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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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注意事项:P60 1.一贯反对者原则:习惯国际法对于一直反对该项规则的国
家没有约束力,体现了国际法的“自愿性”。

2.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 (四) 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P60 习惯国际法的主要规则体现在国家主权及其领土完整、 国家及政府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 自卫等。 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3.条约可以作为习惯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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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P72-76) 1、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即法律委员会 2、联大决议成立特别委员会,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3、主管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4、召开外交会议 5、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编纂国际法的程序是:向联合国大会提出选题或 由大会提出选题;由该委员会草拟公约草案或条款草 案,它们经该委员会三读通过,形成最终草案,提交 大会讨论通过。最后形成公约,开放给各国签字和批 准。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国际公法 HNU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 第二节 国际法渊源的位阶与强行法






四、一般法律原则(P61) 对其含义有三种解释: (1)认为它是指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是国际法的 基本原则(实际上扩大了一般法律原则的范围,一般原 则和基本原则实际上是包含在条约和习惯中,而一般法 律原则不同与条约和习惯) (2)认为它是各国之间的“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 原则或所谓“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原则。 (事实上,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不同,这 种法律意识很难产生) (3)认为它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劳特派 特、沃尔多克等。 现代国际法的流行的基本观点是第三项,如诚信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等。
证据表现于国际习惯形成的种种资料之中: (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方面的实践,主要表现于 条约、宣言、声明及各种外交文书中 (2)国际组织的实践,主要表现于决议、判决中 (3)国家内部的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 政命令等形式中。
这三方面的资料表明了国家的实践和意志,可作为国 际习、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P63-64) 国际法院的裁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 法院规约》第59条之规定并未试图建立起判例法制度, 但实践中在事实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判例法。 国际法学家的学说——更接近于国际法上证据
六、公允及善良原则(P63):必须得到当事国的同意
七、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仅仅是建议的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可能被视为习惯法的证明或导致习惯法的产生 八、“准条约”、“软法”:可能转化为法律准则 九、单边行为在国际法上的意义(P66)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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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
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P56) 二、国际条约(P58)
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渊源中占有一些优势地位的渊源。劳德派特 认为原因有三: 一、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主要部分,代表着国际法的实际的和 不断扩大的实质内容; 二、国家可以再很广泛的范围内通过条约改变国际习惯法规 则; 三、条约不仅对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而且可以对一切国家 (ergaomnes)有约束力。


注意:《联合国宪章》原则上只约束成员国,仅在宗旨和原则方面, 规定了非成员国需要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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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P59)
(一)国际习惯的内涵 西方法学界经典的国际习惯的定义是“长期使用的不成文 法。”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古老的渊源,也是最原始的渊源。它是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 则,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 首先因为在历史上作为国际法的渊源的条约之前,早 就有了形成国际法的国际习惯,而在二十世纪之前,国 际法的主要部分都是不成文的,因此它是最古老的; 其次因为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在效力上最终是以国际习 4 惯法为依据的,所以它是最原始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很多规定被 绝大多数国家认可为习惯,对非成员国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7



(五)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 既包括国际习惯,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 或称“常例”。 在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 1)惯例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习惯是 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 2)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是相互统一和一致。 假若惯例发展成为一种自觉的法律信念,便成为了习惯规 范或习惯法。 发展历程: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条约 “两国交兵,不斩来使”——“外交代表不得侵犯”—— 8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编纂
第二节 国际法渊源的位阶与强行法(P66) 一、国际法渊源的位阶 现实中国际法处于不成体系的状况,即在国际法的规范内 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也不能证明强行法规 范具有高于一般规范的效力。 二、国际强行法 (一)内涵(P67) (二)国际强行法观念的起源与发展 (三)国际强行法的特征:普遍性、强制性、优先性 (四)国际强行法所包含的规则 维护人类基本安全规则、保护基本人权规则、保护国家基 本利益规则 (五)国际强行法的适用:主要通过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11 在具体案件中予以辨识和确认。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P69) 一、编纂的含义和类型 (一)概念: (二)国际法编纂的意义: 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常常要经过比较长甚至漫长的时 间。 习惯法规则往往缺乏明确性和精密性。 习惯法的证明往往不太容易,因而给其适用带来很大不便。 (三)按编纂者的不同,国际法编纂有两种类型: 1、民间编纂:无法律约束力。 2、官方的编纂,或称政府间的编纂。官方编纂的结果, 一般是进一步缔结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四)国际法编纂的历史





(二) 国际习惯的要素与证据 要素: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 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 致"的实践。 1.实践的持续性。 2.实践的一贯性。 3.实践的主体应结合案情。 4.实践的具体方式,有三个方面的存在依据。 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 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 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此外,还包括持续时间、重复频率或次数、一般默认以 5 及证据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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