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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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2019年3⽉2⽇修订内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
2019年3⽉2⽇国务院令第709号
为了全⾯落实党的⼗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案》和⼗三届全国⼈⼤⼀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确保⾏政机关依法履⾏职责;进⼀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更⼤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国务院对机构改⾰、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涉及的有关⾏政法规进⾏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四、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第⼗三条第⼀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编者注:原⽂为“(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删去第三⼗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条例》的规定执⾏。
"地⽅⼈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条例》的规定执⾏。
"。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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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发布部门:河南省安阳市⼈民政府发布⽂号:安政[2007]72号各县(市、区)⼈民政府,市⼈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七年九⽉⼆⼗九⽇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建⽴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步发展和壮⼤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条市⼈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国家、省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履⾏出资⼈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出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管资产和管⼈、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民政府授权安阳市⼈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出资⼈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监督管理。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市国资委不⾏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企业国有资产出资⼈职责。
所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主权。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式进⾏监督管理。
第⼆章市国资委职能第七条市国资委代表市⼈民政府履⾏出资⼈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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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改革》
【年(卷),期】2003(000)010
【总页数】3页(P59-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相关文献】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
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J], 无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
5月27日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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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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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12-05还在找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0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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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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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2月01日 16时01分 167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国有资产”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做出准确评价。
山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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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92ceef4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8b.png)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五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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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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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249b1f3968011ca3009146.png)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市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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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合法、透明、有效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维护国有资产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经营效益为中心,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创新发展为目标,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经济、法律、信用等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整改各种问题。
第二章国有资产权益出资第七条国有资产权益出资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明确出资方式和金额,保证出资权益与出资金额相对应;(二)明确出资前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出资风险可控;(三)明确出资后的企业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的要求,监督和管理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优化出资结构,确保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五)发挥出资人的作用,履行股东职责,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实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国有资产权益出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出资评估报告,确定出资方式和金额;(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出资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出资计划;(三)签署出资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管理、运作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组织实施,监督落实;(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国有资产投资第九条国有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本运营效益;(二)按照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三)确定投资前各项评估指标,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四)明确投资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五)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和风险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经营效益,防范和控制风险。
财政部、国资委-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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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资委-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7-01 【大中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财政部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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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一、引言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并对其享有所有权、控制权的企业的资产。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于2019年制定和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根据条例,企业国有资产可以分为规范管理的资产和自主运作的资产。
规范管理的资产指国家对其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资金运作、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自主运作的资产则由企业自主运作,国家仅对其进行监督。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条例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
这些机构承担着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评估、检查等职责,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措施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资产评估: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价值的合理反映。
- 资产监测:实施资产监测系统,对资产的流转、变动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 资产审计: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 资产调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资产效益。
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条例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监督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作承担监督责任。
- 报告义务:企业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的状况、经营成果等重要信息。
- 整改义务: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六、企业国有资产的利用和处置条例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利用和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出租、转让、抵押等有关资产的权益; - 对决策权、经营权进行合理的授权与转移; - 参与资本市场等方式进行资产运营和管理。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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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6567b376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5e.png)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决策。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效率、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二)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状况,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报告;(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浪费、损害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七)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监控,防止资产流失、浪费和滥用。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措施和指标,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确保账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结果应当进行核实和审查。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进行得当,发现并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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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改革的精神。
2002年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在坚持国家 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 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
业负责人;与其签订业绩合同,进行年度考核和 任期考核,确定其报酬。 2.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与 其签订业绩合同,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确 定其报酬。
3.国有控股公司: 依照章程,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
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通俗的说,仅仅是老板,而不是老板加婆婆。
如何准确定位呢?
李荣融主任表示要做到“不缺位、不越 位、不错位”。
不 缺 位:
保证出资人代表到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到位,保证出资人各项权利的充分行使和所 有者各项权益的充分落实。
不 越 位:
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正确处理好股 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李荣融 李毅中
王瑞祥 吴晓华 黄淑和 王勇 邵宁 黄丹华
5.职能机构:
18个职能机构,编制555人。
6.直接监管企业:
目前为196家(包括民航系统六大集团), 国有资产总量是6.9万亿人民币。
2002年底,所有者权益为2.5万亿人民币。
三.国资委的定位:
定 位:
国务院特设机构,是管资产、管人、管事相 结合的一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
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与其签订业绩 合同,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 决定其奖惩。
4.国有参股公司: 依照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如国务院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任免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 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不 错 位:
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四.如何做到“不缺位”?
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和监督。
管 理: ——管人、管事、管资产
(一)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
(二)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一)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 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 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监 督: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控股公司
(4)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5)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 企业竞争力;
(6)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 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4.领 导:
主任、党委副书记: 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 纪委书记:
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重组、股份制改 造方案及章程;决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2.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
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分 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增减资本,发 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派出的董 事、股东代表,应按照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 决权,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2)为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2.企业国有资产还是国有企业资产?
3.条例是不是适用全部国有资产?国 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 有资产。
例外: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 管理不适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 性国有资产不适用。
:
4.如何对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
:
5.哪个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
适用范围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国资委)简况 三.国资委的定位 四.如何做到“不缺位”?
六.如何做到“不错位”? 七.法律责任 八.条例对股份公司的影响 九、国资委对股份公司重大事项 的 管理(设想) 十、结论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适用范围:
:
6.为什么是暂行?
考虑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改革的经 验还不成熟,条例具有原则性、起步性、 过渡性的特色,对当前急需解决的、看得 准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规定;对有些需 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作了比较原则的规 定,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对 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
7、为什么是条例而不是法?
3.义 务:
(1)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2)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 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3)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 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 革和重组;
(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 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5)通过统计、稽查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 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6)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 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 制度。
用行政法规的办法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条例就相当于现阶段的国资法。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简况:
1.设 立 2.职 责 3.领 导 4.职能机构 5.直接监管企业
1.设 立:
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国务院成立特设机 构——国资委
2.职 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 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