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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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人大常委会上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在人大常委会上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检察院在人大常委会上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

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

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

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

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

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

篇一:《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

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

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

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

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

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

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

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
业务一审查逮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侦监部门提请逮捕,侦监部门承办人经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后,对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自侦部门作出决定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的决定)。


(检察长、检委会意见)
(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
注:条件1: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齐备。

条件2: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规定。

条件3: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或九十条规定。

业务二立案监督:侦监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经调查核实,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可以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群众来信来访)(其他部门转)(其他机关转)(侦监部门办案发现)
(公安机关)
(审查说明不立案的书面理由)
(说明理由)
(通知公安立案并附证明材料)
(公安超期不立案)(公安立案)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经市院批准直接立案)。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侦查监督的内容有许多,常见的就是⼀些刑讯逼供之类的额,这样的⽬的就是为了让证据能够更加的真实,那么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内容有:(1)对犯罪嫌疑⼈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证⼈以体罚、威胁、诱骗等⾮法⼿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职务之便谋取⾮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的;(8)贪污、挪⽤、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为的。

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1)⼈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3)诉讼参与⼈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的⾏为提出控告的,⼈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对于公安机关执⾏⼈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5)⼈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2016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公布《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第三条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需要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对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一)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二)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三)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四)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二)是否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是否一致;(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五)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六)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七)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八)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

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第二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三条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以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二)外国人犯罪案件;(三)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四)走私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或移送决定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备案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审查办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下列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四)其他需要备案审查的案件。

第二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受理第九条受理审查逮捕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内勤负责。

内勤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一)侦查机关(部门)是否有管辖权;(二)案卷册数是否与送达回证载明的相符;(三)《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证据是否齐备,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刑事案件质量跟踪审查表》;(四)《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是否载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已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是否列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 件有两种情况:
一是患有严重疾病;
二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1.质量标准 衡量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 (2)是否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逮捕决定执行监督 的职能; (3)是否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并依法追捕或建议 补充侦查; (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 (5)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124、126、127条 规定; (6)审查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事 诉讼规则第 105、106条的规定; (7)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准确、规范; (8)是否发现并及时移送其他犯罪线索; (9)结合个案是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 时,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以 及三个条件的相互联系,并结合具体案情综 合考虑,而后作出正确的决定。

三、逮捕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刑事诉讼过 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 比和鉴别,看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 联系,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备;看它们对查明和 证实案情有无意义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而就案件事 实真相作出相应结论的诉讼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和基础是收集证据;审查 判断证据的目的和结果是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并依 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④不认为是错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认为 是错捕: (1)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2)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事实的性质、法律的运用 理解不一致的。 (3)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 出现偏差的。 (4)案件承办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5)经其他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6)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逮捕当时无法预见的。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5篇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5篇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总结5篇篇1一、背景本年度,我科室围绕侦查监督工作的核心职能,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紧密围绕服务大局,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投入各项侦查监督工作。

现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成效(一)深化侦查监督理念,强化法治意识本年内,我们科室紧密结合当前法治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学习交流,提高全科干警法治素养和法律监督能力。

组织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研讨活动,确保每位干警都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为做好侦查监督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强化审查批捕工作,确保案件质量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审查批捕环节的把关力度。

在审查逮捕阶段,认真核实证据,审慎审查案情细节,坚决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本年度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XX起,提起公诉案件XX 起,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三)加强立案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我们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常运转。

针对重大复杂案件和重要线索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本年内监督立案XX件。

通过及时的法律监督和干预措施,有效防止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发生。

(四)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本年内,我们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规范侦查行为。

在办案过程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

针对重要环节进行实时监督与跟踪调查,本年内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XX次。

通过具体举措保障律师的合法会见权和申诉权益等权益得到充分落实。

对涉案财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篇2一、背景本年度,我科室作为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的关键部门,致力于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实施高效侦查监督活动,为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司法提供有力支持。

以下是本年度我科室工作成果的总结报告。

二、案件受理与审查工作概况本年度内,侦查监督科共受理案件XXX余起,涉及各类刑事犯罪。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二、 逮捕的条件
我国刑诉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 依法逮捕。” 这表明,逮捕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即:有证 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条件;有逮捕必要, 则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以上三个方面是一个 有机的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④不认为是错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认为 是错捕: (1)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2)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事实的性质、法律的运用 理解不一致的。 (3)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 出现偏差的。 (4)案件承办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5)经其他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6)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逮捕当时无法预见的。

2.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





①.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 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是否具有证明价值。 ②.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单个证据本身无法作出正确的审查 判断,往往要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 据材料进行比较,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 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③.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 综合的分析、研究和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 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得出相应的结论。

1.逮捕的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也是逮捕 的前提条件和事实基础。 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 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文”)第 26条,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细化解释为同时具 备以下三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尊敬的领导:一、侦查监督工作概况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负责查明案件事实、查找犯罪嫌疑人、保护证据等工作。

为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保障侦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合法性,检察院设立了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侦查监督工作内容1.案件审查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对各级检察院接收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办理部门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2.侦查活动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监督取证、扣押、搜查、讯问等环节,确保侦查过程合法、规范、公正。

3.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文件的检查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决定逮捕、取保候审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案件卷宗、材料等进行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4.案件举报和控告的受理与审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公民对侦查活动的举报和控告,对于涉嫌违法的侦查人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1.侦查监督权力的限制性问题侦查监督部门的权力较小,无法直接介入侦查工作,只能通过发出监督检察建议等方式发挥影响力,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局限性。

2.侦查监督力度不够强由于工作范围广泛,侦查监督部门无法对每个案件都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导致部分违规行为可能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

3.侦查监督部门人手不足由于各方面原因,侦查监督部门人员数量有限,无法满足对大量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需要。

四、提升侦查监督工作的建议1.加强对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的明确和界定,增加其直接参与调查行为、查阅案卷等权力,确保其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性。

2.加大对监督部门的支持力度,增加人员招聘和培训投入,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建立健全侦查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规范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侦查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加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相信能够提升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共43页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共43页

二、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
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 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 务”。
“三项职责”是指侦查 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 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 监督三项职责。

“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
责的具体化:
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②开展刑事立案监督;
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④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 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 件有两种情况:
一是患有严重疾病; 二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1.质量标准

衡量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
(2)是否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逮捕决定执行监督 的职能;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主讲人:
一、侦查监督工作的概念
侦查监督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 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 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 督活动。
侦查监督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具体进行侦查监督工作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侦 查监督部门。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职能。
⑤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 必须的证据材料;
⑦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⑧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第一项职责----审查逮捕
一、审查逮捕简述 审查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
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以下统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 行审查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 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 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照事实和法律, 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侦查监督的程序分几步

侦查监督的程序分几步

侦查监督的程序分⼏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案后,是有权对刑事案件进⾏侦查的,⽽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是有⼀定等程序的,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侦查监督的程序分⼏步?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侦查监督的程序分⼏步⼈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和采取以下途径和措施,履⾏其法定的侦查监督职能:1.⼈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也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若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3.⼈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对侦查机关或侦查⼈员侵犯诉讼权利和⼈⾝权利的⾏为提出的控告,⾏使侦查监督权。

4.⼈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履⾏侦查监督职能。

⼈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为,由检察⼈员以⼝头⽅式向侦查⼈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民检察院认为下级⼈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民检察院认为下级⼈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图

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图

控告检察工作【工作流程图】(一)来信处理流程图来信处理流程图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图(二)来访接待流程图来访接待流程图 (三)举报线索管理流程图举报线索管理流程图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工作流程图】(一)刑事申诉工作流程图刑事申诉工作流程图(二)国家赔偿工作流程图1 刑事赔偿、复议、国家赔偿监督工作流程图刑事赔偿、复议、国家赔偿监督工作流程图2 国家赔偿执行工作流程图国家赔偿执行工作流程图(三)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流程图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流程图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工作流程图】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流程图司法警察看管与押解(一)司法警察看管司法警察看管工作流程图(二)司法警察押解司法警察押解工作流程图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工作流程图】(一)预防业务工作流程组成图预防业务工作流程组成图(二)犯罪分析流程图犯罪分析流程图(三)预防调查流程图预防调查流程图(四)检察建议流程图检察建议流程图侦查监督工作【工作流程图】(一)审查逮捕流程图一(二)审查逮捕流程图二公诉工作【工作流程图】(一)基层检察院公诉业务流程基层检察院公诉业务整个流程系统可分为三项:(1)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接收案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案件审查→提起公诉/不起诉→审查判决裁定→抗诉;(2)检察建议流程;(3)审批流程。

其中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各个环节审批流程均为:主诉检察官自行决定、科长审批、主管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审批、检察长审批、检委会讨论,以下以审批简称这一过程。

下面依据这几个流程对其功能进行划分。

1 基层检察院公诉业务总流程基层检察院公诉业务总流程图起5 基层检察院审查判决、裁定抗诉流程6 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流程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流程图被建议单位及其单位并作出说明7 基层检察院审批流程基层检察院审批流程图(二)分、州、市检察院公诉业务流程分、州、市检察院公诉业务流程系统也分为三项:(1)案件受理→案件办理→出庭/不起诉→审查判决裁定抗诉;(2)检察建议流程;(3)审批流程。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一、收押检察(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二、出所检察(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三、羁押期限检察(一)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二)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三)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并抄送办案机关。

四、事故检察(一)在押人员脱逃;(二)在押人员破坏监管秩序;(三)在押人员群体病疫;(四)在押人员伤残;(五)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六)其他事故。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

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第二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三条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以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二)外国人犯罪案件;(三)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四)走私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或移送决定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备案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审查办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下列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四)其他需要备案审查的案件。

第二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受理第九条受理审查逮捕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内勤负责。

内勤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一)侦查机关(部门)是否有管辖权;(二)案卷册数是否与送达回证载明的相符;(三)《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证据是否齐备,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刑事案件质量跟踪审查表》;(四)《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是否载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已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是否列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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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管理,强化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力度,保证准确、公正、及时地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审查逮捕工作流程一、审查逮捕工作受案范围(一)同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需要决定逮捕的案件;(二)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捕案件。

二、受案审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由内勤登记并报送科(处)长,科(处)长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受案前的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查明、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受案标准,不符合条件的,经科(处)务会研究不予受案。

三、受案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

即本县(市、区)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办的除外)。

2、卷宗装订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

4、案卷材料齐备:(1)《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

、(2)受案、立案、破案材料齐备。

(3)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4)、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应有现场勘查、拍照和刑事技术鉴定材料。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状况、个人简历、户籍证明及其它前科等材料清楚。

(二)卷宗装订不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1、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4、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

5、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

四、办案人审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办案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核,询问被害人、证人,审查后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一)办案人员复核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者证人时,应告知其接受讯(询)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讯(询)问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行使权利。

1、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核对笔录的权利;(6)知晓涉嫌罪名的权利;(7)知晓鉴定结论的权利;(8)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义务:(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2)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受逮捕强制措施。

2、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3)核对笔录的权利。

义务:(1)如实向检察人员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2)接受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与案件有关的人身检(复)查的义务。

3、审查逮捕阶段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1)安全保障权;(2)充分陈述权;(3)核对笔录权;(4)证件知悉权;(5)侵权控告权。

义务:(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

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得另行侦查证据。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再制作阅卷笔录,办案人员在阅卷审查和复核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分析、说明和说理,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效果。

《审查逮捕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1、受案和审查过程;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发案、立案、破案经过;4、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包括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5、需要说明的问题;6、处理意见。

五、办案期限(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四)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

六、逮捕标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七、不批准逮捕案件标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八、报请人大许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填写《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由侦查监督部门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许可。

九、案件讨论与决定(一)科(处)长主持科(处)务会讨论疑难复杂或者重特大逮捕案件、不批捕案件、复议案件、复核案件;(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办案人提出批准逮捕意见的,科(处)长同意后向主管检察长汇报;(三)案件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者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科(处)务会和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制作《讨论案件笔录》。

十、签批与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的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经主管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印,填写《送达回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的,应当阐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填发《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一并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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