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社会募捐与公益捐赠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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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社会募捐与公益捐赠之区别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实中出现许多由媒体、单位乃至自然人为某个人或某类特定事由而面向社会组织的募捐活动。这种因募集而发生的捐赠与受赠行为,不同于《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范的特定主体受赠行为,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议,而学界又莫衷一是。文章将以社会募捐的含义为出发点,阐述社会募捐的特征,并着重分析社会募捐与公益捐赠的区别。

[关键词]募捐;社会募捐;公益捐赠

引言

虽然我国已有《公益事业捐赠法》规范公益捐赠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展迅猛,民众很容易获得一些亟待帮助的弱势群体的讯息,他们可以依托社会募捐活动,通过募集人,直接把自己的爱心传递给受助人,并随时跟进了解受助人受助后的情况。而不是将资助款物捐赠给《公益事业捐赠法》里所规定的特定主体去帮助不特定的群体。然而,这种捐助方式却引发了不少纠纷,产生诸多争议。对于同一案例,由于主审法官的理解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亦不同,因此往往导致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杨尔特诉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教育工会给付募捐款纠纷案、①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②黄宁、顾云诉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募捐余款权属纠纷案等。③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社会募捐和公益捐赠做一个清晰的界定,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好地理解现有法律规定,发现并完善法律的漏洞与不足,从而更好地指导社会实践,使善良人(包括募集人和捐助人)的善良愿望得以保护,使受助人的困境得以改善。

一、募捐的含义

在《土生说字》的《说文·力部》中,“募”的释义为“募,广求也。”④意指广泛征求,召集;《说文·手部》中,“捐”的释义为“捐,弃也。”⑤意指捐助、献纳。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募捐”的释义为“募集捐款和物品。”⑦从字面意思上看,募捐指筹集钱财等捐助他人的行为,是为公益或者慈善等特殊目的而由一定的人或者机构发起募捐,由捐助人无偿捐助财或物的活动。

通常,社会募捐是由募集人以特定情事为号召,向某特定范围或者全社会进行通告,以唤醒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同情,进而将这种关注和同情转化为捐助款物的行为。⑥根据募捐的不同目的,可将其分为两类:公益募捐和非公益募捐。公益募捐,是指募集人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社会公益事业而发起的募捐活动。而非公益募捐则是募集人为救助特定对象而发起的募捐活动。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公益募捐的受益人一般是不特定的,捐赠人事先并不知晓具体受益人是谁,因此捐赠人一般仅知道自己的捐赠款物用于何事;非公益募捐的受益人则往往是特定的,且捐赠人事先就知晓具体受益人,当然也知道其捐赠款物用于何人何事。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是非公益募捐。因此,本文将侧重于对社会募捐中的非公益募捐进行阐述。

由此可知,社会募捐涉及三方主体:募集人、捐助人、受助人。在众多文献资料中,有关这三方的称呼各有不同:如募集人、捐赠人、受赠人;或募捐人、捐赠人、受益人等。为将募捐行为与赠与行为,特别是与公益捐赠行为区别开来,

笔者认为宜将三方主体确称为:募集人、捐助人、受助人。

二、社会募捐的特征

(一)募集活动中发起的民间性、自发性

在我们常见的非公益募捐中,社会募捐的发起人通常是非公益性社会团体,即并非一定要是依法成立的公益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因为法律没有对此做直接的限制规定,这意味着只要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体,包括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可成为募集人。募集人多半是受助人所在单位或组织。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自然人也直接发起了社会募捐活动,如2005年的陈易“卖身救母”事例。⑧

(二)受助人、发起原因的特定性

通常非公益募捐是为了帮助某个特定的个人摆脱经济困难,比如治疗重大疾病、应对突发灾祸、完成学业或者实现其他特定目的。在募捐活动发起时,受助对象就已经被特定,而募捐活动发起的原因就是为解决该特定受助对象的特定困难,募集人也是基于特定受助对象的特定情事而发起募捐,其指向性明确。

对于公益募捐而言,通常情况下其发起原因也是特定的,虽然受助人可能是不确定的某个人或者某类群体,但因其发起原因特定,所以其受助人也相对确定。

(三)社会募捐行为的非营利性

无论是公益募捐还是非公益募捐,其捐助行为本身都是无偿的。捐助人在捐赠款物时不得要求募集人或者受助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而募集人一般也是自愿、主动、无偿地为帮助特定受助对象渡过困境而发起募集活动,不得以此为借口向捐助人或者受助人索要任何形式的报酬。

(四)社会募捐行为的社会性

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社会募捐充分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具有非常明显的社会性、公开性:其劝募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小到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大到一个地区乃至全社会;而参加捐助的人数众多,往往涉及社会各界。

(五)社会募捐款项余额及其归属具有不确定性

从单个捐助人的捐助款物价值来看,相对于受助对象所需的“巨额”资金来说,是非常有限的,但叠加起来的捐助款物价值往往很大。而人们在捐助之时,由于自己所捐助款物价值相对较小,因此一般都不会考虑到捐款剩余的问题。加之具体情事不同,特定目的实现情况也不同。因此,某一具体募捐活动中实际能够募集多少款物、特定受助人实际需要多少款物、实际使用多少款物,最终剩余多少款物等等这些因素都是不确定的。而目前我国并无相关立法,在现实生活中,因捐款余额的归属问题而引发许多纷争,诉讼不断。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迥然不同。

三、社会募捐与公益捐赠

正是由于社会募捐具有以上特征,使其与公益捐赠行为区分开来。而笔者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时,发现很多学者将社会募捐与公益捐赠混为一谈或者避而不谈。为了更好地分析理解社会募捐的内涵,应对社会募捐与公益捐赠两种行为进行比较分析。

公益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者资助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无偿地向公益性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代表受资助的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做出捐赠财产或权利的意思表示,经由受赠主体做出接受其捐赠的意思表示,从而成立并履行的合同行为。⑨这一概念是建立在我国1999年6月28日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之上的。如该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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