- 新建旅游景点并进行推广宣传
- 对现有旅游景点进行改造和升级
- 发展特色旅游产品和体验项目
3. 旅游资源保护项目
- 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
- 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旅游推广与宣传项目
- 进行市场调研,制定旅游推广和宣传策略
- 开展旅游推广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5. 旅游人才培训项目
- 组织培训课程,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 建立旅游人才库,培养和引进更多的旅游专业人才
以上是旅游发展资金投入的一些主要项目清单,具体的项目选
择和资金分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通过合理规划和有
效管理,旅游发展资金的投入将为旅游行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效益。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黔财行〔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17〕93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旅游部门、贵安新区财政局、旅游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式与范围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四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管理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管理。

2017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2017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2017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业发展是指产业的产生、成长和进化过程,既包括单个产业的进化过程,又包括产业总体,即整个国民经济的进化过程。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初创企业国家扶持政策一、国家政策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基金简介:该基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基金。

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支持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高技术服务业(不包括高科技农业)。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资助额度20万元~50万元;一般创新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创新项目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

申报时间:每年4~6月份主管部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查询网址: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基金简介:该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申报时间:12月份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查询网站: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简介: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

资金资助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时间:9月份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查询网站:二、北京市政策1.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开办费资金简介:根据《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申请政府提供的10万元企业开办费。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将制定详细的评估操作办法,具体实施评审和开办费发放工作。

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益财教〔2019〕223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制定了《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反映。

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19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单位条件第三章支出项目内容及标准第四章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专项资金(含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产业扶贫;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安全生产与文明服务引导奖励、旅游专业人才经费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市委市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安排的旅游重点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水平。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玉政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玉政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已经市四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6日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玉发〔2014〕3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精神,结合玉林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政策旨在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产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参与旅游开发经营,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薄弱环节完善提升,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旅游发展后劲,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实现跨越发展。

一、适用范围和时间(一)适用范围:凡在玉林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的旅游企业(包括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商品等各类旅游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政策。

(二)适用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奖励政策(一)2013年至2017年,加大市本级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多渠道筹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二)各县(市、区),玉东新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旅游业发展措施,根据财力情况和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专项安排用于加快当地旅游业跨越发展的专项资金。

安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问题和对策

安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问题和对策

1 安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现状1.1 产业基础良好,发展前景广阔安阳市旅游资源丰富,现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处、国家A级旅游景区21家,代表世界级品质的5A级景区两处。

要素完备,旅行社,星级饭店、快捷、农家宾馆品类齐全,旅游车辆100余辆,文化旅游商品资源丰富,已形成殷商文化系列、周易文化系列、土特产系列、风味小吃系列和旅游纪念品系列的文化旅游商品体系。

交通便利,安阳是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境内“三纵三横一环”高速公路网,“三纵二横一连”国道干线和S301等“七纵九横”省道干线形成的骨干路网结构。

正在兴建的汤阴机场、安阳东站通往林州的轻轨铁路投入使用后,安阳将形成更加完备的交通体系,景区的可通达性大大改善。

1.2 更新发展理念,促进产业升级市委、市政府确立全新的“全域旅游”发展理念,有力地促进了产业融合发展。

理顺体制机制,成立高规格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成员涵盖38个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每月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问题;推进旅游职能部门体制改革,强化旅游产业促进职能,筹建旅游委,强化旅游产业促进职能,增加“整合资源、统筹谋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等职能;在安阳市文化投资集团的基础上注入5 000万元资金,成立安阳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将市区文物景点进行整合,统一对外宣传、管理经营,在机制上进行变革。

强化政策保障,市委、市政府从规划、体制、机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场营销、培育旅游新业态,打造文化旅游组团、产业融合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措施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指导,市旅游局出台了《旅游产业保增长促发展实施办法》,设立旅游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对品牌提升和迎客入安进行奖励,对宣传推介、散客集散和大型活动进行以奖待补,进一步推动安阳旅游产业的发展。

开放、包容、合作。

紧紧围绕旅游六要素,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深化与国旅集团、华强、省铁投、省水投的战略合作,强力推进国旅·安阳城、康体文化运动园、羑河生态景观廊道等项目建设。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济政字〔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济宁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节规划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鲁政发〔2018〕7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1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济政发〔2018〕6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济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编制完成后是2018—2022年济宁市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行动纲领,是地方政府发挥对旅游业的调控引导、市场监管、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济宁市旅游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规划范围济宁市所辖1.1万平方公里行政区域。

第三节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8—2022年。

第四节规划依据《旅游法》旅发〔2013〕280号《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国家人文旅游示范基地》LB/T 050—2016《山东省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山东省旅游产业总体发展规划(2016—2025)》2016《济宁市旅游“十三五”规划》2015《济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6—2035)》2017《济宁市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5)》2017《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休闲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550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旅发〔2017〕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发展委贯彻国办发〔2015〕62号文件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0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鲁政发〔2018〕7号)《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济政发〔2018〕6号)第五节规划重点本次规划包括以下四大重点:一、定位与战略充分解读济宁全新的发展形势,深入挖掘“新旧动能转换”战略给济宁带来的巨大机遇,全面构建大旅游产业格局,积极对接文旅融合及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相互耦合和融合,结合济宁具有优势的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产业要素,形成创新型的多元产业网,并提升旅游产业要素。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6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6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6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6日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自治区旅游发展大会精神,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首府旅游产业,努力把呼和浩特建设成为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每年度设立旅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3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若年底有结余,可滚动为下一年使用。

第三条本奖励主要用于推动扶持旅游景区提档升级、旅游客源市场拓展、全域旅游休闲旅游创建、导游员队伍建设、旅游商品的生产及研发等。

凡是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奖励。

第四条鼓励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新评定的国家3A、4A、5A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第五条创建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旗县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荣获国家级“休闲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七条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和“农家乐”发展,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接待户,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第八条投资建设房车和自驾车营地的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旅发[2017]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日期】2017.10.24【实施日期】2017.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沪旅发〔2017〕34号)各区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上海旅游业对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的战略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基金投身旅游业大发展,加快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按照《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工作精神以及《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60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编制了《2017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在受理期限内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旅游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等重点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各区旅游管理部门或重点功能区管委会对项目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在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后一并报送市旅游局。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详见《申报指南》)和要求进行申报,并通过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

2.项目单位在完成在线填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项目申请表》,确认材料有水印后,签字盖章连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旅游管理部门或重点功能区管委会。

3.项目单位须提供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汇总材料盖骑缝章。

书面材料按时递交为申报有效。

三、其他事项 1.各区旅游管理部门或重点功能区管理会受理项目单位申报的开始日期为本通知发布日,截止日期2017年1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旅游行业单位:现将《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旅游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2017年9月 1日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渝北旅游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是指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设立的用于扶持、奖励渝北区旅游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旅发资金由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区旅游局负责拟定年度资金使用总体方案,确定旅发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定、验收、资金拨付,配合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旅发资金预算管理及对旅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旅发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注重绩效、专款专用、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旅发资金支持对象为:(一)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为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

(二)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旅发资金的使用原则: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旅游公共支出为主,旅游开发项目补助为辅;核定奖补标准,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第七条旅发资金使用范围:旅游公共性支出,包括政府宣传促销、开辟区内旅游线路、旅游展会、旅游招商引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行业管理等;旅游开发项目补助,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点建设、旅游商品开发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旅发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年初将资金预算到区旅游局。

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旅发资金总体安排方案,上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旅发资金奖补与使用标准:(一)对景区和镇(街道)旅游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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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
县政府(2009)年115号抄告单,旅游业务管理支出。
主题宣传活动
415
县政府(2009)年115号抄告单,宣传促销支出。
网站建设、网络年115号抄告单,宣传促销支出。
市场开发
1296
县政府(2009)年115号抄告单,宣传促销支出。
市场奖励
1250
县政府(2009)年115号抄告单,宣传促销支出。
旅游发展资金项目
1162
县政府(2009)年115号抄告单,旅游发展资金项目支出。
新兴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兑现
1772
淳政办发[2015]102号
高星级酒店政策兑现
290
淳政发[2009]18号
全县景区化政策兑现
645
按照淳政办发[2014]110号《关于提升乡村旅游促进全县景区化的实施意见》
合计
7497
2017年度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金额
依据
政府采购项目
54.88
县政府(2009)年115号抄告单,旅游业务管理支出。
旅游目的地管理
100
县政府(2009)年115号抄告单,旅游业务管理支出。
旅游管理业务费
132
县政府(2009)年115号抄告单,旅游业务管理支出。
旅游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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