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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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陕政办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04号2004年10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暂未列入该名单的省属企业,仍按现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其国有资产由省国资委实施监管。

今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或减少及企业名单变更,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随时予以公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截止2004年8月31日,排名不分先后)1 陕西省医药总公司2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3 陕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4 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5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6 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 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8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 香港骊山有限公司10 陕西旅游集团公司11 陕西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12 陕西省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14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股)15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 陕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7 陕西长岭集团有限公司18 陕西黄河集团有限公司19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20 陕西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21 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 西安人民大厦(集团)联营公司23 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 西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 陕西压延设备厂26 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27 西北机器厂28 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9 陕西凌云电器总公司30 陕西群力无线电器材厂31 陕西如意电气总公司32 陕西金山电气集团有限公司33 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4 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5 陕西省宝鸡氮肥厂36 陕西秦岭化肥总厂37 西北橡胶总厂38 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39 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40 西安煤矿机械厂41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参股)42 陕西省农垦农工商总公司43 陕西省农工贸(集团)总公司44 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45 陕西省投资公司46 陕西开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7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48 陕西西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9 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50 陕西省印刷厂51 西安新华印刷厂52 国营五二三厂53 宝鸡机床厂54 周至铁矿55 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公司56 陕西省轻工业供销公司57 陕西省工艺美术总公司58 陕西省皮革工业公司59 陕西省包装公司60 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1 西北耐火材料厂62 陕西省长安钢厂63 华山冶金车辆厂64 陕西省冶金矿山公司65 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6 陕西省钢铁炉料供销公司67 陕西省略阳钢铁厂68 陕西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69 陕西省柴油机厂70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1 西安海红轴承总厂72 汉川机床有限责任公司73 陕西三园汽车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74 汉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75 陕西重型机器厂76 汉江油泵油咀厂77 陕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78 陕西汽车齿轮总厂79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80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81 陕西省咸阳氮肥厂82 陕西华复工贸集团公司83 陕西省韩城氮肥厂84 陕西省磷化工总厂85 陕西省化工总厂86 陕西省石油化工企业供应公司87 陕西省化肥供销公司88 陕西沣京化肥厂89 陕西省高陵磷肥厂90 陕西省商洛氮肥厂91 陕西省安康氮肥厂92 陕西省蒲城氮肥厂93 陕西省富平氮肥厂94 陕西省石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5 陕西省双菱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6 陕西省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97 陕西省乳制品集团公司98 陕西省食品公司99 陕西省糖酒副食总公司100 陕西省友谊商贸物资有限公司101 陕西省冷冻厂102 陕钢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3 汉钢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4 西安钢铁厂105 陕西省钢材加工公司106 陕西省轻工包装印刷公司107 陕西省食品工业公司108 陕西省榆林方园化工集团公司109 陕西省石化工程公司110 陕西省曙光化工总厂111 陕西省高陵氮肥厂112 陕西省轻工产品联销中心113 陕西商业印刷厂114 国营第七九五厂(华星无线电器材厂)115 陕西海纳电子有限公司116 陕西华电材料总公司117 陕西红岭机械厂118 国营第八七七厂(西安卫光电工厂)119 西京电气总公司120 陕西渭河工模具总厂。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陕政办发[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0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省属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推动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财务、税收关系的移交及管理问题(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到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资产财务关系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各企业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为准。

(二)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的债权、债务随资产一并移交。

各移交单位必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财税关系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行政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执行,不再划转财税基数。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调整,下划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收入。

二、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及管理问题(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劳动工资关系移交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总额以2004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表为准。

(二)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保持现有管理和征收体制不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实行省级统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省级社会化发放。

未参保的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企业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继续由企业负责补缴。

(三)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未出中心和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其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在企业资产(包括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37号)和《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41号)执行。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省属企业在建设西部强省事业中,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予以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好的做法、经验或者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各企业发布的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报告请及时上报我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关于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省属企业在建设西部强省,推进小康社会事业建设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省属企业是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全省“十二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建设西部强省,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光荣的使命和责任。

省属企业应立足战略高度认识和推进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做优做强的发展目标。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省属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要求省属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

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省属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省属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省属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提升省属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陕财办综〔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0月30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优化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政府进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缴纳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2022 年12 月 1 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第四章审计和问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和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全口径、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23•【字号】陕政办发[1994]58号•【施行日期】199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4]58号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以来,我省国有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1991年至1993年,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完成资产评估确认516项,评估前帐面净值80.07亿元,评估后价值为98.11亿元,平均升值率22.62%,为国家增加了近19亿元的国有资产权益,减少了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的流失,保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最近以来,一些部门违反国务院规定,自行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设置评估机构,擅自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省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一些单位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权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资产评估工作,审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及核发资格证书,负责省属企业和地(市)、县(市、区)属企业资产在8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确认;地(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对评估项目进行立项和确认。

二、资产评估机构(含从事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地产和其他专业性、行业性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的机构)在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未取得评估资格的,不得开展评估业务;擅自开展评估业务的,其提交的评估结果一律无效,已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1、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2、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3、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4、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等工作。

4、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5、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6、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8]11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8【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省本级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

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组成。

第五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四)严格按标准配置;(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六)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省财政厅是政府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二章配置条件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陕财办资[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07]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了搞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二○○七年一月三十日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议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陕财办企[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企〔2007〕6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有关破产企业:对长期资不抵债、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资源枯竭型煤炭、有色金属矿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1997年至2006年底,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省实施关闭破产项目105户,其中:中央在陕企业33户、省属企业31户、市属企业41户。

共涉及职工33.16万人,其中在职21.33万人、离退休职工11.83万人。

十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积极参与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力地保证了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9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至2006年底,中央财政共拨付破产补助资金1184亿元。

这是中央财政投入资金最多、实施力度最大的一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其中中央财政拨付我省关闭破产补助资金53.29亿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约20亿元。

为切实改进和加强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落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各项政策性措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7〕30号)精神,结合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认识。

对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陕国资产权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国资产权发〔2012〕55号)各监管企业:《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陕国资发[2011]53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若干重大事项。

各监管企业要及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等,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并准确掌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权履责,规范决策行为”的理念,切实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证重大事项管理工作依法合规、科学高效。

二、抓紧研究制定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办法》就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若干重大事项依法在省国资委与监管企业之间进行了划分,并明确监管企业是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

各监管企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工作。

要落实本企业负责重大事项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各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应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内部决策制度《办法》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内部决策问题作出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国资改革发[2005]1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现将《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改制通知抄送:省政府,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各市国资委(经贸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6月29日印发打字:梁春艳校对:黄峰共印350份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为确保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应依照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发生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或国有企业改制致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时,应按照本程序操作。

一、成立工作机构。

国有企业改制时,应成立以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主,或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定有关部门作为改制牵头单位(以下统称产权持有单位),组成由改制企业领导、财务主管、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参加的企业改制工作小组,负责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负责制订。

二、改制立项。

国有企业改制,应向其国有资产出资人申请改制立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陕国资产权发[2007]417号来源:产权处日期:2007-11-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出资人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控股比例在51%以上)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抵押、质押、担保、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以及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立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为了特定的目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和对其他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

第五条监管企业应严格规范设立新公司和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监管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设立新公司和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报监管企业备案。

第六条监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原则禁止监管企业向非主业领域投资设立新公司。

确须投资设立新公司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中监管企业为控股及参股的,应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陕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陕发[2003]16号2003年9月23日)党的十六大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现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增强国有经济支柱作用和竞争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至关重要。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由政策调整到制度创新的过程。

党的十五大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大多数国有小企业已放开搞活。

随后,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推动国有企业在扭亏脱困、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但我省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解决。

这些问题是:在经济布局上,力量分散,战线过长;在产权结构上,推进股份制的步伐不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得不够;在监管体制上,多头管理,出资人不到位;在企业内部治理上,多数企业尚不够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在经营业绩上,相当一部分企业效益不高,亏损严重。

这些问题不抓紧解决,我省国有企业不仅不能适应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需要,不能适应全国统一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而且将丧失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良好机遇,面临的困难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大。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陕财办资[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07]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3〕2383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明确省直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工作职责,厘清双方工作职责界面,提高代建工作效率,确保代建项目高效规范有序推进,根据《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权责代建单位在代建周期内承担项目单位项目组织、管理及协调职责,按照合同及投标文件承诺,按期保质保量保廉完成代建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目标及功能要求的实现。

项目单位应做好代建过程中的配合与监督工作,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尊重代建单位代建周期内的管理权责,不直接与专业服务单位单独签订合同,不直接干预专业服务单位工作;负责在代建合同签订后,将已完前期工作及时向代建单位交底,将参建单位情况和前期工作资料移交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的土地房屋征收,提供项目场地,落实代建单位及施工单位进场条件。

二、项目前期报批报建相关工作代建单位负责以项目单位名义具体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节能、环保、绿建、考古、消防、抗震、人防、绿化、市政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通信)等报批报建手续。

项目单位需为代建单位办理报批报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及时提供政府部门要求的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委派专人协同办理或开具介绍信、函件协助办理。

不得要求代建单位办理违法违规事项。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影响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项目单位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再由代建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相关手续。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国资委网站信息采编发布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国资委网站信息采编发布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国资委网站信息采编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国资党宣传发[2011]7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30【实施日期】2011.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国资委网站信息采编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资党宣传发〔2011〕72号)各监管企业,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和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国资委网站的信息采编发布工作,确保网上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现将《陕西省国资委网站信息采编发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陕西省国资委网站信息采编发布管理办法》2、《陕西省国资委网站栏目任务分解表》3、《陕西省国资委网站上网信息审批表》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2011年6月30日附件1:陕西省国资委网站信息采编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陕西国资网”)的作用,加强陕西国资网上网信息的采编、审核和发布管理,保证上网信息的安全合法与及时更新,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陕西国资网发布的文件、资料、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监管企业和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等单位在陕西国资网上发布信息,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办公室是网站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网站的硬件建设和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五条宣传处是信息上网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网信息的采编、审核和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西部产权交易所是网站建设的技术保障部门,主要提供技术服务,保证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监管企业和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为“各处室各部门”)是陕西国资网信息来源的主体,各处室各部门应选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一定文字写作能力的同志兼任信息员,积极做好上网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市政办发[2009]267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的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对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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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
实施办法(试行)
陕国资发〔2011〕44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市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有关制度,
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指导监督工作的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积极探索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集中统一监管的途径和方法。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

省国资委负责对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市(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单独的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落实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

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下级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第八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

第三章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第九条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汇总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

第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第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指导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上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起草落实指导监督工作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计划。

第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归口管理部门统筹
协调各业务管理部门开展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开展指导监督,并及时汇总反馈指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地区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第十四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第十五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六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推进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

第十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

第十八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二十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二十一条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并明确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研指导,定期组织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互相学习、促进,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印发相关工作计划。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抄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建立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保障
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统一。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和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制度,对本地区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
(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
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

对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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