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规定的限额等。
保障性住房一般可以住七十年,如想延长居住期限的,需要提前一年提出申请。
一、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障性住房可以住多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仓储用地50年;(六)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是谁的二、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法律常识:申请深圳保障房的法定条件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财产总额不超过财产限额;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等。
法律依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一)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
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
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深圳可售性保障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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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四章价格确定第五章申请条件第六章准入第七章退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doc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
2011年7月13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 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05-05 信息来源:【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机制,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在《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统筹原则、控制性原则、项目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财政监督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汇总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年度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情况,编制年度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二)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三)组织市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出售或出租收入的归集,负责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出售或出租收入归集情况,并及时足额存入市财政部门住房专项资金专户;(四)执行已批复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住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住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安排和实际使用资金情况以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五)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核算;(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款申请进行初审;(七)建立并严格对住房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与市财政部门对账,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八)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市级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九)负责住房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十)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发布
2012年06月19日07:44 南方都市报深圳今年在建保障房达20万套,大规模建设背景下要按照什么标准?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公布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地段选址应优先便捷地区本次《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
保障房布局偏远问题备受诟病。
此前外地也曾出现因位置偏远,导致保障房空置,无人问津的情况。
深圳此次《建设标准》提出,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
根据规定,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具体指标如: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在机动车停车位配套上,《建设标准》规定,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3-0.6辆计;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停车位按0.4-0.8辆计。
此外,在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户型面积四种户型最大不超过88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一向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大了被斥为豪华,小了被斥为鸟笼。
据介绍,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次《建设标准》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受用人群,提出了“人才”保障房,户型建筑面积突破了60平方米的国家相关规定。
户型设计分为35、50、65、80平方米四个等级。
根据《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
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坚决执行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坚决执行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坚决执行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并我局经调查核实,有部分经济适用房业主及公共租赁住房租户,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将保障性住房转租牟利等违法行为,对此,我局已对违规业主或租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市政府为我市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有严格的准入条件,也有严格的使用和退出管理规定。
我市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深圳 保障性住房条例施行首次覆盖非户籍人口
本 市 连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达 到 一 定 年 限 的 非 本市 户籍 常 住 人
员 ,市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和 财 政承 受 能 力 ,合
理 设 定 条 件 ,逐 步 纳 入 住 房 保 障 范 围 ,并 表 示具 体 办 法 由 市
政府 另 行 制 定 。
于住 房城 乡 建设 部 要 求 到 2 1 年 底 全 国城 市 污 水 处理 率达 到 O0
能 力 为 8 . 5 吨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9 % 。 这 一 数 字 远 远 高 7 万 0
降 ,签 约 量 仅 为 6 ,成 交 量 滑 落 至 7 最 低 水 平 。 楼 市 完 全 套 月
进 入 低 迷 时 期 ,而 前 几 日盛 传 的房 贷放 松和 楼 市 放 松 政 策 暂 时 还 未 显 现 出对 楼 市 的影 响 ,楼 市 成 交 量 依 旧严 重 萎 缩 ,海
改造 将 于 明年 年 中完成 。
深圳
保 障性 住 房 条例 施 行 首 次 覆 盖 非 户 籍 人 口
着 后 期供 应 量 的 加 大 ,市 场 将 展 开 强 烈 的 竞 争 ,价 格 暗 战 序
幕将拉开。
Hale Waihona Puke 《 圳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条 例 》近 日公 布 施 行 。 这 部 旨在 完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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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改造 完 毕 后 将 有 1 0 楼 住 户 受 益 。确 定 的 1 处 节 能 点 栋 2 2
南 楼 市 此 时则 完 全 陷入 迷 雾 期 。
新 政 实 施 以 后 海 南楼 市成 交量 严 重 下滑 ,六 月份 则 跌 至 谷 底 , 目前 海 南楼 市 完 全 进 入 销 售 淡 季 ,房 价 居 高 不 下 ,随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深规土〔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深圳住建局公租房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深圳住建局公租房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公租房需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法律常识: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要满足公租房申请的条件;2、申请人在申请地有户口或外来人员需要有申请地的居住证;3、申请人在申请地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4、申请人在申请地有依法缴纳社保等。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深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深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深圳公租房申请材料(一)基本材料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要求参与申请的全部家庭成员都是深户,包括你的未成年⼩孩也要求是深户。
收⼊线和资产线只针对申请经济适⽤房和公共租赁房(均属保障房范畴)有限制,但每个批次都会变化,现在看来是逐渐放宽的趋势,但绝对不会因为你是深户⽽放宽,因为能申请的都是深户。
保障性住房包括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住房、安居型等多种形式。
它们的申请条件分别是:⼀、申请条件(⼀)申请⼈及共同申请⼈均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与共同申请⼈之间有法定的、或关系,包括申请⼈及配偶、⼦⼥、⽗母等。
申请⼈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必须作为共同申请⼈。
投靠⼦⼥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
(三)申请⼈及共同申请⼈不拥有任何⾃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地。
⾃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军产房,商品房,⾃建私房等。
(四)申请⼈及共同申请⼈在本市及户籍迁⼊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补差款;⼀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均年可⽀配收⼊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定限额。
(七)申请⼈及共同申请⼈没有违反国家计划⽣育政策。
⼆、深圳市安居房申请条件(⼀)申请⼈、共同申请⼈在提出轮候申请之⽇(含当⽇,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在提出轮候申请之⽇参加本市(或,不含少⼉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
申请⼈属《深圳市⼈才安居暂⾏办法》规定的⼈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定的年龄限制;在2011年6⽉1⽇《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共同申请⼈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四)申请⼈、共同申请⼈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和住房建设⽤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分割过⾃有住房(五)申请⼈及其配偶⽆违反国家计划⽣育政策超⽣⼦⼥的⾏为。
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
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三章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第四章住房保障的资金和住房第五章保障性住房价格的确定第六章住房保障的准入和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完善深圳市(以下称本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通过配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核减住房租金等措施,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扶持和救助,以保障其享有适当的居住条件。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依照本条例,通过组织建设或其他途径安排,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 (基本原则)本市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市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产权管理,统一保1障对象,统一配置,统一价格,统一合同;(二)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三)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相适应;(四)住房保障的方式,应当住房实物补贴和住房货币补贴并用;通过配置保障性住房提供住房实物补贴的,应当以出租为主,出售为辅。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房产、土地、规划、发展改革、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物价、财政、税务、建筑工务、法制、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区负责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管理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各有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依照本条例分工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摘要
( )家庭财 产总 额或者 单 身居 民个 三
人 财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本 市规 定 的 租 赁 保 障性 住房 的财产限额 ;
可以依 法委托 相关事业组 织具体 实施。
规划和计划
编 制住房 保障 规划 :住 房保 障规 划应
当 包 括 住 房 保 障 的 目标 、 总 体 要 求 、 保 障 性 住 房 筹 集 和 供 应 、 土 地 和 资 金 安 排 以 及 规 划 实施 措 施 和 工 作 机 制 等 内容 。
的 住房 。
( )家庭 成 员或者 单 身居 民在 本 市 四
无 任 何 形 式 的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或 者 自有住
保 障 性 住 房 以及 货 币 补 贴 等 方 式 。 其 中 对 具有 本 市户籍的 属社会 救助 对 象的住房 困 难 家庭 , 以 提 供 廉 租 住 房 或 者 货 币补 贴 的
方式予以保障 。
人 具 有本 市户籍 ;单 身居 民 申请 的 ,应
当具 有 本 市 户 籍 ;
每 年不低 于 百分之 十的 比例安 排 的资金 ;
政 府 出 售 或 者 出租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其 配 套 设
民 申 请 租 赁 保 障 性 住 房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 家庭 申请 的 , 家 庭 成 员 中 至 少 一
一
保 障方式 :住 房保 障采 取 出租 、 出售
( )市政 府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六
申 请 廉 租 住 房 的 , 除 具 备 上 述
(一 ) 、 (三 ) 、 (四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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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现予公布。
年月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年月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年月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
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
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
第十条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十一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搭配建设的住房;(六)社会捐赠的住房;(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
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价格确定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
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
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五章申请条件第二十条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准入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二十七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